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稅務總局 > 正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4-21 09:37:01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稅總函〔2021〕67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nei) 各單位:

為(wei) 落實《財政部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關(guan) 於(yu) 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1)要求,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結合稅務係統實際,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guan) 於(yu) 預留采購份額專(zhuan) 門麵向中小企業(ye) 采購

各單位要認真落實《辦法》規定,按照注重質量、科學研判、積極穩妥的原則,對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摸底測算,統籌做好預留采購份額工作,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業(ye) 發展。在保證項目質量的前提下,各單位由需求部門牽頭,會(hui) 同技術部門、采購部門等,結合項目需求特點和市場狀況等情況,科學研判項目(包括整體(ti) 項目和分包項目)是否適宜由中小企業(ye) 提供。

(一)研判標準。各單位應結合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認真組織研判。貨物類項目應重點考慮產(chan) 品的種類、規格指標、性能要求、售後服務要求、市場供應情況等;工程類項目應重點考慮工程規模和複雜程度、施工期限、對施工企業(ye) 的資質和技術力量要求等;服務類項目應重點考慮服務的種類、技術要求、實施範圍、完成服務需要的人員數量和技術水平、市場競爭(zheng) 程度等。上一年度由中小企業(ye) 承擔且履約驗收合格的延續性項目,視為(wei) 適宜由中小企業(ye) 提供,應當按照《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依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供應商為(wei) 中小企業(ye) 的,作為(wei) 預留采購份額項目。

(二)預留途徑。各單位應將采購項目整體(ti) 或者設置采購包專(zhuan) 門麵向中小企業(ye) 采購作為(wei) 預留采購份額的主要方式。需求部門認為(wei) 項目中的部分內(nei) 容適宜由中小企業(ye) 提供的,可以采用聯合體(ti) 投標或大企業(ye) 中標後向中小企業(ye) 分包的方式預留采購份額。

(三)工作程序。適宜由中小企業(ye) 提供的項目,各單位需求部門應當嚴(yan) 格按照《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並在年度“二上”預算編報時列示。不適宜由中小企業(ye) 提供的項目,需求部門應當說明理由,會(hui) 簽技術部門、采購部門等,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後,將有關(guan) 材料在編報“二上”預算時報送本單位預算管理部門。“二上”預算中未包含的年度新增項目,需求部門應當在立項申請時明確該項目是否適宜由中小企業(ye) 提供。采購需求中應當包含項目是否預留采購份額以及預留份額比例等內(nei) 容,各單位采購部門要加強審核把關(guan) 。

二、關(guan) 於(yu) 給予小微企業(ye) 價(jia) 格評審優(you) 惠

非專(zhuan) 門麵向中小企業(ye) 采購的項目,各單位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對小微企業(ye) 報價(jia) 給予扣除,用扣除後的價(jia) 格參加評審。各單位可結合項目情況,根據采購標的相關(guan) 行業(ye) 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zheng) 狀況等,在《辦法》規定幅度內(nei) ,合理確定價(jia) 格扣除比例或價(jia) 格分加分比例,為(wei) 小微企業(ye) 中標提供機會(hui) 。

三、關(guan) 於(yu) 執行情況報告和網上公示

自2022年起,各省區市稅務局、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辦、稅務幹部學院采購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格式(見附件2),將本單位及所屬預算單位上一年度麵向中小企業(ye) 預留份額和采購具體(ti) 情況報送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未達到預留份額比例的,應作出說明。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匯總後按規定報財政部,並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示項目執行情況。

附件:1.

2.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6日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