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委會(hui) 〔2016〕2號
海關(guan) 總署:
為(wei) 完善進境物品進口稅收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稅目稅率詳見附件。
二、上述調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實施。
三、《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稅率的通知》(稅委會(hui) 〔2011〕3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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