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25 08:51:31 國資委報告雜誌社

治理型管控,是大型國企集團管控模式在“管資本”轉型下的嶄新演繹形式,是指集團公司以資本為(wei) 紐帶,以股權為(wei) 基礎,以派出股權代表、董事、監事為(wei) 依托,著力加強子企業(ye) 董事會(hui) 建設和規範運作,依法保障子企業(ye) 經營自主權,通過分層分類精準授權,有效激發新活力新動能的管控新模式。推進治理型管控,必須堅持以科學分類為(wei) 前提,以配齊建強董事會(hui) 為(wei) 突破口,以精準有效授權為(wei) 核心,以合規風控體(ti) 係為(wei) 保障,以全麵加強黨(dang) 的領導為(wei) 統領。通過高效的公司治理,賦能集團整體(ti) 高質量發展。
科學進行子企業(ye) 分類是
推進治理型管控的重要前提
我國大型國有企業(ye) 集團下屬企業(ye) 數量龐大、種類繁多。以中國石油為(wei) 例,旗下擁有近3100多家法人單位,其中控參股企業(ye) 多達2200多家。因此,隻有首先明確子企業(ye) 功能定位,科學合理地劃分子企業(ye) 類型,才能“一類一策、一企一策”推進治理型管控和精準化授放權。
總結標杆企業(ye) 實踐,可以將子企業(ye) 分類的標準,大體(ti) 上有三種劃分方式。
一是按子企業(ye) 戰略重要度分類。例如鞍鋼集團,綜合考慮子企業(ye) 的功能定位、經營規模和產(chan) 業(ye) 成熟度等因素,將子企業(ye) 劃分為(wei) 核心業(ye) 務類公司、專(zhuan) 業(ye) 化公司和功能性服務型公司。針對不同類型企業(ye) ,科學匹配管控要素,實施分類授權、分類管控。
二是按集團公司持股比例分類。根據集團公司持股比例,可以將子企業(ye) 劃分為(wei) 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等類型。每一大類中還可以進一步細分若幹小類。
三是按子企業(ye) 公司治理結構分類。例如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對旗下708家各級分子公司治理現狀進行了梳理,提出了“子公司和分公司、董事會(hui) 和執行董事、黨(dang) 委和黨(dang) 支部”三種區別,細分了六種不同治理結構,並針對分公司、執行董事、黨(dang) 支部等相對特殊的治理結構下的企業(ye) ,推行差異化治理模式。
配齊建強子企業(ye) 董事會(hui) 是
實施治理型管控的突破口
董事會(hui) 建設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按照“應建盡建、配齊建強”要求,抓好重要子公司董事會(hui) 建設,是落實治理型管控的重要突破口。
在改革推進中,到底哪些企業(ye) 適合建立董事會(hui) ,哪些不適合,必須科學論證,合理確定“應建盡建”的範圍。
調整、優(you) 化董事會(hui) 結構時,必須服從(cong) 和服務於(yu) 如何更好發揮董事會(hui) 的“定戰略、作決(jue) 策、防風險”作用,應堅持如下四項基本原則:規模適宜、多元製衡,專(zhuan) 業(ye) 互補、雙向進入。
規模適宜。建議綜合考慮功能定位、企業(ye) 規模、業(ye) 務發展及實際需要等因素,分類配置董事會(hui) 成員規模。對於(yu) 競爭(zheng) 類企業(ye) ,應著力打造戰略決(jue) 策型董事會(hui) ,一般7—9人,並實現外部董事占多數。對於(yu) 功能類企業(ye) ,重點是打造戰略監督型董事會(hui) ,一般5—7人,可引進2—3名外部董事,以充分發揮外部董事決(jue) 策倒逼作用。對於(yu) 公益類企業(ye) ,可以打造輕型董事會(hui) ,按照3—5人配置,以內(nei) 部董事為(wei) 主,重點是提高決(jue) 策執行效率。
多元製衡。董事會(hui) 成員的人選,應來自多元化的利益相關(guan) 方,代表不同的股東(dong) 或組織,擁有不同的性別、年齡、文化、種族、教育背景和專(zhuan) 業(ye) 經驗,以確保利益訴求和決(jue) 策出發點不能完全一樣,甚至是針鋒相對。隻有這樣,才能集思廣益,減少決(jue) 策風險。對於(yu) 國有全資、獨資和絕對控股企業(ye) 來說,為(wei) 充分體(ti) 現製衡原則,其董事會(hui) 成員建議至少包括四方麵人選:一是國有股東(dong) 選派的董事;二是來自集團外部董事庫或直接社會(hui) 化選聘的專(zhuan) 家董事;三是職工董事;四是科學家董事,如總工程師、首席科學家等。
專(zhuan) 業(ye) 互補。增強董事會(hui) 成員專(zhuan) 業(ye) 互補的關(guan) 鍵一招,就是加快打造一支政治過硬、素質優(you) 良、專(zhuan) 業(ye) 突出的外部董事隊伍。首先要具備突出的專(zhuan) 業(ye) 化能力。堅持德才兼備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和專(zhuan) 業(ye) 能力,重點選聘法律、財務、金融、資本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麵專(zhuan) 家、知名企業(ye) 高級管理人員等,確保專(zhuan) 業(ye) 經驗多元化和能力結構互補性。其次是要強調專(zhuan) 職化運作。例如中廣核堅持推行外部董事“專(zhuan) 職化”,子企業(ye) 外部董事原則上均為(wei) 專(zhuan) 職,不在集團內(nei) 擔任其他職務,同一外部董事任職的子企業(ye) 不超過4戶,確保外部董事履職行權的獨立性和充分性。再次是要加強專(zhuan) 組化管理。例如中國建築統籌子企業(ye) 特點和外部董事專(zhuan) 長,對外部董事實行4人編組,每組任職不超過3家,針對性開展小組製委派,強化董事會(hui) 運作的經驗集成和外部董事履職的交流互鑒。
