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九次會(hui) 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貿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投資自由便利
第四章 財政稅收製度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章 產(chan) 業(ye) 發展與(yu) 人才支撐
第七章 綜合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推動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在海南島全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製度體(ti) 係,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應當體(ti) 現中國特色,借鑒國際經驗,圍繞海南戰略定位,發揮海南優(you) 勢,推進改革創新,加強風險防範,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堅持總體(ti) 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實現經濟繁榮、社會(hui) 文明、生態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wei) 重點,以各類生產(chan) 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動和現代產(chan) 業(ye) 體(ti) 係為(wei) 支撐,以特殊的稅收製度安排、高效的社會(hui) 治理體(ti) 係和完備的法治體(ti) 係為(wei) 保障,持續優(you) 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
第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最嚴(yan) 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堅持生態優(you) 先、綠色發展,創新生態文明體(ti) 製機製,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
第六條 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製,統籌協調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商務、金融管理、海關(guan) 、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關(guan) 工作。
國家建立與(yu)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ti) 製,創新監管模式。
海南省應當切實履行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全力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各項工作。
第七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規定行使改革自主權。國務院及其有關(guan) 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行使相關(guan) 管理職權。
第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構建係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治理體(ti) 係,推動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規範政府服務標準,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hui) 矛盾機製建設,提高社會(hui) 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製度。
國家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政區劃改革創新,優(you) 化行政區劃設置和行政區劃結構體(ti) 係。
第九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主動適應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發展和全球經濟治理體(ti) 係改革新趨勢,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條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具體(ti) 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就貿易、投資及相關(guan) 管理活動製定法規(以下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nei) 實施。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和國務院備案;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的,應當說明變通的情況和理由。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涉及依法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法律或者由國務院製定行政法規事項的,應當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或者國務院批準後生效。
第二章 貿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島封關(guan) 運作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guan) 監管特殊區域製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建立自由進出、安全便利的貨物貿易管理製度,優(you) 化服務貿易管理措施,實現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高標準建設口岸基礎設施,加強口岸公共衛生安全、國門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質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條 在境外與(yu) 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貨物、物品可以自由進出,海關(guan) 依法進行監管,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製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海南省製定。
第十四條 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境內(nei) 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nei) 地),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相關(guan) 手續。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nei) 地,按規定進行監管。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前往內(nei) 地的運輸工具,簡化進口管理。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由內(nei) 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國內(nei) 流通規定管理。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內(nei) 地之間進出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會(hui) 同海南省製定。
第十五條 各類市場主體(ti)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nei) 依法自由開展貨物貿易以及相關(guan) 活動,海關(guan) 實施低幹預、高效能的監管。
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chan) 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出口貨物不設存儲(chu) 期限,貨物存放地點可以自由選擇。
第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通關(guan) 便利化政策,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和手續。除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或者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貨物外,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guan)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徑予放行,為(wei) 市場主體(ti) 提供通關(guan) 便利服務。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對跨境服務貿易實行負麵清單管理製度,並實施相配套的資金支付和轉移製度。對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nei) 外一致的原則管理。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負麵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海南省製定。
第三章 投資自由便利
第十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麵推行極簡審批投資製度,完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製度,強化產(chan) 權保護,保障公平競爭(zheng) ,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海南自由貿易港全麵放開投資準入,涉及國家安全、社會(hui) 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除外。
第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特別適用於(yu)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由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會(hui) 同海南省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發布。
第二十條 國家放寬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準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特別措施)由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會(hui) 同海南省製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以過程監管為(wei) 重點的投資便利措施,逐步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製。具體(ti) 辦法由海南省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
第二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you) 化政務服務,建立市場主體(ti) 設立便利、經營便利、注銷便利等製度,優(you) 化破產(chan) 程序。具體(ti) 辦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nei) 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海南自由貿易港內(nei)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chan) 權,促進知識產(chan) 權創造、運用和管理服務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識產(chan) 權領域信用分類監管、失信懲戒等機製,對知識產(chan) 權侵權行為(wei) ,嚴(yan) 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zheng) 有序的市場體(ti) 係,強化競爭(zheng) 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落實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各類市場主體(ti) ,在準入許可、經營運營、要素獲取、標準製定、優(you) 惠政策等方麵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具體(ti) 辦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
第四章 財政稅收製度
第二十五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發建設階段,中央財政根據實際,結合稅製變化情況,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給予適當財政支持。鼓勵海南省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nei) 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項目建設。海南省設立政府引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
第二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自主減征、免征、緩征除具有生態補償(chang) 性質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條 按照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製要素充分優(you) 化、稅負水平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則,結合國家稅製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稅製體(ti) 係。
全島封關(guan) 運作時,將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並,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全島封關(guan) 運作後,進一步簡化稅製。
國務院財政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海南省及時提出簡化稅製的具體(ti) 方案。
