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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批複

發布時間:2021-05-13 09:22:13 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關(guan) 於(yu) 同意在河南省開展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批複

國函〔2021〕51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

你們(men) 關(guan) 於(yu) 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複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試點期為(wei) 自批複之日起3年,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試點工作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hui) 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guan) 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內(nei) 開展。試點品種為(wei) 已取得我國境內(nei) 上市許可的13個(ge) 非處方藥,試點目錄由財政部、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部門聯合印發,試點期內(nei) 原則上不再擴大試點目錄。

三、對納入試點目錄的藥品,按照《關(guan) 於(yu)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guan) 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規定的通關(guan) 管理要求開展進口業(ye) 務,在通關(guan) 環節不驗核進口藥品通關(guan) 單,參照執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相關(guan) 稅收政策,相關(guan) 交易納入個(ge) 人年度交易總額管理,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單次、年度交易限值相關(guan) 規定,在交易限值內(nei) ,關(guan) 稅稅率暫設為(wei) 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研究細化試點方案和有關(guan) 監管措施,加強進口藥品質量監管,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

五、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河南省開展試點,加強信息和數據共享,確保通關(guan) 、質量監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試點中的重大問題,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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