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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

發布時間:2013-03-29 09:02:17 網絡事業(ye) 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辦發〔2013〕2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dang) 的十八屆二中全會(hui) 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抓好改革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事關(guan) 重大,任務艱巨,需要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批實施、逐步推進,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you) 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施《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guan) 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務(共29項)

(一)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 (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業(ye) 注冊(ce) 登記)

(二)製定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ti) 製的指導意見。 (中央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分別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guan) 部門意見。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製定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三定”規定。 (中央編辦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guan) 部門意見。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嚴(yan) 格控製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今後一般不新設許可,因特殊需要確需新設的,必須嚴(yan) 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法製辦會(hui) 同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提出並執行嚴(yan) 格控製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ti) 措施)

(六)製定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三定”規定。 (中央編辦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guan) 部門意見。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製定印發機構改革中涉及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nong) 業(ye) 部、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的職責調整通知。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列明取消審批的投資項目(含按照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原則取消的國家規劃內(nei) 需要審批的項目)、下放地方審批的投資項目(含下放地方的國家規劃內(nei) 需要審批的項目),列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保留審批的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製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汙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nong) 業(ye) 部、商務部以及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台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

(九)下放一批國家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ti) 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chan) 經營活動和產(chan) 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hui) 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監察部、法製辦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guan) 檢查活動。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會(hui) 同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減少、合並一批財政專(zhuan) 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zhuan) 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財政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將注冊(ce) 資本實繳登記製改為(wei) 認繳登記製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實行“寬進嚴(yan) 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的建議。 (工商總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減少一批重要領域和關(guan) 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wei) 後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的建議。 (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進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與(yu) 行政機關(guan) 脫鉤,強化行業(ye) 自律,使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真正成為(wei) 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wei) 的主體(ti) 。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hui) 同國資委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ye) 多會(hui) )

(十九)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guan) 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 (法製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係統改革。 (各部門分別負責。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職能轉變要求,提出加強自身改革和推進本係統改革的具體(ti) 措施)

(二十一)規範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ti) 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ye) 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中央編辦會(hui) 同質檢總局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對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xiang) 社區服務類社會(hui) 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製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hui) 組織管理製度,推動社會(hui) 組織完善內(nei) 部治理結構。 (民政部會(hui) 同法製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hui) 團體(ti) 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guan) 行政法規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製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hui) 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四)完善宏觀調控體(ti) 係,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製統一、政令暢通。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商務部、銀監會(hui) 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觀調控體(ti) 係的意見)
(二十五)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ye) 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zheng) 有序。 (商務部、稅務總局會(hui) 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銀監會(hui) 、證監會(hui) 、保監會(hui) 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有關(guan) 部門在職責範圍內(nei) 嚴(yan) 格執行有關(guan) 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務部牽頭解決(jue) 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六)加強社會(hui) 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hui) 管理方式。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hui) 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教育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在職責範圍內(nei) 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hui) 管理的具體(ti) 措施)

(二十七)公平對待社會(hui) 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群眾(zhong) 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mai) 服務力度。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農(nong) 業(ye) 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ti) 政策)

(二十八)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 (中央編辦會(hui) 同法製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推進部門組織條例有關(guan) 試點工作)

(二十九)加強技術標準體(ti) 係建設。 (質檢總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強製性標準管理的方案,並組織修訂一批急需的強製性標準)

二、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

(一)下放一批國家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相應加強監督檢查。出台並實施扶持地方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製度。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chan) 經營活動和產(chan) 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hui) 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監察部、法製辦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國務院部門對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進行水平評價(jia) 的事項,改由有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學會(hui) 具體(ti) 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hui) 同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法製辦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減少、合並一批財政專(zhuan) 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zhuan) 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出台並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的意見。 (財政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guan) 部門在職責範圍內(nei) 加強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稅務總局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八)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hui) 同銀監會(hui) 、證監會(hui) 、保監會(hui) 、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九)加強政務誠信製度建設。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wei) 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製度。 (公安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一)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wei) 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製度。 (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二)出台並實施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會(hui) 同法製辦、稅務總局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chan) 登記條例)

