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2-05 10:12:02 中國網

為(wei) 加強船舶檢驗管理,規範船舶檢驗服務,交通運輸部近日頒布了《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這是我國首部船舶檢驗方麵的部門規章,將於(yu)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出台《船舶檢驗管理規定》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船舶檢驗機構的含義(yi) 和業(ye) 務範圍,規定國內(nei) 船舶檢驗機構分A、B、C、D四類從(cong) 事船舶法定檢驗,強化了船舶檢驗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支撐保障作用,明確了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的定位和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範製定與(yu) 發布要求,明確了船舶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執業(ye) 行為(wei) 要求,並對自由貿易區登記船舶的入級檢驗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定》的出台促進了我國船舶檢驗法律法規體(ti) 係的完善,對於(yu) 提升船舶檢驗能力和船舶質量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進航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
按照《規定》,A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cong) 事國際航行船舶、國內(nei) 航行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和相關(guan) 船用產(chan) 品的法定檢驗;B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cong) 事國內(nei) 航行船舶的法定檢驗和相關(guan) 船用產(chan) 品的法定檢驗;C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cong) 事內(nei) 河船舶的法定檢驗;D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cong) 事內(nei) 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閉水域內(nei) 船長不超過30米、主機功率不超過50千瓦的貨船和船長不超過30米、主機功率不超過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檢驗。
據了解,船舶檢驗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船舶的安全、質量進行技術把關(guan) 的重要環節,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nei) 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必須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shu) 方可航行。目前我國船舶檢驗工作開展的主要依據是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和原交通部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guan) 技術規範。隨著我國船舶製造業(ye) 和航運業(ye) 的發展,船舶檢驗業(ye) 務量成倍增長,相關(guan) 國際海事公約也發生了較大變化,為(wei) 此交通運輸部出台《規定》以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船舶檢驗管理。
2015年,全國共有30個(ge) 省級船檢機構、262個(ge) 分支機構,1個(ge) 中國船級社及17個(ge) 分社和31個(ge) 海外辦事處,經批準的國外船舶檢驗機構駐華驗船公司機構22個(ge) 。2015年全國船舶檢驗機構共有檢驗登記船舶253448艘,總噸位19887萬(wan) ,其中,國內(nei) 航行船舶251074艘、總噸位16113萬(wan) ,國際航行船舶2374艘、總噸位3773萬(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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