雙向進入。不斷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體(ti) 製,推動黨(dang) 的建設與(yu) 企業(ye) 改革發展在章程製度、體(ti) 製機製、工作實踐上有效對接。全麵落實黨(dang) 委(黨(dang) 組)書(shu) 記、董事長“一肩挑”,黨(dang) 員總經理擔任黨(dang) 委(黨(dang) 組)副書(shu) 記並進入董事會(hui) 。
酌情設立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設立專(zhuan) 委會(hui) 的目的,主要是為(wei) 董事會(hui) 決(jue) 策提供專(zhuan) 業(ye) 支持。這就像設立一個(ge) 部門或機構一樣,一旦正式運作,也會(hui) 產(chan) 生相應的成本。因此,需要綜合考慮決(jue) 策效率、專(zhuan) 業(ye) 增值、運行成本和退出條件等因素,從(cong) 投入產(chan) 出角度來進行綜合研判。此外,專(zhuan) 委會(hui) 的設立,應該結合自身發展需要和行業(ye) 特點,因需而設,而不是標準化配置。
分類分層精準授放權是
落實治理型管控的核心任務
為(wei) 更好發揮集團所屬子公司治理效能,重點在於(yu) 堅持精準授放權與(yu) 優(you) 化集團管控相銜接,在法人層級間建立集權有道、分權有序、授權有章、用權有度的授權體(ti) 係。
加大授權放權力度
一是製度設計為(wei) 先。按照“分類實施、分步推進、分級落實”的原則,把握授權的“角度”“額度”,製定董事會(hui) 授權管理辦法、落實子企業(ye) 董事會(hui) 職權工作方案等,健全集團範圍內(nei) 多層次授權管理製度體(ti) 係,激發子企業(ye) 發展活力。
二是權責清單為(wei) 基。重點是完善“三個(ge) 清單”:製定黨(dang) 委前置事項權責清單,對企業(ye) 發展戰略、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融資、資本運作、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項進行前置研究,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製定董事會(hui) 決(jue) 策事項權責清單,在投資融資、資產(chan) 處置等方麵,進一步細化分解決(jue) 策事項和額度,發揮定戰略、作決(jue) 策、防風險作用。製定經理層決(jue) 策事項權責清單,根據經營發展、管理成熟度等因素,在投資融資、資產(chan) 處置、采購銷售等方麵細化經理層決(jue) 策事項清單,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
三是模板指引支撐。為(wei) 加強集團範圍內(nei) 授放權工作的規範性,集團本部應統一研究製定公司章程模板、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製度清單、各類法人治理主體(ti) 工作規則樣本、董事會(hui) 授權製度操作指引等工具文件,既要“一企一策”推行,也要加強規範管理。
落實子企業(ye) 董事會(hui) 職權
為(wei) 確保決(jue) 策事項放得下、接得住,必須從(cong) 公司章程、議事規則、管理製度等層麵,進一步落實子企業(ye) 董事會(hui) 職權,明晰上下權責邊界,規範權力運行方式。
要分批分類有序落實子企業(ye) 董事會(hui) 6項重點職權,包括中長期發展決(jue) 策權、經理層成員選聘權、經理層成員業(ye) 績考核權、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權、職工工資分配管理權、重大財務事項管理權。特別是優(you) 先做實董事會(hui) 的重大投資決(jue) 策權、對經理層的業(ye) 績考核和薪酬分配權,使子企業(ye) 的董事會(hui) 真正能夠在重大投資決(jue) 策、選人用人、考核分配、防範風險等方麵,更好發揮經營決(jue) 策主體(ti) 作用。
加強動態授權管理
堅持對各類授權事項“可授可收”。以“行權評價(jia) +動態調整”為(wei) 手段,強化對子企業(ye) 董事會(hui) 適度授權、分類管理、有效監督的動態授權管理機製,形成授權、監管、評價(jia) 、調整的閉環管理體(ti) 係,通過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差異化管控事項。
例如,鞍鋼集團從(cong) 法人治理、行權規範、行權效能等三個(ge) 維度,構建“權力清單—履職規範—行權評價(jia) —動態調整”全周期授權管理體(ti) 係,實施A、B、C三級動態管理。對評價(jia) 為(wei) A級的,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對評價(jia) 為(wei) B級的,適度調整授權,促進充分行權;對評價(jia) 為(wei) C級的,進行分析指導,必要時收回相關(guan) 權限。
完善公司治理製度體(ti) 係是夯實治理型管控的基礎保障
完善製度體(ti) 係建設,確保治理有章可循
圍繞建立健全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製衡的公司治理機製的目標,發揮製度文件的基礎性作用,結合差異化授權放權,指導子企業(ye) 修訂完善以公司章程為(wei) 核心的分級分類規章製度體(ti) 係,實現各項治理和管控事項有製可依、流程通暢、實施閉環。
