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創新完善體(ti) 製機製
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範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2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招標投標市場是全國統一大市場和高標準市場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作用。為(wei) 創新完善體(ti) 製機製,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創新完善體(ti) 製機製,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範健康發展,要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wei) 政府更好結合,聚焦發揮招標投標競爭(zheng) 擇優(you) 作用,改革創新招標投標製度設計,縱深推進數字化轉型升級,加快實現全流程全鏈條監管,堅持全國一盤棋,堅決(jue) 打破條塊分割、行業(ye) 壁壘,推動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zheng) 、充分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範圍內(nei) 暢通流動,為(wei) 建設高標準市場體(ti) 係、構建高水平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提供堅強支撐。
——堅持問題導向、標本兼治。直麵招標投標領域突出矛盾和深層次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糾治製度規則滯後、主體(ti) 責任不落實、交易壁壘難破除、市場秩序不規範等頑瘴痼疾,逐步形成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範健康發展的長效機製。
——堅持係統觀念、協同聯動。加強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ti) 性推進,深化製度、技術、數據融合,提升跨地區跨行業(ye) 協作水平,更好調動各方麵積極性,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招標投標市場建設合力。
——堅持分類施策、精準發力。按照統分結合、分級分類的思路完善招標投標製度、規則、標準,統籌短期和中長期政策舉(ju) 措,提升招標投標市場治理精準性有效性。
——堅持創新引領、賦能增效。不斷強化招標投標製度規則創新、運行模式創新、交易機製創新、監管體(ti) 製創新,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規範市場秩序,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轉型升級。
二、完善招標投標製度體(ti) 係
(一)優(you) 化製度規則設計。加快推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相關(guan) 實施條例修訂工作,著力破除製約高標準市場體(ti) 係建設的製度障礙。加快完善分類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基本規則和實施細則,優(you) 化招標投標交易程序,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探索編製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zheng) 指數。加快構建科學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標準體(ti) 係,按照不同領域和專(zhuan) 業(ye) 製定數字化招標采購技術標準,滿足各類項目專(zhuan) 業(ye) 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標投標領域統一分級分類的信用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規範招標投標信用評價(jia) 應用。
(二)強化法規政策協同銜接。落實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規則,健全招標投標交易壁壘投訴、處理、回應機製,及時清理違反公平競爭(zheng) 的規定和做法。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製定涉及招標投標的法規政策,要嚴(yan) 格落實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等要求,不得幹涉招標人、投標人自主權,禁止在區域、行業(ye) 、所有製形式等方麵違法設置限製條件。
三、落實招標人主體(ti) 責任
(三)強化招標人主體(ti) 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標人法定權利,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幹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製招標文件、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等自主權。分類修訂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承包等招標文件示範文本。加強招標需求管理和招標方案策劃,規範招標計劃發布,鼓勵招標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標公告、中標合同、履約信息公開力度,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落實招標人組織招標、處理異議、督促履約等方麵責任。將國有企業(ye) 組織招標和參與(yu) 投標納入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製度從(cong) 嚴(yan) 管理。
(四)健全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機製。製定招標代理服務標準和行為(wei) 規範,加強招標代理行業(ye) 自律,完善招標人根據委托合同管理約束招標代理活動的機製。加快推進招標采購專(zhuan) 業(ye) 人員能力評價(jia) 工作,研究完善招標采購相關(guan) 人才培養(yang) 機製,提升招標采購專(zhuan) 業(ye) 服務水平。治理招標代理領域亂(luan) 收費,打擊價(jia) 外加價(jia) 等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對嚴(yan) 重違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並實行行業(ye) 禁入。
