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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1-17 14:27:03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關(guan) 於(yu)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裝〔2023〕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局、委)、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有關(guan)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行業(ye) 組織和技術服務機構:


為(wei) 落實《關(guan) 於(yu) 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準入管理的意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準入管理辦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幹規定(試行)》等有關(guan) 規定,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決(jue) 定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ti) 要求


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yu) 示範應用工作基礎上,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遴選具備量產(chan) 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以下簡稱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開展準入試點;對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在限定區域內(nei) 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車輛用於(yu) 運輸經營的需滿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營資質和運營管理要求。本通知中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yi) 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以下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和使用主體(ti) 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chan) 業(ye) 生態的迭代優(you) 化,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基於(yu) 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guan) 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製修訂,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chan) 準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ti) 係。


三、組織實施


(一)試點申報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和使用主體(ti) 組成聯合體(ti) ,參考實施指南(附件1),製定申報方案(模板參考附件2),經車輛擬運行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人民政府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向所在地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願申報,車輛擬運行城市應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條件。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hui) 同省級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和網絡安全保衛部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通信管理局,對申報方案進行審核,於(yu) 2023年12月20日前報送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光盤一份)。在此次集中申報結束後,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智能網聯汽車技術與(yu) 產(chan) 業(ye) 發展、試點實施和聯合體(ti) 申報情況,向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補充報送申報方案。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組織專(zhuan) 家對申報方案進行初審,擇優(you) 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ti) 。


(二)試點實施


1.產(chan) 品準入試點


(1)測試與(yu) 安全評估


試點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細化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的準入測試與(yu) 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後,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開展產(chan) 品測試與(yu) 安全評估工作。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產(chan) 品測試與(yu) 安全評估方案、實施、結果等進行評估。試點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應按照監測要求將車輛接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試點管理係統。


(2)產(chan) 品準入許可


試點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通過產(chan) 品測試與(yu) 安全評估後,方可向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提交產(chan) 品準入申請。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和產(chan) 品準入管理有關(guan) 規定,經受理、審查和公示後,作出是否準入的決(jue) 定。決(jue) 定準入的,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應當按規定將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及其準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製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通行試點


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在限定區域內(nei) 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試點使用主體(ti) 應當按規定為(wei) 車輛購買(mai) 保險,申請辦理注冊(ce) 登記,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加強車輛運行安全保障。在車輛注冊(ce) 登記前,申請試點使用主體(ti) 變更的,應當按照要求補充提交材料。使用車輛從(cong) 事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相應業(ye) 務類別的運營資質並滿足運營管理要求。


3.應急處置


試點實施過程中,對於(yu) 交通事故、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係統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試點使用主體(ti) 、試點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相關(guan) 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並將處置過程和結果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相關(guan) 部門。


(三)試點暫停與(yu) 退出


試點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隱患,試點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或使用主體(ti) 有未履行安全責任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無線電安全保護義(yi) 務等情形,應當暫停試點並整改。車輛自動駕駛係統存在嚴(yan) 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消除,試點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試點使用主體(ti) 相關(guan) 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等情形,應當退出試點。


(四)評估調整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及時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優(you) 化調整產(chan) 品準入許可、通行範圍和經營範圍,並根據產(chan) 業(ye) 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相關(guan) 內(nei) 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加強工作協同和數據共享,保障試點工作有序推進。省級主管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嚴(yan) 格做好申報審核,督促指導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試點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和使用主體(ti) 落實主體(ti) 責任。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建立組織機製、落實政策保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精心篩選和組織具有基礎和特色的申報方案,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日常監測管理,妥善應對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


(二)強化責任落實


試點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承擔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質量和生產(chan) 一致性主體(ti) 責任,嚴(yan) 禁擅自變更自動駕駛功能,嚴(yan) 格履行軟件升級管理和備案承諾要求。試點使用主體(ti) 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ti) 責任,建立健全相關(guan) 安全管理製度措施,保證車輛運行安全。


(三)營造良好環境


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從(cong) 政策、規劃、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運營資質等方麵,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鼓勵城市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台與(yu) 其他政務信息化管理係統一體(ti) 化集約化協同化建設。行業(ye) 組織和機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chuan) 和輿論引導,加快提升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能力,為(wei) 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做好總結推廣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定期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實施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凝聚各方共識,逐步完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運輸管理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對經過試點實證的自動駕駛和“車能路雲(yun) ”融合的先進技術和產(chan) 品、可行方案、創新機製,梳理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支持進一步推廣應用。


附件:

1.

2.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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