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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16-03-10 10:11:36 交通運輸新聞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 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

為(wei) 積極穩妥、規範有序地推進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工作,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jue) 定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政府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mai) 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 96號)等規定,結合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yi)

推進政府購買(mai) 服務是中央對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交通運輸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領域之一,具有服務內(nei) 容廣泛、服務事項繁多、服務投入大等顯著特點。通過引入市場機製,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務事項從(cong) “直接提供”轉為(wei) “購買(mai) 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社會(hui) 力量承擔,有利於(yu) 促進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yu) 激發市場活力,實現公共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於(yu) 調動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交通運輸領域治理、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積極性,構建多層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市場供給體(ti) 係。

二、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hui) 精神,按照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mai) 服務部署要求,圍繞“綜合交通、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設,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進一步放開服務市場準入,引入市場競爭(zheng) 機製,創新服務提供機製和方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水平,推動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體(ti) 係建設,完善交通運輸現代市場體(ti) 係,努力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提供安全便捷、暢通高效、綠色智能的交通運輸服務。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製度,形成與(yu) 交通運輸部門管理職能相匹配、與(yu) 交通運輸發展水平相適應、高效合理的交通運輸服務資源配置體(ti) 係和供給體(ti) 係,服務質量和水平顯著提高。

(三)基本原則。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立足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準確把握交通運輸服務的需求特點、供給格局和承接能力,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逐步擴大購買(mai) 服務範圍,有序引導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服務供給。

——科學規範,注重實效。建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製度,明確購買(mai) 的主體(ti) 、內(nei) 容、程序和機製,科學謀劃、精打細算,明確權利與(yu) 義(yi) 務、責任與(yu) 風險,引入服務對象評價(jia) 與(yu) 反饋機製,保障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公開擇優(you) ,動態調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競爭(zheng) 擇優(you) 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社會(hui) 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hui) 力量平等參與(yu) 競爭(zheng) 。加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you) 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製。

——改革創新,總結提升。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zheng) 的製度障礙,注重與(yu) 事業(ye) 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有效解決(jue)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存在的服務產(chan) 品短缺、服務質量效率不高等問題。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不斷提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工作

(一)購買(mai) 主體(ti) 。

政府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主體(ti) 為(wei)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單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e) 單位。

(二)承接主體(ti) 。

承接政府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主體(ti) 主要為(wei) 具備提供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能力,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hui) 組織、按事業(ye) 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wei) 企業(ye) 的事業(ye) 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e) 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ye) 、機構等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主體(ti) 要結合本地實際和購買(mai)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內(nei) 容、特點、標準和要求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科學選定承接主體(ti) 。

(三)購買(mai) 內(nei) 容。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等不適合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或者應當由行政事業(ye) 單位直接提供的服務項目外,下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mai) 方式,逐步交由社會(hui) 力量承擔:

1.公路服務事項。包括農(nong) 村公路建設與(yu) 養(yang) 護、政府收費還貸(債(zhai)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管理、公路橋梁隧道定期檢查和檢測、公路信息服務等服務事項。

2.水路服務事項。包括公共航道維護性疏浚、清障掃床、整治建築物維護、航道設備(除航標外)保養(yang) 維護和維修、港口公用基礎設施檢測維護、水路信息服務等服務事項。

3.運輸服務事項。包括公路客運場站運營管理、農(nong) 村客運渡口渡運服務、城市客運場站樞紐運營管理、城市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農(nong) 村道路旅客運輸服務、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運營管理、客運公交信息服務、貨物物流公共信息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係統信息服務與(yu) 運行管理等服務事項。

4.事務管理事項。包括公路水路領域調查和統計分析、標準規範研究、戰略和政策研究、規劃編製、課題研究、政策標準實施後評估、公路水路重大建設項目後評估、法律服務、監督檢查中的專(zhuan) 業(ye) 技術支持、績效評價(jia) 、信息化建設與(yu) 維護、業(ye) 務培訓、技術谘詢評估(審查)、重大交通運輸政策宣傳(chuan) 和輿情監測、機關(guan) 後勤服務、外事綜合服務等技術性、輔助性服務事項。

購買(mai) 主體(ti) 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應當根據職能性質確定,並與(yu) 本地區社會(hui) 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交通運輸部門納入當地政府購買(mai) 服務範圍的事項,不得再交由所屬公益一類事業(ye) 單位承擔。

(四)購買(mai) 程序。

購買(mai) 主體(ti) 應按照方式靈活、程序規範、競爭(zheng) 有序、講求績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購買(mai)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機製。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guan) 法律規定,統一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購買(mai) 主體(ti) 根據服務的內(nei) 容和特點、社會(hui) 力量市場發育程度、各單位實際等因素,依法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zheng) 性談判、競爭(zheng) 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ti) ,加強政府與(yu) 社會(hui) 力量和社會(hui) 資本合作,嚴(yan) 禁轉包行為(wei) 。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hui) 公開服務需求信息,鼓勵社會(hui) 機構積極參與(yu) ,選擇最佳項目方案。