(五)推進招標采購機製創新。全麵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優(you) 化國內(nei) 招標采購方式。支持企業(ye) 集中組織實施招標采購,探索形成符合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和供應鏈管理需要的招標采購管理機製。加強招標采購與(yu) 非招標采購的銜接,支持科技創新、應急搶險、以工代賑、村莊建設、造林種草等領域項目采用靈活方式發包。
四、完善評標定標機製
(六)改進評標方法和評標機製。規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jia) 法適用範圍,一般適用於(yu)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在勘察設計項目評標中突出技術因素、相應增加權重。完善評標委員會(hui) 對異常低價(jia) 的甄別處理程序,依法否決(jue) 嚴(yan) 重影響履約的低價(jia) 投標。合理確定評標時間和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人數。全麵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推行隱藏投標人信息的暗標評審。積極試行投標人資格、業(ye) 績、信用等客觀量化評審,提升評標質量效率。
(七)優(you) 化中標人確定程序。厘清專(zhuan) 家評標和招標人定標的職責定位,進一步完善定標規則,保障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需求依法自主選擇定標方式並在招標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標人對評標報告的審核程序,招標人發現評標報告存在錯誤的,有權要求評標委員會(hui) 進行複核糾正。探索招標人從(cong) 評標委員會(hui) 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範圍內(nei) 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實行定標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強評標專(zhuan) 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實現評標專(zhuan) 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ye) 共享。優(you) 化評標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分類,強化評標專(zhuan) 家入庫審查、業(ye) 務培訓、廉潔教育,提升履職能力。依法保障評標專(zhuan) 家獨立開展評標,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的幹預。評標專(zhuan) 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cong) 專(zhuan) 家遴選到考核監督的全過程全鏈條管理製度體(ti) 係,完善評標專(zhuan) 家公正履職承諾、保密管理等製度規範,建立評標專(zhuan) 家日常考核評價(jia) 、動態調整輪換等機製,實行評標專(zhuan) 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
五、推進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升級
(九)加快推廣數智技術應用。推動招標投標與(yu) 大數據、雲(yun) 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融合發展。製定實施全國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推廣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加快推進全國招標投標交易主體(ti) 信息互聯互通,實現經營主體(ti) 登記、資格、業(ye) 績、信用等信息互認共享。加快實現招標投標領域數字證書(shu) 全國互認,支持電子營業(ye) 執照推廣應用。推動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代碼與(yu) 招標投標交易編碼關(guan) 聯應用。全麵推廣以電子保函(保險)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
(十)優(you) 化電子招標投標平台體(ti) 係。統籌規劃電子招標投標平台建設,提高集約化水平。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互聯互通、開放共享原則,優(you) 化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支持社會(hui) 力量按照市場化、專(zhuan) 業(ye) 化、標準化原則建設運營招標投標電子交易係統。電子交易係統應當開放對接各類專(zhuan) 業(ye) 交易工具。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為(wei) 經營主體(ti) 指定特定的電子交易係統、交易工具。
六、加強協同高效監督管理
(十一)壓實行政監督部門責任。進一步理順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體(ti) 製,探索建立綜合監管與(yu) 行業(ye) 監管相結合的協同機製。理清責任鏈條,分領域編製行政監督責任清單,明確主管部門和監管範圍、程序、方式,消除監管盲區。對監管邊界模糊、職責存在爭(zheng) 議的事項,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領域歸口、精簡高效原則明確主管部門和監管責任。
(十二)強化多層次立體(ti) 化監管。加強招標投標與(yu) 投資決(jue) 策、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等環節的有機銜接,打通審批和監管業(ye) 務信息係統,提升工程建設一體(ti) 化監管能力,強化招標投標交易市場與(yu) 履約現場聯動,完善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發揮行業(ye) 組織作用,提升行業(ye) 自律水平。完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向紀檢監察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等移送線索的標準和程序,推動加大巡視巡察、審計監督力度,將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hui) 公共利益行為(wei) 的線索作為(wei) 公益訴訟線索向檢察機關(guan) 移送,將串通投標情節嚴(yan) 重行為(wei) 的線索向公安機關(guan) 移送,將黨(dang) 政機關(guan) 、國有企事業(ye) 單位、人民團體(ti) 等單位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和受賄行為(wei) 的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guan) 移送。建立移送線索辦理情況反饋機製,形成管理閉環。
