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為(wei)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貫徹落實相關(guan) 稅收政策,現就稅收征收管理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nei) ,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guan) 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you) 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guan) 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guan) 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xie)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xie) 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三、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guan) 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yu) 相關(guan) 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ge) 月內(nei) 完成開具。
四、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五、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台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guan) 證明。稅務機關(guan) 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項申請後,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的,即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者開具相關(guan) 證明,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guan) 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guan) 辦理。
六、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wei) ,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guan) 受理申報後,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七、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nei) 申請開具相關(guan) 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guan) 電子信息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開具相關(guan) 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nei) 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辦理退(免)稅。
八、疫情防控結束後,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表單及相關(guan) 資料。稅務機關(guan) 對補報的各項資料進行複核。
九、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you) 惠政策管理等方麵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設備器具扣除有關(guan) 企業(ye) 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ye) 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guan) 情況填入企業(ye)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chan) 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e) 企業(ye) 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kui) 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ye)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kui) 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見附件)。
十一、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有關(guan) 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ou) 惠的收入,相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hui) 組織。
企業(ye) 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guan) 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ye)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ge) 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公益慈善事業(ye) 捐贈個(ge) 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guan) 規定執行;其中,適用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在辦理個(ge) 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xie) 《個(ge) 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ye) 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ye) 和個(ge) 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wei) 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十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適用延長虧(kui) 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b2b35e5f48784feabf73dfd8b3c4c9fd.doc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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