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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發布時間:2013-12-03 08:00:00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e) 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有關(guan) 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郵政企業(ye)

 

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不屬於(yu)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e) 納入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所稱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郵政企業(ye) 。

 

二、航空運輸企業(ye)

 

航空運輸企業(ye) 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三、融資租賃企業(ye)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hui) 或者商務部批準從(cong) 事融資租賃業(ye) 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chan) 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guan) 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chan) 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jia) 款和價(jia) 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zhai) 券利息後的餘(yu) 額為(wei) 銷售額。

 

(二)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cong) 事融資租賃業(ye) 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ce) 資本達到1.7億(yi) 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ye) 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後注冊(ce) 資本達到1.7億(yi) 元的,從(cong) 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ye) 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四、計稅方法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不得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guan) 政策

 

原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wei) 增值稅扣稅憑證。

 

六、本通知第一、二、四、五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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