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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05-12 15:46:55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積極落實《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進一步助力企業(ye) 紓解困難,激發出口企業(ye) 活力潛力,更優(you) 打造外貿營商環境,更好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現就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ye) 分類管理

出口企業(ye) 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於(yu) 企業(ye) 納稅信用級別評價(jia) 結果確定後1個(ge) 月內(nei) 完成。

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複情形的,可以書(shu) 麵向稅務機關(guan) 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複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受《出口退(免)稅企業(ye) 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四條中“四類出口企業(ye) 自評定之日起,12個(ge) 月內(nei) 不得評定為(wei) 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製。

二、優(you) 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

(一)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nei) ,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並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製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guan) 核查。

1.出口企業(ye) 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ye) 購貨合同、生產(chan) 企業(ye) 收購非自產(chan) 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ye) 承付運費的國內(nei) 運輸發票,出口企業(ye) 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ye) 委托其他單位報關(guan) 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guan) 協議、受托報關(guan) 單位為(wei) 其開具的代理報關(guan) 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nei) 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ye) 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wei) 5年。

納稅人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wei) 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二)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

(三)稅務機關(guan) 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wei) 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ye) 印章並簽字聲明與(yu) 原數據一致。

三、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ye) ,在國家實行出口產(chan) 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後,因前期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ye) 進行核對確認後,可調轉為(wei) 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精簡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

(一)納稅人辦理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複印件。

(二)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備案和申報時,停止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改為(wei) 報送融資租賃合同複印件(複印件上應注明“與(yu) 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ye) 印章)。

(三)納稅人辦理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手續時,停止報送加工企業(ye) 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四)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原件。

(五)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貿易手冊(ce) 原件、代理進口協議原件。

(六)納稅人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原件。

(七)納稅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時,停止報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對於(yu) 本條所述停止報送的資料原件,納稅人應當妥善留存備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稅提醒服務

為(wei) 便於(yu) 納稅人及時了解出口退(免)稅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況、出口退(免)稅業(ye) 務申報辦理進度,稅務機關(guan) 為(wei) 納稅人免費提供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尚有未用於(yu) 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已辦結出口退(免)稅等提醒服務。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訂閱提醒服務內(nei) 容。

六、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

(一)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在生產(chan) 企業(ye) 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後,留存以下資料,即可為(wei) 該生產(chan) 企業(ye) 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發布)和企業(ye) 代辦退稅風險管控製度:

1.與(yu) 生產(chan) 企業(ye) 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2.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chan) 企業(ye) 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代辦退稅風險管控製度、內(nei) 部風險管控信息係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生產(chan) 企業(ye) 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變更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將變更後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留存備查即可,無需重新報送該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1.對於(yu) 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guan) 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後,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後再行辦理退(免)稅。

上述需經實地核查通過方可審核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包括:外貿企業(ye) 首次申報出口退稅(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首次申報自營出口業(ye) 務退稅),生產(chan) 企業(ye) 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含生產(chan) 企業(ye) 首次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申報代辦退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首次申報代辦退稅。

上述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包括納稅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wei) 涉及的出口退(免)稅。

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wei) :外貿企業(ye) (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自營出口業(ye) 務)100萬(wan) 元;生產(chan) 企業(ye) (含生產(chan) 企業(ye) 委托代辦退稅業(ye) 務)200萬(wan) 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100萬(wan) 元。

2.稅務機關(guan) 經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已辦理退(免)稅的業(ye) 務屬於(yu) 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因納稅人拒不配合而無法開展實地核查的,稅務機關(guan) 應按照實地核查不通過處理相關(guan) 業(ye) 務,並追回已退(免)稅款,對於(yu) 該納稅人申報的退(免)稅業(ye) 務,不適用“容缺辦理”原則。

3.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方法、變更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guan) 、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存在已“容缺辦理”但尚未實地核查的退(免)稅業(ye) 務的,稅務機關(guan) 應當先行開展實地核查。經實地核查通過的,按規定辦理相關(guan) 變更、撤回事項;經實地核查發現屬於(yu) 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後,再行辦理相關(guan) 變更、撤回事項。

七、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

(一)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shu) 》《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guan) 為(wei) 其開具電子證明,並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guan) 涉稅事項時,僅(jin) 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其中,納稅人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shu) 》時,無需再報送中標企業(ye)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於(yu) 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guan) 事項的,不得作廢證明;未用於(yu) 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guan) 事項的,應向稅務機關(guan) 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guan) 核對無誤後,予以作廢。

(二)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納稅人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納稅人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相關(guan) 電子數據、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後,即可完成相關(guan) 出口退(免)稅事項的申請。原需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以及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備查。

稅務機關(guan) 受理上述申請後,按照現行規定為(wei) 納稅人辦理相關(guan) 事項,並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納稅人確需稅務機關(guan) 出具紙質文書(shu) 的,稅務機關(guan) 應當為(wei) 納稅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

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有關(guan) 收匯事項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ju) 證材料清單》(附件1)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附件2)及舉(ju) 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後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二)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wei) 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guan) 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被稅務機關(guan) 發現收匯材料為(wei) 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guan) 出具書(shu) 麵通知之日起24個(ge) 月內(nei) ,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ju) 證材料備查即可。稅務機關(guan) 按規定需要查驗收匯情況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guan) 要求報送收匯材料。

(三)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guan) 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guan) 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衝(chong) 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衝(chong) 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1.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後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2.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

3.未按本條規定留存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發生上述情形但尚未處理的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本項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已按規定處理的出口貨物,待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guan) 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五)稅務機關(guan) 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材料為(wei) 虛假或者冒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本條所述收匯材料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ju) 證材料。對於(yu) 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ju) 證材料為(wei) 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出口貨物為(wei)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並由受托方代為(wei) 收匯,或者委托代辦退稅並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代為(wei) 收匯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對於(yu) 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ju) 證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ju) 證材料清單》確定。

本條所述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3)中列明的條款相應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2.

3.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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