購買(mai) 主體(ti) 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yu) 承接主體(ti) 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mai) 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yi) 務和違約責任等。對於(yu) 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jia) 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資金能夠保障的前提下,購買(mai) 主體(ti) 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建立健全以項目預算、信息發布、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價(jia) 、費用支付等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規範的服務購買(mai) 流程。加強對承接主體(ti) 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及對履約情況和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鼓勵引入服務對象參與(yu) 驗收工作。

(五)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cong) 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zhuan) 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mai) 主體(ti) 根據交通運輸服務需求及預算安排,在編製年度預算時提出政府購買(mai) 服務項目,確定購買(mai) 內(nei) 容和數量,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按照“應買(mai) 盡買(mai) 、能買(mai) 盡買(mai) ”原則,凡具備條件的、適合以購買(mai) 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方式實施。

(六)績效管理。

加強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績效管理,強化責任和效率意識,健全績效評價(jia) 機製。在購買(mai) 合同中明確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績效目標,清晰反映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預期產(chan) 出、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內(nei) 容,並細化、量化為(wei) 具體(ti) 績效指標,分類製定操作性強、具有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特色的績效指標體(ti) 係。購買(mai) 主體(ti) 應依據確定的績效目標及時開展績效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加強績效評價(jia) 和結果應用,購買(mai) 主體(ti) 應在合同約定的績效指標基礎上,製定全麵完整、科學規範、細化量化、簡便易行的績效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組織開展年度或定期績效評價(jia) ,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具體(ti) 實施。評價(jia) 結果向社會(hui) 公布,並作為(wei) 結算購買(mai) 服務資金、編製以後年度項目預算、選擇承接主體(ti) 等的參考依據。對績效低下或無效的,應限製或禁止相應的承接主體(ti) 再次參與(yu)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工作。

四、組織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chuan) 。

切實落實國務院、財政部關(guan) 於(yu) 政府購買(mai) 服務各項規定,把政府購買(mai) 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一思想,明確任務,製定措施,落實職責。要廣泛宣傳(chuan) 政府購買(mai) 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yi) 、目標任務和相關(guan) 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zhong) 關(guan) 切,充分調動社會(hui) 參與(yu) 的積極性。

(二)推進相關(guan) 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轉變財政支出方式,協同推進政府購買(mai) 服務與(yu) 事業(ye) 單位改革和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脫鉤改革,對以承接購買(mai) 服務方式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事業(ye) 單位和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相應減少財政直接撥款,推動符合市場屬性的事業(ye) 單位和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轉為(wei) 社會(hui) 組織或企業(ye) ,促進公共服務承接主體(ti) 培育和市場競爭(zheng) 。

(三)總結購買(mai) 經驗,逐步深入推進。

根據領域特點和人民群眾(zhong) 實際需求,按照點麵結合、整體(ti) 推進、重點突破的工作思路,選擇部分公益性強、購買(mai) 意願足、市場供給條件比較成熟、社會(hui) 力量能夠承擔的項目,開展政府購買(mai) 服務工作。購買(mai) 主體(ti) 要不斷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方式,推動政府購買(mai) 服務工作機製建設,逐步擴大購買(mai) 服務範圍,將具備條件的事項逐步轉由社會(hui) 力量承擔。對於(yu) 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培育發展市場等方式積極創造實施條件,待條件具備後,轉由社會(hui) 力量承擔。對於(yu) 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hui) 力量承擔的服務項目,以及不屬於(yu) 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

(四)提高透明度,推進信息公開。

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有關(guan) 規定,購買(mai) 主體(ti) 應及時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ti) 上公開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等相關(guan) 信息。購買(mai) 主體(ti) 在確定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時,還應當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意見。購買(mai) 活動結束後,應將驗收結果於(yu) 驗收結束之日起2 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社會(hui) 公告,自覺接受社會(hui) 監督。

(五)嚴(yan) 格執行規定,加強監督管理。

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規定,規範政府購買(mai) 服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內(nei) 部監督管理製度。購買(mai) 主體(ti) 要積極聯合有關(guan) 部門,建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承接主體(ti) 承接政府購買(mai) 服務行為(wei) 信用檔案,實行聯合懲戒製度。對在購買(mai) 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ti) 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應依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重大惡劣社會(hui) 影響的,應當禁止其再次參與(yu)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mai) 服務工作。此外,承接主體(ti) 應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的信息。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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