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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15-06-23 10:49:44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促進跨境電子商務
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chan) 業(ye) 集群和交易規模。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有利於(yu) 用“互聯網+外貿”實現優(you) 進優(you) 出,發揮我國製造業(ye) 大國優(you) 勢,擴大海外營銷渠道,合理增加進口,擴大國內(nei) 消費,促進企業(ye) 和外貿轉型升級;有利於(yu) 增加就業(ye) ,推進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有利於(yu) 加快實施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升級。為(wei) 促進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國內(nei) 企業(ye) 更好地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加快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政策體(ti) 係和監管體(ti) 係,提高貿易各環節便利化水平。鼓勵企業(ye) 間貿易盡快實現全程在線交易,不斷擴大可交易商品範圍。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ye) 加強與(yu) 境外企業(ye) 合作,通過規範的“海外倉(cang) ”、體(ti) 驗店和配送網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體(ti) 係,逐步實現經營規範化、管理專(zhuan) 業(ye) 化、物流生產(chan) 集約化和監管科學化。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合理增加消費品進口。
  二、鼓勵有實力的企業(ye) 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影響力較大的公共平台,為(wei) 更多國內(nei) 外企業(ye) 溝通、洽談提供優(you) 質服務;培育一批競爭(zheng) 力較強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為(wei)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e) 提供全麵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較高的自建平台,鼓勵企業(ye) 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營銷渠道。鼓勵國內(nei) 企業(ye) 與(yu) 境外電子商務企業(ye) 強強聯合。
  三、優(you) 化配套的海關(guan) 監管措施。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you) 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guan) 進出口通關(guan) 作業(ye) 流程。研究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簡化歸類的可行性,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製度。
  四、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集中查驗、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強跨境電子商務質量安全監管,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ti) 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製度,突出經營企業(ye) 質量安全主體(ti) 責任,開展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管。進境商品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對違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要依法查處。
  五、明確規範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或免稅政策。關(guan) 於(yu)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由財政部按照有利於(yu) 拉動國內(nei) 消費、公平競爭(zheng) 、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會(hui) 同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另行製訂。
  六、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ye) 務試點。鼓勵境內(nei) 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ye) 務,滿足境內(nei) 外企業(ye) 及個(ge) 人跨境電子支付需要。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人民幣計價(jia) 結算。支持境內(nei) 銀行卡清算機構拓展境外業(ye) 務。加強對電子商務大額在線交易的監測,防範金融風險。加強跨境支付國內(nei) 與(yu) 國際監管合作,推動建立合作監管機製和信息共享機製。
  七、提供積極財政金融支持。鼓勵傳(chuan) 統製造和商貿流通企業(ye) 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國際市場。利用現有財政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e) 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為(wei) 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八、建設綜合服務體(ti) 係。支持各地創新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引導本地跨境電子商務產(chan) 業(ye) 向規模化、標準化、集群化、規範化方向發展。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為(wei)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e) 提供通關(guan) 、物流、倉(cang) 儲(chu) 、融資等全方位服務。支持企業(ye) 建立全球物流供應鏈和境外物流服務體(ti) 係。充分發揮各駐外經商機構作用,為(wei) 企業(ye) 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服務和必要的協助。
  九、規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wei) 。加強誠信體(ti) 係建設,完善信用評估機製,實現各監管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保障體(ti) 係。推動建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風險防範和預警機製,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售後服務製度。引導跨境電子商務主體(ti) 規範經營行為(wei) ,承擔質量安全主體(ti) 責任,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加強執法監管,加大知識產(chan) 權保護力度,堅決(jue) 打擊跨境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違法侵權行為(wei) 。通過有效措施,努力實現跨境電子商務在發展中逐步規範、在規範中健康發展。
  十、充分發揮行業(ye) 組織作用。推動建立全國性跨境電子商務行業(ye) 組織,指導各地行業(ye) 組織有效開展相關(guan) 工作。發揮行業(ye) 組織在政府與(yu) 企業(ye) 間的橋梁作用,引導企業(ye) 公平競爭(zheng) 、守法經營。加強與(yu) 國內(nei) 外相關(guan) 行業(ye) 組織交流合作,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e) 與(yu) 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集群、專(zhuan) 業(ye) 商會(hui) 在境外舉(ju) 辦實體(ti) 展會(hui) ,建立營銷網絡。聯合高校和職業(ye) 教育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養(yang) 培訓。
  十一、加強多雙邊國際合作。加強與(yu)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電子商務合作,提升合作水平,共同打造若幹暢通安全高效的電子商務大通道。通過多雙邊對話,與(yu) 各經濟體(ti) 建立互利共贏的合作機製,及時化解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引發的貿易摩擦和糾紛。
  十二、加強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製訂和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跨境電子商務的中長期總體(ti) 發展規劃,定期開展總結評估,支持和推動各地監管部門出台相關(guan) 措施。同時,對有條件、有發展意願的地區,就本意見的組織實施做好協調和服務等相關(guan) 工作。依托現有工作機製,加強部門間溝通協作和相關(guan) 政策銜接,全力推動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和海峽兩(liang) 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建設,及時總結經驗,適時擴大試點。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政策體(ti) 係和監管體(ti) 係。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製訂完善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的工作方案,切實履行指導、督查和監管責任。組建高效、便利、統一的公共服務平台,構建可追溯、可比對的數據鏈條,既符合監管要求,又簡化企業(ye) 申報辦理流程。加大對重點企業(ye) 的支持力度,主動與(yu) 相關(guan) 部門溝通,及時協調解決(jue) 組織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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