(十三)出台並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製度。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hui) 同公安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並實施新的現金管理製度。 (人民銀行會(hui) 同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hui) 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類國有資產(chan) 管理製度和體(ti) 製。 (財政部會(hui) 同國資委、中央編辦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見)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製度,提高製度質量。 (法製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七)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機製,建立決(jue) 策後評估和糾錯製度。 (法製辦、國務院辦公廳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八)嚴(yan) 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 (法製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九)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製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yan) 格責任追究。 (國務院辦公廳、法製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guan) 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 (法製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並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製度。 (財政部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ye) 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中央編辦會(hui) 同質檢總局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進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與(yu) 行政機關(guan) 脫鉤。探索一業(ye) 多會(hui) ,引入競爭(zheng) 機製。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hui) 同國資委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總結脫鉤工作、一業(ye) 多會(hui) 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逐步推開的意見)

(二十四)通過修訂或製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強化發展規劃製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製度機製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ti) 製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 (中央編辦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維護全國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zheng) 有序的長效機製。 (商務部、稅務總局會(hui) 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組織開展機構編製法製化的研究工作。 (中央編辦會(hui) 同財政部、法製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薦性標準體(ti) 係。 (質檢總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賬戶實名登記製度。 (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會(hui) 同財政部、銀監會(hui) 、證監會(hui) 、保監會(hui) 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1項)

(一)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並基本完成投資體(ti) 製改革。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決(jue) 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ye) 和個(ge) 人投資自主權。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nong) 業(ye) 部、商務部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產(chan) 經營活動和產(chan) 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hui) 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監察部、法製辦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

(三)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

(四)基本完成整合業(ye) 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工作。 (中央編辦會(hui) 同質檢總局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

(五)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會(hui) 同商務部、工商總局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提出具體(ti) 辦法,有關(guan) 部門在職責範圍內(nei) 組織實施)

(六)基本完成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與(yu) 行政機關(guan) 脫鉤。出台實行一業(ye) 多會(hui) 的具體(ti) 辦法。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hui) 同國資委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

(七)出台並實施政務誠信製度。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

(八)出台並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wei) 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製度。 (公安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

(九)出台並實施以組織機構代碼為(wei) 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製度。 (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

(十)基本建成強製性與(yu) 推薦性標準協調配套、符合經濟社會(hui) 和科技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體(ti) 係。 (質檢總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

(十一)基本完成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guan) 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 (法製辦負責)

四、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4項)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hui) 同銀監會(hui) 、證監會(hui) 、保監會(hui) 、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hui) 組織體(ti) 製。 (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

(三)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hui) 組織管理體(ti) 製。 (民政部、中央編辦分別負責)

(四)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ti) 係。 (中央編辦負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方案》經全國人大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方案》落實工作,深刻認識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大意義(yi) ,準確把握各項改革要求,將落實《方案》作為(wei) 今後一個(ge) 時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領導親(qin) 自負責,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新聞宣傳(chuan) 和輿論引導,以更大力度,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門要立即建立落實《方案》的工作機製,按照任務分工,製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表,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ge) 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落實任務分工需要增加參與(yu) 部門的,請牽頭部門提出並商有關(guan) 部門確定。

(三)突出重點,逐項抓好落實。要按時完成新組建部門的“三定”工作。“三定”規定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落實職能轉變要求,綜合設置內(nei) 設機構,嚴(yan) 格控製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各部門都要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該取消的必須取消,該下放的必須下放,該整合的必須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場、社會(hui) 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幹預,同時該加強的要切實加強,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嚴(yan) 格依法監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四)加強督查,務求取得實效。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對《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匯總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國務院辦公廳將對各部門落實分工情況組織專(zhuan) 項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逐一落實到位,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yu) 民,樹立新一屆國務院良好形象。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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