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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精簡審批優化服務 精準穩妥推進企業複工複產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3-05 09:44:47 中國政府網

國辦發明電〔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工作的決(jue) 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審批,規範審批事項和行為(wei) ,提供便利服務,精準穩妥推進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現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區複工複產(chan) 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複工複產(chan) 服務便利度

(一)簡化複工複產(chan) 審批和條件。各地區要壓實屬地管理責任,繼續依法依規、科學有序做好防控工作,並按照分區分級原則,以縣域為(wei) 單位采取差異化防控和複工複產(chan) 措施。低風險地區不得采取審批、備案等方式延緩開工。對於(yu) 中、高風險兩(liang) 類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在滿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礎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則分別製定公布全省統一的複工複產(chan) 條件,對確有必要的審批和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逐項列明辦理程序、材料和時限,清單之外一律不得實施審批或索要證明,防止出現層層加碼、互為(wei) 前置審批、循環證明等現象。嚴(yan) 禁向企業(ye) 收取複工複產(chan) 保證金等。對重點行業(ye) 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可設置審批綠色通道,加快提高複工複產(chan) 率。

(二)優(you) 化複工複產(chan) 辦理流程。相關(guan) 地區要積極推行複工複產(chan) 一站式辦理、上門辦理、自助辦理等服務,全麵實行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申請“一口受理、並行辦理”,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明確一家牽頭部門,統一受理申請、一次性收取材料,相關(guan) 部門並行辦理、限時辦結,原則上要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答複。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複工複產(chan) 審批製改為(wei) 備案製或告知承諾製,企業(ye) 按規定做好防疫、達到複工複產(chan) 條件,提交備案信息或承諾書(shu) 後,即可組織複工複產(chan) ,相關(guan) 部門通過開展事後現場核查等,確保企業(ye) 全麵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務服務網上辦

(三)加快實現複工複產(chan) 等重點事項網上辦。各地區各部門要將疫情防控、複工複產(chan) 等專(zhuan) 題服務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為(wei)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獲取疫情防控信息、辦理複工複產(chan) 等提供便利。同時,抓緊梳理一批與(yu) 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群眾(zhong) 生活密切相關(guan) 的政務服務事項,率先實現全程網辦。對確需現場辦理的事項,要大力推行就近辦、幫代辦、一次辦,並采取網上預審、預約排隊、郵寄送達等方式,減少現場排隊和業(ye) 務辦理時間,最大限度避免人員聚集。

(四)依托線上平台促進惠企政策落地。充分發揮全國一體(ti) 化政務服務平台“小微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服務專(zhuan) 欄”作用,使各項政策易於(yu) 知曉、服務事項一站辦理。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梳理相關(guan) 惠企政策措施及網上辦事服務,抓緊接入全國一體(ti) 化政務服務平台,不斷完善服務專(zhuan) 欄內(nei) 容,鼓勵引導小微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及時獲取相關(guan) 服務,有效擴大政策惠及麵。

(五)圍繞複工複產(chan) 需求抓緊推動政務數據共享。依托全國一體(ti) 化政務服務平台統一受理政務數據共享需求,優(you) 化數據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動,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則,對地方和部門在疫情防控、複工複產(chan) 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務數據,加快推動實現共享。

三、完善為(wei) 複工複產(chan) 企業(ye) 服務機製

(六)提升企業(ye) 投資生產(chan) 經營事項審批效率。對建設項目涉及的用地、規劃、能評、環評、水電氣接入等審批服務事項,要加強部門協同聯動,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凡可通過線上辦理的審批、備案等事項不得要求申請人到現場辦理,鼓勵通過網絡、視頻等開展項目評估評審,對確需提交紙質材料的可以實行容缺受理、先行辦理,待疫情結束後再補交紙質原件。對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許可證,可延期到疫情結束後一定期限內(nei) 再辦理延續、變更、換發等業(ye) 務。

(七)為(wei) 推進全產(chan) 業(ye) 鏈協同複工複產(chan) 提供服務保障。加強跨區域聯動,幫助企業(ye) 協調解決(jue) 上下遊協同等問題。重點抓好核心配套供應商等產(chan) 業(ye) 鏈關(guan) 鍵環節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帶動上下遊中小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鼓勵地方建立重點企業(ye) 服務保障製度,探索推行“企業(ye) 管家”、“企業(ye) 服務包”等舉(ju) 措,主動靠前服務,幫助企業(ye) 辦理複工複產(chan) 手續,抓好用工、原材料、資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訴求響應機製。各地區要依托互聯網、電話熱線等,及時掌握和解決(jue) 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完善企業(ye) 信用修複機製,協助受疫情影響出現訂單交付不及時、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wei) 的企業(ye) 開展信用修複工作。鼓勵開設中小企業(ye) 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責等法律問題為(wei) 企業(ye) 提供服務指導。鼓勵保險機構開展企業(ye) 疫情防控綜合保險業(ye) 務,對複工複產(chan) 後因發生疫情造成損失的企業(ye) 提供保險保障,提高理賠服務便利度,消除企業(ye) 後顧之憂。

四、及時糾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礙勞動力有序返崗和物資運輸的繁瑣手續。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原則上不得限製返崗務工人員出行。對確需開具健康證明的,相關(guan) 地區要大力推進健康證明跨省互認,勞動力輸出地可對在省內(nei) 連續居住14天以上、無可疑症狀且不屬於(yu) 隔離觀察對象(或已解除隔離觀察)的人員出具健康證明,輸入地對持輸出地(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健康證明、乘坐“點對點”特定交通工具到達的人員,可不再實施隔離觀察。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建立各地互認的流動人口健康標準。加強輸入地與(yu) 輸出地對接,鼓勵采取“點對點、一站式”直達運輸服務,實施全程防疫管控,實現“家門到車門、車門到廠門”精準流動,確保務工人員安全返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與(yu) 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接,推進貨運車輛司乘人員檢疫檢測結果互認,對在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進行檢疫檢測且未途經疫情防控重點地區的貨運車輛快速放行,減少重複檢查。

五、加強對複工複產(chan) 企業(ye) 防疫工作的監管服務

(十)督促和幫助複工複產(chan) 企業(ye) 落實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督促指導企業(ye) 嚴(yan) 格落實《企事業(ye) 單位複工複產(chan) 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規定,強化防控主體(ti) 責任,並積極開發運用大數據產(chan) 品和方案用於(yu) 支持服務企業(ye) 防控疫情,建立複工複產(chan) 企業(ye) 防疫情況報告製度,及時跟蹤掌握人員健康狀況。幫助企業(ye) 協調調度防疫物資。對出現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時間進行科學精準的應急處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傳(chuan) 染風險。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落實,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複工複產(chan) ,把支持企業(ye) 有序複工複產(chan) 各項工作做細做紮實。同時,要及時總結疫情防控期間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複工複產(chan) 的典型經驗,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規範化、製度化,重要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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