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guan) 於(yu) 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9)405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便利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等規定,稅務總局決(jue) 定在全國範圍內(nei) 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nei) 容
經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稱各省稅務局)批準,納入試點的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以下稱試點企業(ye) )可以為(wei)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hui) 員)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代辦相關(guan) 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cong) 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二)以自己的名義(yi) 對外經營,並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lin) 時稅務登記)。
(三)未做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票種核定。
(四)注冊(ce) 為(wei) 該平台會(hui) 員。
二、試點企業(ye) 的條件
試點企業(ye) 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規定,取得經營範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相關(guan) 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chu) 、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並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
(三)與(yu)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chuan) 。
(四)對會(hui) 員相關(guan) 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
試點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將取消其試點企業(ye) 資格。
三、專(zhuan) 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企業(ye) 按照以下規定為(wei) 會(hui) 員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一)僅(jin) 限於(yu) 為(wei) 會(hui) 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二)應與(yu) 會(hui) 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由各省稅務局製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hui) 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nei) 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相關(guan) 欄次內(nei) 容,應與(yu) 會(hui) 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台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guan) 信息應統一存儲(chu) ,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ye) 接受會(hui) 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wei) 會(hui) 員代開專(zhuan) 用發票。試點企業(ye) 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的相關(guan) 規定,代會(hui) 員向試點企業(ye) 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代開專(zhuan) 用發票。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ye) 按月代會(hui) 員向試點企業(ye) 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並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hui) 員。
(二)試點企業(ye) 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於(yu) 試點企業(ye) 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試點企業(ye) 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備,具體(ti) 報備的有關(guan) 事項由各省稅務局確定。
(三)會(hui) 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ye) 代為(wei) 繳納的增值稅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稅務機關(guan) 應高度重視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總結前期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ye) 代開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經驗,嚴(yan) 格按照稅務總局部署落實好相關(guan) 工作。
(二)各省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按照納稅人自願的原則確定試點企業(ye) 。開展試點工作需要納稅人周知的其他事項,由各省稅務局負責辦理。
(三)各地稅務機關(guan) 應積極推動試點工作開展,加強試點企業(ye) 的管理,分析試點企業(ye) 運行數據。發現試點企業(ye) 虛構業(ye) 務、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應立即取消其試點資格並依法處理。
(四)各地稅務機關(guan) 應與(yu) 當地道路貨運行業(ye) 主管部門對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內(nei) 外部大數據資源,深入開展物流行業(ye) 經濟分析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提升試點成效。試點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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