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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05-11 10:36:10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you) 惠政策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為(wei) 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小微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所得稅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小型微利企業(ye) 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guan) 事項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ye)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wan) 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e) 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ye) 享受上述政策時涉及的具體(ti) 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小型微利企業(ye) 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二、關(guan) 於(yu) 個(ge) 體(ti) 工商戶個(ge) 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guan) 事項

(一)對個(ge) 體(ti) 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wan) 元的部分,在現行優(you) 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個(ge) 體(ti) 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ge) 體(ti) 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ge) 體(ti) 工商戶從(cong) 兩(liang) 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並個(ge) 體(ti) 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ge) 體(ti) 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ge) 體(ti) 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wan) 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ge) 體(ti) 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wan) 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ge) 體(ti) 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ge) 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於(yu) 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ge) 體(ti) 工商戶,稅務機關(guan) 將提供該優(you) 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ge) 體(ti) 工商戶,稅務機關(guan) 按照減免後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三、關(guan) 於(yu) 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ye) 發票預征個(ge) 人所得稅有關(guan) 事項

對個(ge) 體(ti) 工商戶、個(ge) 人獨資企業(ye) 、合夥(huo) 企業(ye) 和個(ge) 人,代開貨物運輸業(ye) 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ge) 人所得稅。個(ge) 體(ti) 工商戶業(ye) 主、個(ge) 人獨資企業(ye) 投資者、合夥(huo) 企業(ye) 個(ge) 人合夥(huo) 人和其他從(cong) 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ge) 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ge) 人所得稅。

四、關(guan) 於(yu) 執行時間和其他事項

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ge) 體(ti) 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ge) 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小型微利企業(ye) 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與(yu) 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代開貨物運輸業(ye) 發票個(ge) 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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