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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2-05 14:17:31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wei) 鼓勵創新藥的研發和使用,結合其大量存在“後續免費用藥臨(lin) 床研究”的特點,現將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銷售自產(chan) 創新藥的銷售額,為(wei) 向購買(mai) 方收取的全部價(jia) 款和價(jia) 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yu) 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二、本通知所稱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ce) 、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nei) 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製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三、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免費提供創新藥,應保留如下資料,以備稅務機關(guan) 查驗: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注明注冊(ce) 分類為(wei) 1.1類的藥品注冊(ce) 批件;

(二)後續免費提供創新藥的實施流程;

(三)第三方(創新藥代保管的醫院、藥品經銷單位等)出具免費用藥確認證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記、領取創新藥的記錄。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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