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1號
現公布修訂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0年10月7日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布 根據200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jue) 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jue) 定》第二次修訂 2020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1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ge) 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yu) 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
第五條 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yan) 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將國家科學技術獎授予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zhuan) 、敢於(yu) 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幹涉。
第六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相關(guan) 辦法製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采取嚴(yan) 格的保密措施。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實施績效管理。
第七條 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hui)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hui) 聘請有關(guan) 方麵的專(zhuan) 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hui) 和監督委員會(hui) ,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八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chan) 業(ye) 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hui) 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的。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ge) 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jia) 值;
(三)得到國內(nei) 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chan) 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係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ge) 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hui) 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wei) 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ge) 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hui) 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ye) 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麵有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wei) 一等獎、二等獎2個(ge) 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ye) 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chuan) 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yang) 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wei) 促進中國與(yu) 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yu) 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三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製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ge) 人提名:
(一)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zhuan) 家、學者、組織機構;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科學技術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有關(guan) 個(ge) 人、組織的提名資格條件,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者。
第十五條 提名者應當嚴(yan) 格按照提名辦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製定。
第十六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guan) 個(ge) 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危害人體(ti) 健康、違反倫(lun) 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wei) ,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被禁止參與(yu)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zhuan) 家庫,並及時更新。評審專(zhuan) 家應當精通所從(cong) 事學科、領域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八條 評審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專(zhuan) 家與(yu) 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guan) 係,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評審委員會(hui) 的評審委員和參與(yu) 評審活動的評審專(zhuan) 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有利用評審委員、評審專(zhuan) 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yu) 其他評審委員、評審專(zhuan) 家串通表決(jue) 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wei) 。
評審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製定。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hui) 設立評審組進行初評,評審組負責提出初評建議並提交評審委員會(hui) 。
參與(yu) 初評的評審專(zhuan) 家從(cong) 評審專(zhuan) 家庫中抽取產(chan) 生。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hui) 根據相關(guan) 辦法對初評建議進行評審,並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hui) 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監督委員會(hui) 根據相關(guan) 辦法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並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hui) 報告監督情況。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hui) 根據評審委員會(hui) 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hui) 的報告,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jue) 議。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hui) 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jue) 議進行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獎章、證書(shu) 和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shu) 和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獎章和證書(shu) 。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辦法、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接受社會(hui) 監督。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yan) 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加強項目內(nei) 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範圍內(nei) 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製度。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專(zhuan) 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zhuan) 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數據庫。
禁止任何個(ge) 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hui) 同財政部門規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中央預算。
第二十六條 宣傳(chuan) 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yan) 謹。
第二十七條 禁止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yi) 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an) 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ge) 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guan) 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九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zhuan) 家違反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zhuan) 家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an) 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shu) 和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an) 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提名專(zhuan) 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an) 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guan) 部門依照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科研誠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的個(ge) 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數據庫,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zhuan) 家和提名專(zhuan) 家、學者涉嫌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通報有關(guan) 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參與(yu)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有關(guan) 部門根據國家安全領域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具體(ti) 辦法由設獎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製定,並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有關(guan) 單位備案。
設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精簡原則,嚴(yan) 格控製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優(you) 化獎勵程序。其他國家機關(guan) 、群眾(zhong) 團體(ti) ,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e) 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hui) 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hui) 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hui) 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guan) 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並製定具體(ti) 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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