通過章程,明確界定出資人、黨(dang) 委會(hui)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經理層等治理主體(ti) 的職責權限和決(jue) 策事項,動態修訂完善議事規則及配套製度,確保治理體(ti) 係運作規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指導子企業(ye) 對原有公司管理、法人治理、財金管理、人力資源、激勵考核、黨(dang) 建等相關(guan) 製度文件進行適應性修訂,提升管控流程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督導子企業(ye) 對所屬各級企業(ye) 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建設和運作,確保各治理機構規範履職,提升管理治理效能。
加強合格風控監督,確保製度執行到位
加強合規管理。指導子企業(ye) 建立覆蓋合同、法律風險、糾紛案件處理等方麵的法律合規體(ti) 係,依法合規開展業(ye) 務和生產(chan) 經營活動。深入開展合規專(zhuan) 項盡職調查,抓好整改落實和完善提高,築牢合規管理基石。
加強風險管控。依照法律法規,全麵指導子企業(ye) 統籌做好發展與(yu) 安全工作,對安全生產(chan) 、生態環保、網信安全、網絡輿情、信訪穩定、法律涉訴等做好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
加強監督體(ti) 係建設。強化出資人監督,加強董事會(hui) 、經理層履職評價(jia) ,落實各治理監督主體(ti) 職責。強化專(zhuan) 業(ye) 監督,明確監督內(nei) 容、要素、周期,加強事前規範指導、事中跟蹤監控、事後考評問責。強化專(zhuan) 責監督,落實紀檢、審計監督職能,加大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
加強製度體(ti) 係運行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例如,鞍鋼集團健全董事會(hui) 運作在線監督機製,搭建“從(cong) 上看到底”的公司治理管控係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對各級董事會(hui) 運行情況進行收集統計、數據分析、監督評價(jia) ,並實現與(yu) 國資委相關(guan) 信息係統的數據對接。
堅持黨(dang) 的領導是創新治理型管控的獨特優(you) 勢
全麵落實“兩(liang) 個(ge) 一以貫之”,高度重視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dang) 的領導。從(cong) 集團到各級子企業(ye) ,無論哪種產(chan) 業(ye) 性質、何種股權結構,都必須旗幟鮮明地把堅持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擺在首要位置,充分發揮黨(dang) 委(黨(dang) 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正確處理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董事會(hui) 、經理層等治理主體(ti) 的關(guan) 係,將黨(dang) 的領導落實到國企集團範圍全係統、各環節、最基層。
例如,南方電網對於(yu) 分公司,以“兩(liang) 個(ge) 適度”確保黨(dang) 委總攬不包攬、到位不越位。探索黨(dang) 委班子和經理層成員適度分離,避免高度重疊;注重黨(dang) 委發揮領導作用與(yu) 支持經理層依法行權履職適度平衡,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經黨(dang) 委前置研究討論後由經理層決(jue) 定。
對於(yu) 設執行董事的企業(ye) ,以“兩(liang) 個(ge) 統籌”防止“個(ge) 人說了算”的問題。統籌“黨(dang) 委書(shu) 記和執行董事”,明確黨(dang) 委書(shu) 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任。統籌“法律地位和政策要求”,在權責配置時,將經理層選聘權、業(ye) 績考核權、薪酬管理權等不適合經理層自身決(jue) 策的事項提級至出資人決(jue) 策。
對於(yu) 設黨(dang) 支部的企業(ye) ,以“兩(liang) 個(ge) 推動”打通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的“最後一公裏”。推動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jue) 策權的企業(ye) 黨(dang) 支部發揮“把關(guan) 定向”作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及幹部管理權限範圍內(nei) 的人事任免事項由黨(dang) 支部委員會(hui) 前置研究討論。推動內(nei) 設機構黨(dang) 支部發揮“戰鬥堡壘”作用,推進黨(dang) 支部工作與(yu) “三基”建設、業(ye) 務工作深度融合。
來源:《國資報告》雜誌2022年第6期,原標題《大型國企集團實施治理型管控的路徑與(yu) 建議》
作者: 田誌友 丁泉(作者單位分別為(wei) :上海國有資本運營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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