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wei) 支持小微企業(ye) 和製造業(ye) 等行業(ye) 發展,提振市場主體(ti) 信心、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現將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實施力度有關(guan) 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業(ye)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製造業(ye) 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ye) (含個(ge) 體(ti) 工商戶,下同),並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ye) 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ye) ,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ye) ,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ye) ,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製造業(ye)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e)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e)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ye) ”和“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以下稱製造業(ye) 等行業(ye)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製造業(ye) 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製造業(ye) 等行業(ye) 企業(ye) (含個(ge) 體(ti) 工商戶,下同),並一次性退還製造業(ye) 等行業(ye) 企業(ye) 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製造業(ye) 等行業(ye) 企業(ye) ,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製造業(ye) 等行業(ye) 中型企業(ye) ,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ye) 等行業(ye) 大型企業(ye) ,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wei) 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ge) 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ge) 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guan) 處罰兩(liang) 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wei)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yu) 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wei)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yu) 或等於(yu)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wei)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yu)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wei)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wei) 零。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ye) 、小型企業(ye) 和微型企業(ye) ,按照《中小企業(ye) 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ye) 〔2011〕300號)和《金融業(ye) 企業(ye) 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ye) 收入指標、資產(chan) 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chan) 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hui) 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ye) 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hui) 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hui) 計年度企業(ye) 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ye) 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yu) 工信部聯企業(ye) 〔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ye) 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ye) 〔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ye) 但未采用營業(ye) 收入指標或資產(chan) 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ye) 標準為(wei) 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wan) 元以下(不含100萬(wan) 元);小型企業(ye) 標準為(wei) 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wan) 元以下(不含2000萬(wan) 元);中型企業(ye) 標準為(wei) 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yi) 元以下(不含1億(yi) 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ye)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ye) 、小型企業(ye) 和微型企業(ye) 外的其他企業(ye) 。
七、本公告所稱製造業(ye) 等行業(ye) 企業(ye) ,是指從(cong) 事《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中“製造業(ye)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e)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e)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ye) ”和“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業(ye) 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ge) 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ge) 月但滿3個(ge) 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wei)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字樣全麵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wei) ,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guan) 進項稅額不得用於(yu) 退還留抵稅額。
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十一、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nei) ,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一個(ge) 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nei) 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guan) 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ge) 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guan) 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guan) 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an) 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guan) 於(yu) “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guan) 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摸清底數、周密籌劃、加強宣傳(chuan) 、密切協作、統籌推進,並分別於(yu) 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納稅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業(ye) 存量留抵稅額。稅務部門結合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情況,規範高效便捷地為(wei) 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ye)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國有農(nong) 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先進製造業(ye)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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