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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後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6-01-27 10:33:20 國家稅務總局

為(wei) 深入貫徹《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方案》,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後管理,持續優(you) 化退稅服務,根據各地反映的問題及提出的建議,經研究,現就有關(guan) 問題公告如下:

一、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chan) 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或其控股的生產(chan) 企業(ye) 向主管國稅機關(guan) 備案時,不再提供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chan) 企業(ye) 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複印件。

二、出口企業(ye) 或其他單位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時,如果向主管國稅機關(guan) 聲明放棄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尚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並按規定申報免稅的,視同已結清出口退稅款。

因合並、分立、改製重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出口企業(ye) 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撤回備案企業(ye) ),可向主管國稅機關(guan) 提供以下資料,經主管國稅機關(guan) 核對無誤後,視同已結清出口退(免)稅款:

(一)企業(ye) 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shu) ;

(二)合並、分立、改製重組企業(ye) 決(jue) 議、章程及相關(guan) 部門批件;

(三)承繼撤回備案企業(ye) 權利和義(yi) 務的企業(ye) (以下簡稱承繼企業(ye) )在撤回備案企業(ye) 所在地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撤回備案事項辦結後,主管國稅機關(guan) 將撤回備案企業(ye) 的應退稅款退還至承繼企業(ye) 賬戶,如發生需要追繳多退稅款的,向承繼企業(ye) 追繳。

三、外貿企業(ye) 進口貨物複出口的,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啟用本公告製發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來料加工免稅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發布)附件28、29、33同時廢止。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guan) 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第六項第3目,《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5目之(2)、(5)關(guan) 於(yu) “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的內(nei) 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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