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1-23 10:34:02 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

一、“大公信用數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數據)的“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公布違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規
從(cong) 網上查到“大公信用數據有限公司是“大公國際信用評級集團”旗下的全資子公司。大公信用數據承擔的使命是研究互聯網時代的評級變革,構建全新的互聯網評級思想方法體(ti) 係,滿足互聯網時代日益增長的信用信息服務的需求。大公互聯網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是大公信用數據推出的首個(ge) 數字化創新評級服務項目。”(查此公司的網址卻是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大公數據”沒有信用評級的資質,也沒有征信的資質,更沒有“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公布的職能。
“大公數據”發布P2P平台黑名單根據《大公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黑名單管理辦法》與(yu) 《大公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名單管理辦法》。這兩(liang) 個(ge) 辦法裏都把此次公布事件確定為(wei) “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如果是這樣的定位,大公數據就應得到金融信用監管部門的批準才能進行公布,因為(wei) 金融信用不比其他信用,金融信用的風險預警,及黑名單地公布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等相關(guan) 規定由我國法定的部門按法定的程序進行,因此“大公數據”沒有資格來進行“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及“黑名單”的公布。對金融信用的評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行(2006)95號的規定。
二、“大公數據”的“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公布”超越了自身職能的範圍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公),是1994年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經貿委批準,成立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大公擁有中國政府特許經營的全部評級資質。
大公是中國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信用評級機構:債(zhai) 券市場:1、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企業(ye) 債(zhai) 券信用評級機構;2、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銀行間市場債(zhai) 券信用評級機構;3、中國證監會(hui) 認定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ye) 務信用評級機構;4、國務院發改委認定的企業(ye) 債(zhai) 券信用評級機構;5、中國保監會(hui) 認定的保險公司投資債(zhai) 券信用評級機構
信貸市場:1、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借款企業(ye) 信用評級機構;2、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中小企業(ye) 信用評級機構;3、國務院發改委認定的中小企業(ye) 信用評級機構;4、國務院發改委認定的擔保公司信用評級機構北京市科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e) ,中關(guan) 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ye) 。
但是“大公數據“是“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大公數據”並不具有“大公”的職能。
“大公數據”不具備對金融信用的評級,即使是“大公”也隻是擁有中國政府特許經營的全部評級資質,但是P2P平台不是特許經營的範圍隻是一般企業(ye) ,因此大公也沒權對其評級,何況“大公數據”根本就不具備信用評級的資質,而且此次行為(wei) 不僅(jin) 是評級,而是“金融風險預警”和“黑名單”公布。
三、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行(2006)95號的規定
即使擁有評級資質的機構也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行(2006)95號的規定(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七、信用評級機構應遵循以下信用評級程序:(一)被評對象與(yu) 信用評級機構當事雙方簽訂評級合同,支付評估費。”(二)被評對象按合同規定向信用評級機構提供所需的真實、完整的有關(guan) 資料、報表。(三)信用評級機構收到被評對象提供的資料、報表後,在合同規定期限內(nei) 按有關(guan) 規定進行詳細審核,並就被評對象經營及財務狀況組織現場調查和訪談。(四)信用評級機構綜合搜集到的與(yu) 被評對象有關(guan) 的信息資料,經加工分析後提出信用評級報告書(shu) 。(五)信用評級機構召開內(nei) 部信用評級評審委員會(hui) ,評定等級。(六)如被評對象有充分理由認為(wei) 評級結果與(yu) 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可在規定的時限內(nei) 向信用評級機構提出複評申請並提供補充資料,複評次數僅(jin) 限一次;首次評級後,信用評級機構應將評級結果書(shu) 麵告知被評對象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七)擬發行債(zhai) 券的信用評級結果由債(zhai) 券發行人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國內(nei) 有關(guan) 媒體(ti) 上公告。借款企業(ye) 和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結果,由信用評級機構在企業(ye) 自願的原則下,將其信用等級在國內(nei) 有關(guan) 媒體(ti) 上公告。(八)信用評級機構在債(zhai) 券存續期和企業(ye) 信用等級有效期內(nei) ,應進行跟蹤評級。跟蹤評級結果與(yu) 公告結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評級機構及時通知被評對象。信用評級機構應將變更後的債(zhai) 券信用等級在指定媒體(ti) 上向社會(hui) 公布並書(shu) 麵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更後的借款企業(ye) 信用等級和擔保機構信用等級,信用評級機構除書(shu) 麵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外,還應在企業(ye) 自願的原則下,將其信用等級在國內(nei) 有關(guan) 媒體(ti) 上公告。”的規定進行。何況“大公數據”還不具備評級資質。
“大公數據”此次行為(wei) 的數據的來源是否是黑名單上的機構提供的,數據的真實性、客觀性、科學性是怎樣保證的。
四、此次公布的對象並不是“金融信用”機構,因此評價(jia) 的客體(ti) 是錯誤的
真像“大公數據”公布的是“金融信用風險”,那麽(me) P2P平台本身並不是金融信用機構,更不是信貸主體(ti) 中的債(zhai) 務人。大家都很清楚P2P平台本身不是借貸合同的當事人,隻是為(wei) 借款人與(yu) 出借人提供融資信息的平台,因此“大公數據”評價(jia) 對象是錯誤的。
五、“大公數據”的此次公布結果有違反科學性
“大公數據”此次公布的信息錯誤百出,有違評級結果的公信力,如果基礎數據都是錯誤的,那麽(me) 其結果又何談科學性與(yu) 公正性。
六、“大公數據”此行有擾亂(luan) 市場秩序嫌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布虛偽(wei) 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e) 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yan) 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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