(十三)加快推進智慧監管。創新招標投標數字化監管方式,推動現場監管向全流程數字化監管轉變,完善招標投標電子監督平台功能,暢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審計機關(guan) 監督監管通道,建立開放協同的監管網絡。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數字化執法規則標準,運用非現場、物聯感知、掌上移動、穿透式等新型監管手段,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加大招標文件隨機抽查力度,運用數字化手段強化同類項目資格、商務條件分析比對,對異常招標文件進行重點核查。
七、營造規範有序市場環境
(十四)嚴(yan) 厲打擊招標投標違法活動。建立健全招標投標行政執法標準規範,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依法加大對排斥限製潛在投標人、規避招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懲處力度,嚴(yan) 厲打擊轉包、違法分包行為(wei) 。適時組織開展跨部門聯合執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推動修訂相關(guan) 刑事法律,依法嚴(yan) 肅懲治招標投標犯罪活動。發揮調解、仲裁、訴訟等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作用,支持經營主體(ti) 依據民事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招標投標糾紛多元化解。完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製,遏製惡意投訴行為(wei) 。
(十五)持續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公平競爭(zheng) 的規定、做法。開展招標投標法規政策文件專(zhuan) 項清理,對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範文本進行全麵排查,存在所有製歧視、行業(ye) 壁壘、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製的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予以修訂、廢止。清理規範招標投標領域行政審批、許可、備案、注冊(ce) 、登記、報名等事項,不得以公共服務、交易服務等名義(yi) 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八、提升招標投標政策效能
(十六)健全支持創新的激勵機製。完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招標投標機製,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參與(yu) 招標投標視同滿足市場占有率、使用業(ye) 績等要求,對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鼓勵國有企業(ye) 通過招標投標首購、訂購創新產(chan) 品和服務。
(十七)優(you) 化綠色招標采購推廣應用機製。編製綠色招標采購示範文本,引導招標人合理設置綠色招標采購標準,對原材料、生產(chan) 製造工藝等明確環保、節能、低碳要求。鼓勵招標人綜合考慮生產(chan) 、包裝、物流、銷售、服務、回收和再利用等環節確定評標標準,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ti) 係。
(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業(ye) 參與(yu) 的政策體(ti) 係。優(you) 化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支持中小企業(ye) 發展政策舉(ju) 措,通過預留份額、完善評標標準、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對中小企業(ye) 參與(yu) 招標投標的支持力度。鼓勵大型企業(ye) 與(yu) 中小企業(ye) 組成聯合體(ti) 參與(yu) 投標,促進企業(ye) 間優(you) 勢互補、資源融合。探索將支持中小企業(ye) 參與(yu) 招標投標情況列為(wei) 國有企業(ye) 履行社會(hui) 責任考核內(nei) 容。
九、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和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把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範健康發展各領域全過程。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細化實化各項任務,清單化推進落實。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等要根據職責,健全工作推進機製,紮實推動各項任務落實落細。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時間表、路線圖,整合力量、扭住關(guan) 鍵、狠抓落實,確保各項任務落地見效。健全常態化責任追究機製,對監管不力、執法缺位的,依規依紀依法嚴(yan) 肅追責問責。重大事項及時向黨(dang) 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二十)營造良好氛圍。尊重人民首創精神,鼓勵地方和基層積極探索,在改革招標投標管理體(ti) 製、完善評標定標機製、推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推進數字化智慧監管等方麵鼓勵大膽創新。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及時跟進創新完善招標投標體(ti) 製機製的工作進展,加強動態監測和定期評估,對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適當形式予以固化並在更大範圍推廣。加強宣傳(chuan) 解讀和輿論監督,營造有利於(yu) 招標投標市場規範健康發展的社會(hui) 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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