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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12-11 09:40:31 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發布《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8號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lin) 港新片區國際運輸船舶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52號)規定,稅務總局製定了《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2日

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lin) 港新片區國際運輸船舶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52號)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企業(ye) 購進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第一條或者財稅〔2020〕5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船舶,按照本辦法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船舶退稅”)。

應予退還的增值稅額,為(wei) 運輸企業(ye) 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第三條 主管運輸企業(ye) 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guan) ”)負責船舶退稅的備案、辦理及後續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ye) ,應於(yu) 首次申報船舶退稅時,憑以下資料及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船舶退稅備案:

(一)內(nei) 容填寫(xie) 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該備案表由《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填寫(xie) “是”;“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代碼”填寫(xie) “01(國際運輸服務)”;“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填寫(xie) “船舶退稅運輸企業(ye) ”;其他欄次按填表說明填寫(xie) 。

(二)運輸企業(ye) 從(cong) 事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業(ye) 務的證明文件。從(cong) 事國際散裝液體(ti) 危險貨物和旅客運輸業(ye) 務的,應當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複印件上應注明“與(yu) 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ye) 公章,下同);從(cong) 事國際集裝箱和普通貨物運輸的,應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明材料複印件。從(cong) 事內(nei) 地往返港澳散裝液體(ti) 危險貨物和旅客運輸業(ye) 務的,應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複印件;從(cong) 事內(nei) 地往返港澳集裝箱和普通貨物運輸的,應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材料複印件;從(cong) 事大陸與(yu) 台灣地區間運輸的,應提供《台灣海峽兩(liang) 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台灣海峽兩(liang) 岸間船舶營運證》複印件。

上述資料運輸企業(ye) 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運輸企業(ye) ,無需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備案變更即可。

運輸企業(ye) 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同時,出口貨物勞務或者發生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wei) ,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按照現行規定提供其他相關(guan) 資料。

第六條 運輸企業(ye) 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xie) 內(nei) 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當予以備案。備案資料或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一次性告知運輸企業(ye) ,待其補正後再予以備案。

第七條 已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運輸企業(ye) ,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cong) 事國際運輸(或港澳台運輸)業(ye) 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財稅〔2020〕52號文件退稅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nei) ,持相關(guan) 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備案變更。自條件變更之日起,運輸企業(ye) 停止適用船舶退稅政策。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退稅備案變更並繼續申報船舶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運輸企業(ye) 船舶退稅的申報期限,為(wei) 購進船舶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wei) 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第九條 運輸企業(ye) 在退稅申報期內(nei) ,憑下列資料及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辦理船舶退稅:

(一)財稅〔2020〕41號文件第三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資料複印件,或者財稅〔2020〕52號文件第三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資料複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供過的資料,如無變化,可不再重複提供。

(二)《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該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發布。填寫(xie) 該表時,應在業(ye) 務類型欄填寫(xie) “CBTS”,備注欄填寫(xie) “船舶退稅”。

(三)境內(nei) 建造船舶企業(ye) 開具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及其電子信息。

(四)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確認用途為(wei) “用於(yu) 出口退稅”。上述資料運輸企業(ye) 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條 運輸企業(ye) 申報船舶退稅,主管稅務機關(guan)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審核中發現疑點,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在確認運輸企業(ye) 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船舶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運輸企業(ye) 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用於(yu) 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船舶退稅;已用於(yu) 船舶退稅的,不得用於(yu) 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二條 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船舶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cong) 事國際運輸(或港澳台運輸)業(ye) 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財稅〔2020〕52號文件退稅條件的,運輸企業(ye) 應在條件變更次月納稅申報期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補繳已退稅款。未按規定補繳的,稅務機關(guan) 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追回已退稅款。

應補繳稅款=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淨值÷原值)

淨值=原值-累計折舊

第十三條 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船舶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cong) 事國際運輸(或港澳台運輸)業(ye) 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財稅〔2020〕52號文件規定,並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補繳已退稅款的運輸企業(ye) ,自取得完稅憑證當期起,可憑從(cong) 稅務機關(guan) 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十四條 運輸企業(ye) 采取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船舶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追回已退稅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退稅管理事項,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規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shu) 》的簽發日期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的運輸企業(ye) ,以及符合財稅〔2020〕52號文件規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shu) 》的簽發日期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的運輸企業(ye) ,按照本辦法辦理船舶退稅相關(guan)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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