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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2-02 14:24:23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ye) 銀行、財務公司、城鄉(xiang) 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ye) 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chan) 範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dui) 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ye) 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chan) ;

(三)由金融企業(ye) 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mai) 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chan) 。

二、金融企業(ye)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chan) 餘(yu) 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yu) 額。

金融企業(ye)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wei) 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ye) 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zhai) 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ye) 剝離的債(zhai) 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chan) ,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ye) 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衝(chong) 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衝(chong) 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ye) 涉農(nong) 貸款和中小企業(ye) 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金融企業(ye) 涉農(nong) 貸款和中小企業(ye) 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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