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解決(jue) 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ye) 總分機構繳納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製定了《航空運輸企業(ye) 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部分航空運輸企業(ye) 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附件1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ye) 總分機構,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本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附件2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ye) 總分機構,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本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發布〈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ye) 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3第7號)自2013年10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航空運輸企業(ye) 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規範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ye) 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文件印發)和現行增值稅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航空運輸企業(ye)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航空運輸企業(ye) 的總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補繳,下同)的稅額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
總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guan) 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四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wei)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的銷售額。
總機構應當按照增值稅現行規定核算匯總的銷售額。
第五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用於(yu) 《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第七條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wei) :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guan) 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八條 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稅額歸集匯總,填寫(xie) 《航空運輸企業(ye) 分支機構傳(chuan) 遞單》(見附件1),報送主管稅務機關(guan) 簽章確認後,於(yu) 次月10日前傳(chuan) 遞給總機構。
第九條 總機構的納稅期限為(wei) 一個(ge) 季度。
第十條 總機構應當依據《航空運輸企業(ye) 分支機構傳(chuan) 遞單》,匯總計算當期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當期已繳納的稅額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計算公式為(wei) :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第十一條 航空運輸企業(ye) 匯總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後25個(ge) 工作日內(nei) ,總機構應當計算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並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送《——年度航空運輸企業(ye) 年度清算表》(附件2)。計算公式為(wei) :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為(wei) 總機構年度內(nei) 各季度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
第十三條 年度終了後40個(ge) 工作日內(nei) ,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將《——年度航空運輸企業(ye) 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小於(yu) 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guan) ,在一定時期內(nei) 暫停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大於(yu) 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差額部分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guan) ,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一並補繳入庫。
第十五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認定為(wei)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十六條 總機構應當在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ye) 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稅。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後的第一個(ge) 申報期內(nei) 申報抵扣。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ye) 務申報不實的,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guan) 。
第十八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guan) 政策執行。
附件:1.航空運輸企業(ye) 分支機構傳(chuan) 遞單
2.____年度航空運輸企業(ye) 年度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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