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3-20 08:55:34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jue) 定》顯示,經過清理,國務院此次共對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與(yu) 快遞業(ye) 息息相關(guan) 的《快遞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多項條款被修改。
2018年5月1日《快遞暫行條例》正式實施,此次相關(guan) 條款被修改。《決(jue) 定》顯示,刪去《快遞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其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guan) 總署;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chan) 地地理標誌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不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決(jue) 定》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進行了修改,正式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cong) 業(ye) 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決(jue) 定》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三款:“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cong) 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還增加了一條,作為(wei)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guan) 業(ye) 務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的違法行為(wei) 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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