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了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戰略部署,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方案》擴大區域稅收合作的有關(guan) 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要求京津冀稅務部門簡化納稅人跨省(市)遷移手續,並明確了適用範圍、時限要求、業(ye) 務銜接、業(ye) 務操作流程等內(nei) 容,打破地域稅收征管壁壘,促進京津冀三地稅收協同發展,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便利企業(ye) 合理流動。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2015年4月,中央審議通過《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更有利於(yu) 三地之間企業(ye) 流動。《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進跨區域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資質互認、征管互助,不斷擴大區域稅收合作範圍。2015年11月,京津冀稅務部門按照《方案》要求製定了稅收征管協作任務分工和計劃安排,此次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相關(guan) 遷移事項。
通知明確,京津冀範圍內(nei)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guan) 的,簡化遷移手續。通知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nei) (含所得稅年度申報),提出辦理遷移的,在完成當期全部申報並結清已申報稅款後,不需要經過清算,可以辦理有關(guan) 遷移手續。納稅人在原主管稅務機關(guan) 注銷其稅務登記或開具《清稅證明》後,30日內(nei) 向遷入地稅務機關(guan) 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通知還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新設立的“一照一碼”戶遷移等做了具體(ti) 要求。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跨省(市)遷移中的業(ye) 務銜接事項,對納稅申報及稅款征收、稅收優(you) 惠政策、相關(guan) 資格資質、稅控機具、發票及各類證件、核定征收、檔案資料移交等七大事項進行了明確。通知特別強調納稅人在遷移後原先的稅收優(you) 惠享受、納稅信用資質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不發生變化。
通知分別規定了遷出地和遷入地稅務機關(guan) 的業(ye) 務流程。在遷移過程中,納稅人向遷出地稅務機關(guan) 填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遷出地稅務機關(guan) 負責辦理結稅清票等相關(guan) 工作。納稅人取得遷出地出具的《納稅人遷移通知單》後,前往遷入地稅務機關(guan) 辦理遷入事項,遷移手續得到了極大地簡化。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wan) 甫表示,京津冀的一體(ti) 化發展需要各部門之間共同努力,稅務部門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此前京津冀稅務部門一係列合作框架和協議的出台,在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次從(cong) 稅務總局層麵上對京津冀跨省(市)遷移有關(guan) 事項進一步明確,解決(jue) 了企業(ye) 十分關(guan) 心的問題,是稅務部門攜手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又一舉(ju) 措,在促進企業(ye) 持續健康發展的同時,也為(wei) 服務稅收中心工作和優(you) 化區域稅收環境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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