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guan) 於(yu) 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發〔202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you) 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特別是部分地方主動對標國際先進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取得明顯成效,對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ti) 優(you) 化、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發揮了較好的示範帶動作用。為(wei)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瞄準最高標準、最高水平開展先行先試,加快構建與(yu) 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營商環境製度體(ti) 係,持續優(you) 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hui) 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wei) 主題,統籌發展和安全,以製度創新為(wei) 核心,賦予有條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權,對標國際一流水平,聚焦市場主體(ti) 關(guan) 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一體(ti) 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改革,推進全鏈條優(you) 化審批、全過程公正監管、全周期提升服務,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wei) 政府更好結合,促進營商環境邁向更高水平,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hui) 創造力,更好穩定市場預期,保持經濟平穩運行。
(二)試點範圍。綜合考慮經濟體(ti) 量、市場主體(ti) 數量、改革基礎條件等,選擇部分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首批試點城市為(wei) 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ge) 城市。強化創新試點同全國優(you) 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聯動,具備條件的創新試點舉(ju) 措經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後在全國範圍推開。
(三)主要目標。經過三至五年的創新試點,試點城市營商環境國際競爭(zheng) 力躍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麵提升,在全球範圍內(nei) 集聚和配置各類資源要素能力明顯增強,市場主體(ti) 活躍度和發展質量顯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形成一係列可複製可推廣的製度創新成果,為(wei) 全國營商環境建設作出重要示範。
二、重點任務
(四)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製。加快破除妨礙生產(chan) 要素市場化配置和商品服務流通的體(ti) 製機製障礙。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健康的領域,推進“一照多址”、“一證多址”等改革,便利企業(ye) 擴大經營規模。清理對企業(ye) 跨區域經營、遷移設置的不合理條件,全麵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要求企業(ye) 在特定區域注冊(ce) 的規定。著力破除招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對外地企業(ye) 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探索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高頻辦理的許可證件、資質資格等跨區域互認通用。
(五)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範高效的市場主體(ti) 準入和退出機製。進一步提升市場主體(ti) 名稱登記、信息變更、銀行開戶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場準入評估製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場準入方麵對市場主體(ti) 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置的不合理條件。推行企業(ye) 年報“多報合一”改革。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機製,全麵實施簡易注銷,建立市場主體(ti) 強製退出製度。推行破產(chan) 預重整製度,建立健全企業(ye) 破產(chan) 重整信用修複機製,允許債(zhai) 權人等推薦選任破產(chan) 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聯動機製,提高市場重組、出清的質量和效率。
(六)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深化投資審批製度改革。推進社會(hui) 投資項目“用地清單製”改革,在土地供應前開展相關(guan) 評估工作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並交付用地單位。推進產(chan) 業(ye) 園區規劃環評與(yu) 項目環評聯動,避免重複評價(jia) 。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清理審批中存在的“體(ti) 外循環”、“隱性審批”等行為(wei) 。推動分階段整合規劃、土地、房產(chan) 、交通、綠化、人防等測繪測量事項,優(you) 化聯合驗收實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機製。探索在民用建築工程領域推進和完善建築師負責製。
(七)更好支持市場主體(ti) 創新發展。完善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機製,探索適應新業(ye) 態新模式發展需要的準入準營標準,提升市場主體(ti) 創新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圖麵向智能網聯汽車開放使用。推進區塊鏈技術在政務服務、民生服務、物流、會(hui) 計等領域探索應用。探索對食品自動製售設備等新業(ye) 態發放經營許可。完善知識產(chan) 權市場化定價(jia) 和交易機製,開展知識產(chan) 權證券化試點。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探索完善科研人員職務發明成果權益分享機製。
(八)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高標準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加快推動“單一窗口”服務功能由口岸通關(guan) 向口岸物流、貿易服務等全鏈條拓展,推進全流程作業(ye) 無紙化。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推動與(yu) 東(dong) 亞(ya) 地區主要貿易夥(huo) 伴口岸間相關(guan) 單證聯網核查。推進區域通關(guan) 便利化協作,探索開展粵港澳大灣區“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進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環節信息對接共享,實現運力信息可查、貨物全程實時追蹤,提升多式聯運便利化水平。在有條件的港口推進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和出口貨物“抵港直裝”。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
(九)優(you) 化外商投資和國際人才服務管理。加強涉外商事法律服務,建設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為(wei) 國際商事糾紛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紛渠道。探索製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認定標準。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健康、風險可控的領域,探索建立國際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認可清單製度,對部分需持證上崗的職業(ye) ,允許取得境外相應職業(ye) 資格或公認的國際專(zhuan) 業(ye) 組織認證的國際人才,經能力水平認定或有關(guan) 部門備案後上崗,並加強執業(ye) 行為(wei) 監管。研究建立與(yu) 國際接軌的人才評價(jia) 體(ti) 係。持續提升政府門戶網站國際版服務水平,方便外籍人員及時準確了解投資、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將更多涉外審批服務事項納入“一網通辦”。
(十)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秩序。堅持對各類市場主體(ti) 一視同仁、同等對待,穩定市場主體(ti) 預期。強化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剛性約束,建立舉(ju) 報處理和回應機製,定期公布審查結果。著力清理取消企業(ye) 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投標、政府采購、權益保護等方麵存在的差別化待遇,防止濫用行政權力通過劃分企業(ye) 等級、增設證明事項、設立項目庫、注冊(ce) 、認證、認定等形式排除和限製競爭(zheng) 的行為(wei) 。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製度,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yu) 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執法。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健全遏製亂(luan) 收費、亂(luan) 攤派的長效機製,著力糾正各類中介壟斷經營、強製服務等行為(wei) 。
