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
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
推進製度型開放若幹措施的通知
國發〔20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guan) 於(yu) 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製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23年6月1日
(此件有刪減)
關(guan) 於(yu) 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
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
推進製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
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加快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穩步擴大規則、規製、管理、標準等製度型開放,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的重大舉(ju) 措,是黨(dang) 的二十大部署的重要任務。為(wei) 更好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聚焦若幹重點領域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統籌開放和安全,構建與(yu) 高水平製度型開放相銜接的製度體(ti) 係和監管模式,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
1.支持試點地區開展重點行業(ye) 再製造產(chan) 品進口試點。相關(guan) 進口產(chan) 品不適用我國禁止或限製舊品進口的相關(guan) 措施,但應符合國家對同等新品的全部適用技術要求(包括但不限於(yu) 質量特性、安全環保性能等方麵)和再製造產(chan) 品有關(guan) 規定,並在顯著位置標注“再製造產(chan) 品”字樣。試點地區根據自身實際提出試點方案,明確相關(guan) 進口產(chan) 品清單及適用的具體(ti) 標準、要求、合格評定程序和監管措施;有關(guan) 部門應在收到試點方案後6個(ge) 月內(nei) 共同研究作出決(jue) 定。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對再製造產(chan) 品加強監督、管理和檢驗,嚴(yan) 防以再製造產(chan) 品的名義(yi) 進口洋垃圾和舊品。(適用範圍:上海、廣東(dong) 、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除標注適用於(yu) 特定試點地區的措施外,適用範圍同上)
2.對暫時出境修理後複運進入試點地區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guan) 零部件),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guan) 稅。上述航空器指以試點地區為(wei) 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ye) 所運營的航空器,船舶指在試點地區注冊(ce) 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試點地區內(nei) 港口為(wei) 船籍港的船舶。(適用範圍:海南自由貿易港)
3.對自境外暫時準許進入試點地區進行修理的貨物,複運出境的,免征關(guan) 稅;不複運出境轉為(wei) 內(nei) 銷的,照章征收關(guan) 稅。(適用範圍: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進出口管理製度的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
4.自境外暫時進入試點地區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yi) 務人向海關(guan) 提供擔保後,可以暫不繳納關(guan) 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臨(lin) 時入境人員開展業(ye) 務、貿易或專(zhuan) 業(ye) 活動所必需的專(zhuan) 業(ye) 設備(包括軟件,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yi) 器、設備及用品等);用於(yu) 展覽或演示的貨物;商業(ye) 樣品、廣告影片和錄音;用於(yu) 體(ti) 育競賽、表演或訓練等所必需的體(ti) 育用品。上述貨物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複運出境,暫時入境期間不得用於(yu) 出售或租賃等商業(ye) 目的。需要延長複運出境期限的,應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5.試點地區海關(guan) 不得僅(jin) 因原產(chan) 地證書(shu) 存在印刷錯誤、打字錯誤、非關(guan) 鍵性信息遺漏等微小差錯或文件之間的細微差異而拒絕給予貨物優(you) 惠關(guan) 稅待遇。
6.海關(guan) 預裁定申請人在預裁定所依據的法律、事實和情況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可向試點地區海關(guan) 提出預裁定展期申請,試點地區海關(guan) 應在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cong) 速作出決(jue) 定。
7.在符合我國海關(guan) 監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序的前提下,試點地區海關(guan) 對已提交必要海關(guan) 單據的空運快運貨物,正常情況下在抵達後6小時內(nei) 放行。
8.在符合我國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規定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序的前提下,試點地區海關(guan) 對已抵達並提交通關(guan) 所需全部信息的貨物,盡可能在48小時內(nei) 放行。
9.如貨物抵達前(含抵達時)未確定關(guan) 稅、其他進口環節稅和規費,但在其他方麵符合放行條件,且已向海關(guan) 提供擔保或已按要求履行爭(zheng) 議付款程序,試點地區海關(guan) 應予以放行。
10.在試點地區,有關(guan) 部門批準或以其他方式承認境外合格評定機構資質,應適用對境內(nei) 合格評定機構相同或等效的程序、標準和其他條件;不得將境外合格評定機構在境內(nei) 取得法人資格或設立代表機構作為(wei) 承認其出具的認證結果或認證相關(guan) 檢查、檢測結果的條件。
11.對於(yu) 在試點地區進口信息技術設備產(chan) 品的,有關(guan) 部門應允許將供應商符合性聲明作為(wei) 產(chan) 品符合電磁兼容性標準或技術法規的明確保證。
12.在試點地區,允許進口標簽中包括chateau(酒莊)、classic(經典的)、clos(葡萄園)、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遲裝型年份酒)、noble(高貴的)、reserve(珍藏)、ruby(寶石紅)、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萊拉)、superior(級別較高的)、sur lie(酒泥陳釀)、tawny(陳年黃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征)描述詞或形容詞的葡萄酒。
二、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
13.除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nei) 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可依職權確定開展此項新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和機構性質,並要求開展此項服務需獲得許可。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nei) 作出決(jue) 定,僅(jin) 可因審慎理由不予許可。
14.試點地區金融管理部門應按照內(nei) 外一致原則,在收到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交的與(yu) 開展金融服務相關(guan) 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後,於(yu) 120天內(nei) 作出決(jue) 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內(nei) 作出決(jue) 定,金融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爭(zheng) 取在合理期限內(nei) 作出決(jue) 定。
