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為(wei) 貫徹落實全國兩(liang) 會(hui) 精神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guan) 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wei) ,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wan) 元(以1個(ge) 季度為(wei) 1個(ge) 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wan) 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wei)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wan) 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chan) 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wan) 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an) 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guan) 欄次,填寫(xie) 差額後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ge) 月或1個(ge) 季度為(wei) 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內(nei) 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ge) 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chan) 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nei) 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wan) 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wan) 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ge) 體(ti) 工商戶銷售不動產(chan) ,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ge) 人銷售不動產(chan) ,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zhuan) 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wan) 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guan) 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guan) 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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