(十一)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堅持放管結合、並重,夯實監管責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流程的監管機製。完善公開透明、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加強政策解讀。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的領域,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chang) 等製度。深化“互聯網+監管”,加快構建全國一體(ti) 化在線監管平台,積極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為(wei) 監管賦能,探索形成市場主體(ti) 全生命周期監管鏈。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監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模式。在醫療、教育、工程建設等領域探索建立完善執業(ye) 誠信體(ti) 係。對新產(chan) 業(ye) 新業(ye) 態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建立健全平台經濟治理體(ti) 係。推動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等建立健全行業(ye) 經營自律規範,更好發揮社會(hui) 監督作用。
(十二)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ti) 產(chan) 權和合法權益。構建親(qin) 清政商關(guan) 係,健全政府守信踐諾機製,建立政府承諾合法性審查製度和政府失信補償(chang) 、賠償(chang) 與(yu) 追究製度,重點治理債(zhai) 務融資、政府采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的政府失信行為(wei) ,暢通政府失信投訴舉(ju) 報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舊賬”的長效機製。完善產(chan) 權保護製度,強化知識產(chan) 權保護,開展商標專(zhuan) 利巡回評審和遠程評審,完善對商標惡意注冊(ce) 和非正常專(zhuan) 利申請的快速處置聯動機製,加強海外知識產(chan) 權維權協作。規範罰款行為(wei) ,全麵清理取消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從(cong) 源頭上杜絕亂(luan) 罰款。嚴(yan) 格落實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增強公眾(zhong) 參與(yu) 實效。全麵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評估和事後評價(jia) 製度,推進評估評價(jia) 標準化、製度化、規範化。
(十三)優(you) 化經常性涉企服務。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優(you) 質普惠的市場主體(ti) 全生命周期服務體(ti) 係,健全常態化政企溝通機製和營商環境投訴處理機製。完善動產(chan) 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製度,有針對性地逐步整合各類動產(chan) 和權利擔保登記係統,提升企業(ye) 動產(chan) 和權利融資便利度。持續優(you) 化企業(ye) 辦稅服務,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試行代征稅款電子繳稅並開具電子完稅證明。進一步提升不動產(chan) 登記涉稅、繼承等業(ye) 務辦理便利度。推進水電氣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務,加快實現報裝、查詢、繳費等業(ye) 務全程網辦。推進電子證照、電子簽章在銀行開戶、貸款、貨物報關(guan) 、項目申報、招投標等領域全麵應用和互通互認。推進公安服務“一窗通辦”。推行涉企事項“一網通辦”、“一照通辦”,全麵實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兌(dui) 現。
三、組織保障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國務院辦公廳要統籌推進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牽頭製定改革事項清單,做好協調督促、總結評估、複製推廣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協調指導試點城市推進相關(guan) 改革,為(wei) 試點城市先行先試創造良好條件。有關(guan) 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試點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強政策措施銜接配套,依法依規賦予試點城市相關(guan) 權限。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製定本地區試點實施方案,堅持穩步實施,在風險總體(ti) 可控前提下,科學把握改革的時序、節奏和步驟,推動創新試點工作走深走實,實施方案應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並向社會(hui) 公布。試點城市轄區內(nei) 開發區具備較好改革基礎的,可研究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為(wei) 創新試點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經驗。
(十五)強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於(yu) 法有據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國務院決(jue) 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guan) 規定的決(jue) 定》,3年內(nei) 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guan) 規定;同時,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植物檢疫條例》等7部行政法規有關(guan) 規定。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和本地區製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yu) 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製度。對試點成效明顯的改革舉(ju) 措,要及時推動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固化改革成果。
(十六)加強數據共享和電子證照應用支撐。加快打破信息孤島,擴大部門和地方間係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範圍。優(you) 化數據資源授權模式,探索實施政務數據、電子證照地域授權和場景授權,將產(chan) 生於(yu) 地方但目前由國家統一管理的相關(guan) 領域數據和電子證照回流試點城市;對試點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門和單位、外地的數據和電子證照,由主管部門和單位通過數據落地或數據核驗等方式統一提供給試點城市使用。優(you) 化全國一體(ti) 化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推動更多數據資源依托平台實現安全高效優(you) 質的互通共享。
(十七)做好滾動試點和評估推廣。國務院辦公廳會(hui) 同有關(guan) 方麵根據試點情況,結合改革需要,適時擴大試點城市範圍。同時,建立改革事項動態更新機製,分批次研究製定改革事項清單,按照批量授權方式,按程序報批後推進實施,定期對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進行評估,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市場主體(ti) 歡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時在更大範圍複製推廣,對出現問題和風險的要及時調整或停止實施。試點中的重要情況,有關(guan) 地方和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1年10月31日
最新政策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客貨郵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全麵推廣應用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通知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麵綠色轉型的意見
-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
-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印發《北京市加快國四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淘汰促進更新輕型新能源貨車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天津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 《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幹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