15.允許在試點地區注冊(ce) 的企業(ye) 、在試點地區工作或生活的個(ge) 人依法跨境購買(mai) 境外金融服務。境外金融服務的具體(ti) 種類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16.鼓勵境外專(zhuan) 業(ye) 人員依法為(wei) 試點地區內(nei) 的企業(ye) 和居民提供專(zhuan) 業(ye) 服務,支持試點地區建立健全境外專(zhuan) 業(ye) 人員能力評價(jia) 評估工作程序。
三、便利商務人員臨(lin) 時入境
17.允許試點地區內(nei) 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內(nei) 部調動專(zhuan) 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yu) 該專(zhuan) 家相同的入境和臨(lin) 時停留期限。
18.對擬在試點地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ye) 相關(guan) 高級管理人員,其臨(lin) 時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寬至2年,且允許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yu) 其相同的入境和臨(lin) 時停留期限。
四、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
19.對於(yu) 進口、分銷、銷售或使用大眾(zhong) 市場軟件(不包括用於(yu) 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軟件)及含有該軟件產(chan) 品的,有關(guan)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讓或獲取企業(ye) 、個(ge) 人所擁有的相關(guan) 軟件源代碼作為(wei) 條件要求。
20.支持試點地區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禁止對線上商業(ye) 活動消費者造成損害或潛在損害的詐騙和商業(ye) 欺詐行為(wei) 。
五、加大優(you) 化營商環境力度
21.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yu) 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guan) 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nei) 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chang) 或賠償(chang) ;因爭(zheng) 議解決(jue) 產(chan) 生的款項。
22.試點地區的采購人如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在公告成交結果時應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
23.對於(yu) 涉及試點地區內(nei) 經營主體(ti) 的已公布專(zhuan) 利申請和已授予專(zhuan) 利,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guan) 規定公開下列信息:檢索和審查結果(包括與(yu) 相關(guan) 現有技術的檢索有關(guan) 的細節或信息等);專(zhuan) 利申請人的非保密答複意見;專(zhuan) 利申請人和相關(guan) 第三方提交的專(zhuan) 利和非專(zhuan) 利文獻引文。
24.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對經營主體(ti) 提出的知識產(chan) 權相關(guan) 救濟請求,在申請人提供了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並初步證明其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將受到侵害後,應不預先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依照有關(guan) 司法規則快速采取相關(guan) 措施。
25.試點地區有關(guan) 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時,應對被調查的經營者給予指導,經營者作出相關(guan) 承諾並按承諾及時糾正、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cong) 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26.支持試點地區內(nei) 企業(ye) 、商業(ye) 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建立提高環境績效的自願性機製(包括自願審計和報告、實施基於(yu) 市場的激勵措施、自願分享信息和專(zhuan) 門知識、開展政府和社會(hui) 資本合作等),鼓勵其參與(yu) 製修訂自願性機製環境績效評估標準。
27.支持試點地區內(nei) 企業(ye) 自願遵循環境領域的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原則。相關(guan) 原則應與(yu) 我國讚成或支持的國際標準和指南相一致。
28.支持試點地區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機構規範、及時以書(shu) 麵形式向當事人提供仲裁裁決(jue) ,並依法公開。
六、健全完善風險防控製度
29.試點地區應建立健全重大風險識別及係統性風險防範製度,商務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評估,強化對各類風險的分析研判,加強安全風險排查、動態監測和實時預警。
30.健全安全評估機製,商務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及時跟進試點進展,結合外部環境變化和國際局勢走勢,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評估,根據風險程度,分別采取調整、暫緩或終止等處置措施,不斷優(you) 化試點實施舉(ju) 措。
31.強化風險防範化解,細化防控舉(ju) 措,構建製度、管理和技術銜接配套的安全防護體(ti) 係。
32.落實風險防控責任,有關(guan) 地方落實主體(ti) 責任,在推進相關(guan) 改革的同時,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配套措施,完善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有關(guan) 部門加強指導監督,依職責做好監管。
33.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強協同監管,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監管體(ti) 係,統籌推進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金融監管等。
各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認真組織落實各項製度型開放試點任務。要統籌開放和安全,牢固樹立總體(ti) 國家安全觀,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底線思維,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風險防控製度,提高自身競爭(zheng) 能力、開放監管能力、風險防控能力。要堅持綠色發展,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切實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商務部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各項試點措施的係統集成,推動部門和地方間高效協同。各有關(guan) 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積極推動解決(jue) 改革試點中遇到的問題。有關(guan) 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承擔主體(ti) 責任,細化分解任務,切實防控風險,加快推進各項試點措施落地實施。對確需製定具體(ti) 意見、辦法、細則、方案的,應在本措施印發之日起一年內(nei) 完成,確保落地見效。需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法定程序辦理。重大事項及時向黨(dang) 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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