第二十八條 全島封關(guan) 運作、簡並稅製後,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口征稅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的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征進口關(guan) 稅。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海南省製定。
全島封關(guan) 運作、簡並稅製前,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征進口關(guan) 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對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離境的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guan) 稅。
第二十九條 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nei) 地,原則上按照進口征稅;但是,對鼓勵類產(chan) 業(ye) 企業(ye) 生產(chan) 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一定比例的貨物,免征關(guan) 稅。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會(hui) 同海南省製定。
貨物由內(nei) 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
全島封關(guan) 運作、簡並稅製前,對離島旅客購買(mai) 免稅物品並提貨離島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免征進口關(guan) 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guan) 運作、簡並稅製後,物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內(nei) 地之間進出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會(hui) 同海南省製定。
第三十條 對注冊(ce)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條件的企業(ye) ,實行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nei) 符合條件的個(ge) 人,實行個(ge) 人所得稅優(you) 惠。
第三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優(you) 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服務體(ti) 係,提高稅收征管服務科學化、信息化、國際化、便民化水平,積極參與(yu) 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提高稅收征管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健全生態環境評價(jia) 和監測製度,製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防止汙染,保護生態環境;健全自然資源資產(chan) 產(chan) 權製度和有償(chang) 使用製度,促進資源節約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ti) 係建設,實行差別化的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製,嚴(yan) 守生態保護紅線,構建以國家公園為(wei) 主體(ti) 的自然保護地體(ti) 係,推進綠色城鎮化、美麗(li) 鄉(xiang) 村建設。
海南自由貿易港嚴(yan) 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建立健全陸海統籌的生態係統保護修複和汙染防治區域聯動機製。
第三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嚴(yan) 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製度,加強檢驗檢疫能力建設,防範外來物種入侵,禁止境外固體(ti) 廢物輸入;提高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提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yu) 響應能力,加強生態風險防控。
第三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建立政府主導、企業(ye) 和社會(hui) 參與(yu) 、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機製,建立生態產(chan) 品價(jia) 值實現機製,鼓勵利用市場機製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jia) 製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實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jue) 製。
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的地區,一年內(nei) 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對負有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責任人,一年內(nei) 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並依法予以處分。
第三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製。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嚴(yan) 重破壞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嚴(yan) 格追究責任。
第六章 產(chan) 業(ye) 發展與(yu) 人才支撐
第三十八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chan) 業(ye) 體(ti) 係,積極發展旅遊業(ye) 、現代服務業(ye) 、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以及熱帶特色高效農(nong) 業(ye) 等重點產(chan) 業(ye) 。
第三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推動旅遊與(yu) 文化體(ti) 育、健康醫療、養(yang) 老養(yang) 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遊新業(ye) 態新模式。
第四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現代服務業(ye) 對內(nei) 對外開放,打造國際航運樞紐,推動港口、產(chan) 業(ye) 、城市融合發展,完善海洋服務基礎設施,構建具有國際競爭(zheng) 力的海洋服務體(ti) 係。
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ye) 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nong) 醫類學校。
第四十一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條件平台,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創新管理製度和國際科技合作機製。
第四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數據流動管理製度,依法保護個(ge) 人、組織與(yu) 數據有關(guan) 的權益,有序擴大通信資源和業(ye) 務開放,擴大數據領域開放,促進以數據為(wei) 關(guan) 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實施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製度安排。
第四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建立更加開放的航運製度和船舶管理製度,建設“中國洋浦港”船籍港,實行特殊的船舶登記製度;放寬空域管製和航路限製,優(you) 化航權資源配置,提升運輸便利化和服務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人才發展體(ti) 製機製改革,創新人才培養(yang) 支持機製,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認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機製。
第四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製度,逐步實施更大範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延長免簽停留時間,優(you) 化出境入境檢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關(guan) 便利。
第四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實行更加寬鬆的人員臨(lin) 時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簽證政策,對外國人工作許可實行負麵清單管理,進一步完善居留製度。
第四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境外人員參加職業(ye) 資格考試的限製,對符合條件的境外專(zhuan) 業(ye) 資格認定,實行單向認可清單製度。
第七章 綜合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由國務院審批的農(nong) 用地轉為(wei) 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項;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nong) 田麵積、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重要指標並確保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對全省耕地、永久基本農(nong) 田、林地、建設用地布局調整進行審批。
海南自由貿易港積極推進城鄉(xiang) 及墾區一體(ti) 化協調發展和小城鎮建設用地新模式,推進農(nong) 墾土地資產(chan) 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國家重大項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應當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土地管理,建立集約節約用地製度、評價(jia) 標準以及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處置製度。充分利用閑置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的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應當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讓土地現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閑置費。具體(ti) 辦法由海南省製定。
第五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率先落實金融業(ye) 開放政策。
第五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適應高水平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製度,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逐步推進非金融企業(ye) 外債(zhai) 項下完全可兌(dui) 換,推動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yu) 境外資金自由便利流動。
第五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nei) 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指定賬戶或者在特定區域經營離岸金融業(ye) 務。
第五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強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
第五十四條 國家支持探索與(yu) 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司法體(ti) 製改革。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jue) 機製,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製,支持通過仲裁、調解等多種非訴訟方式解決(jue) 糾紛。
第五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ti) 係,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
海關(guan) 負責口岸和其他海關(guan) 監管區的常規監管,依法查緝走私和實施後續監管。海警機構負責查處海上走私違法行為(wei) 。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非設關(guan) 地的管控,建立與(yu) 其他地區的反走私聯防聯控機製。境外與(yu) 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與(yu) 內(nei) 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均需從(cong) 口岸進出。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製度,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建立人員流動風險防控製度,建立傳(chuan) 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機製與(yu) 防控救治機製,保障金融、網絡與(yu) 數據、人員流動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對本法規定的事項,在本法施行後,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guan) 運作前,國務院及其有關(guan) 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製定過渡性的具體(ti) 辦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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