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7-05 09:16:31 法製日報

海外代購已經成為(wei) 百姓消費的重要渠道,從(cong) 奢侈品化妝品到吃穿日用,代購確實方便了一票愛剁手人士,但代購的弊端也相伴生。這不,浙江省湖州市的小沈代購了一款一萬(wan) 餘(yu) 元的戒指,結果等了280多天,還沒見到影子……
2020年4月,家住湖州市吳興(xing) 區的小沈想要購買(mai) 一款奢侈品飾品作為(wei) 自己30歲的生日禮物,她通過朋友推薦加了從(cong) 事海外代購的小程的微信,隨後選中一款價(jia) 值一萬(wan) 餘(yu) 元的戒指,並立即支付了所有的款項。
滿心歡喜的小沈開始等待這件跨國快遞,一天、兩(liang) 天、一周、兩(liang) 周……好長時間過去了,這件跨國快遞物流信息卻一直沒有更新,心急的小沈多次詢問代購小程,小程告訴她說需要詢問當地物流公司,但快遞公司的回複卻一直是需要耐心等待。2021年初,距離小沈購買(mai) 戒指已經過去了280多天,種種跡象表明,這件跨國快遞已經丟(diu) 失。
其間,小沈多次向小程要求退款,但小程一直不同意退款。無奈之下,小沈訴至法院,要求小程退還戒指款項。
麵對小沈的起訴,小程認為(wei) ,小沈確有向其購買(mai) 戒指一事,而自己也已經委托在澳大利亞(ya) 的朋友將戒指通過快遞發往小沈的住處,可不知為(wei) 何現在快遞信息丟(diu) 失,她也一直努力與(yu) 快遞公司溝通,但一直沒有結果,因此她認為(wei) 自己不應該承擔退還貨款的責任。
那麽(me) ,小程到底應不應該承擔退款責任呢?
辦案法官介紹,本案雙方當事人通過微信達成購買(mai) 戒指的合意,原告已支付全部款項,現標的物滅失。網購商品下單後,賣家與(yu) 買(mai) 家就構成了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此時如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毀滅失,依據民法典第512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wei) 交付商品並采用快遞物流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wei) 交付時間。同時依據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mai) 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風險轉移應以是否交付給買(mai) 受人為(wei) 準,未交付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已交付由買(mai) 受人承擔。
因此,該快遞丟(diu) 失的責任應由小程承擔,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小程同意退還小沈全部貨款。
法官提醒,當我們(men) 郵寄快遞時,就與(yu) 快遞公司訂立了運輸合同(或成立郵寄服務合同),我們(men) 是托運人,快遞公司是承運人。快遞紙質詳情底單以及電子底單都是雙方已成立運輸合同關(guan) 係的證據。按照合同要求,快遞公司作為(wei) 承運人應當將委托托運的貨物完好無損地送至收貨地址。當運輸過程中未交付收件人的貨物出現損毀、滅失時,作為(wei) 托運人(寄件人)即可依據合同關(guan) 係向快遞公司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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