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現將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an) 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限於(yu) 與(yu) 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wei) 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wei) 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mai) 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yu) 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wei) 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wei) 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關(guan) 於(yu) 加計抵減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an) 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guan) 於(yu) 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guan) 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wei) 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chan) 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ge) 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ge) 月的銷售額均為(wei) 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chan) 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ge) 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guan) 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關(guan) 於(yu) 部分先進製造業(ye)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ye)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的規定辦理相關(guan) 留抵退稅業(ye) 務。《退(抵)稅申請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附件)修訂並重新發布(附件1)。
四、關(guan) 於(yu) 經營期不足一個(ge) 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適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個(ge) 季度為(wei) 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注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ge) 季度,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wan) 元的,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全麵推開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五、關(guan) 於(yu) 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適用《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並發布)的增值稅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的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ye) 為(wei) 其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代辦相關(guan) 涉稅事項的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cong) 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nei) 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ye) 運輸證》。
六、關(guan) 於(yu) 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ye) 務適用稅目
(一)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ye) 務中,發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jia) 款和價(jia) 外費用為(wei) 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jia) 款和價(jia) 外費用為(wei) 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ye) 務,是指承包方以承運人身份與(yu) 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以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發包方實際完成相關(guan) 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ye) 務中,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雙方均以各自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jia) 款和價(jia) 外費用為(wei) 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ye) 務,是指納稅人之間簽訂運輸協議,在各自以承運人身份承攬的運輸業(ye) 務中,互相利用對方交通運輸工具的艙位完成相關(guan) 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七、關(guan) 於(yu) 建築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cong) 其取得的全部價(jia) 款和價(jia) 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jia) 款和價(jia) 外費用。
八、關(guan) 於(yu) 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製。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guan) 報送,改為(wei) 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wei) 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wei) 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九、關(guan) 於(yu) 圍填海開發房地產(chan) 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的房地產(chan) 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於(yu) 房地產(chan) 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關(guan) 於(yu) 限售股買(mai) 入價(jia) 的確定
(一)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chan) 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jia) 為(wei) 買(mai) 入價(jia) ,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chan) 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chan) 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jue) 定前的最後一次停牌。
十一、關(guan) 於(yu) 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cong) 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chang) 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於(yu) 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cong) 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chan) 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十二、關(guan) 於(yu) 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納稅人現場製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三、關(guan) 於(yu) 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係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shu) 》(附件2),辦理臨(lin) 時開票權限。臨(lin) 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wei) 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lin) 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nei) 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二)納稅人辦理臨(lin) 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guan) 材料,以備查驗。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按照現行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關(guan) 於(yu) 本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並發布)第二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第一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退(抵)稅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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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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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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