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1-12 09:30:59 互聯網

1月9日,國家郵政局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guan) 公文寄遞管理的通知》(國郵發〔2015〕1號),強調快遞企業(ye) 不得寄遞國家機關(guan) 公文。
《通知》指出,國家機關(guan) 公文是國家機關(guan) 依法履行職責、處理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相關(guan) 規定,郵政企業(ye) 以外的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寄遞國家機關(guan) 公文,這是法律劃定的“紅線”。
據億(yi) 邦動力網了解,郵政企業(ye) 專(zhuan) 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控股企業(ye) 。就平時常見的收寄企業(ye) 來說,EMS屬於(yu) 郵政企業(ye) ,而順豐(feng) 、中通等快遞企業(ye) 都屬於(yu) 非郵政企業(ye)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快遞企業(ye) 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ye) 專(zhuan) 營的信件寄遞業(ye) 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guan) 公文。”
為(wei) 此,《通知》要求,各級郵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違法寄遞國家機關(guan) 公文行為(wei) ,充分利用公眾(zhong) 舉(ju) 報、媒體(ti) 曝光等渠道拓寬案件線索來源,對公眾(zhong) 舉(ju) 報,應當在受理時要求舉(ju) 報人如實提供其姓名和聯係方式、案件線索以及相關(guan) 證據。案件查證屬實的,要依法對有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予以處理。
對違規交寄國家機關(guan) 公文的單位,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就加強公文寄遞管理向該單位提出建議,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將有關(guan) 情況通報其上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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