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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0-06-30 10:26:56 國家郵政局官微

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wei) 加強郵件快件包裝管理,保證郵件快件包裝質量,規範郵件快件包裝行為(wei) ,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和寄遞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ei) 郵件快件包裝的選用、包裝操作和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件快件包裝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郵件快件包裝,是指為(wei) 方便其儲(chu) 存運輸,保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采用的封裝用品、填充物和輔助物等物品的總稱,也指按照一定的技術方法進行的包裝操作活動。

郵件快件包裝的具體(ti) 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製定並發布。

第五條郵件快件包裝應當堅持適用、安全、環保原則,符合寄遞生產(chan) 作業(ye) 和保障安全的要求,節約使用資源,杜絕過度包裝,避免浪費和汙染環境。

第六條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規定的包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舉(ju) 報郵件快件過度包裝、使用有毒有害包裝材料、非法處置郵件快件包裝廢棄物造成環境汙染等違法行為(wei) 。

第八條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電子運單經營寄遞業(ye) 務的,商標、字號或者電子運單所屬企業(ye) 應當對郵件快件包裝實行統一管理,依法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包裝管理製度;

(二)明確包裝管理部門和人員,落實包裝管理責任;

(三)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

(四)組織製定統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操作標準或規範,納入從(cong) 業(ye) 人員崗前和在崗培訓;

(五)開展郵件快件包裝內(nei) 部檢查,加強內(nei) 部考核和獎懲;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yi) 務。

第九條鼓勵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經營郵政通信業(ye) 務的企業(ye) (以下統稱寄遞企業(ye) )加大科技和資金投入,不斷提升生產(chan) 作業(ye) 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推進包裝標準化和減量化。

第十條鼓勵寄遞企業(ye) 與(yu) 製造業(ye) 、農(nong) 業(ye) 、電子商務等行業(ye) 加強協同,推進一體(ti) 化包裝和簡約包裝,共同落實有關(guan) 包裝要求。

第十一條國家支持建立郵件快件包裝實驗室,開展郵件快件包裝研發,推行科學的包裝方法和技術。

鼓勵寄遞企業(ye) 與(yu) 包裝生產(chan) 企業(ye) 、科研院校等協作,加強產(chan) 學研銜接,促進郵件快件包裝產(chan) 品、技術、模式創新和應用。

第十二條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ye) 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e) 自律,督促寄遞企業(ye) 執行包裝相關(guan) 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推動寄遞企業(ye) 落實郵件快件包裝主體(ti) 責任,引導寄遞企業(ye) 開展規範化建設,促進郵件快件包裝標準化、減量化和可循環。

第二章 包裝選用

第十三條寄遞企業(ye) 應當建立實施郵件快件包裝統一采購製度,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產(chan) 品。

寄遞企業(ye) 應當建立郵件快件包裝供應商名錄,推進實施綠色采購。

鼓勵寄遞企業(ye) 采購使用通過綠色認證的包裝產(chan) 品。

第十四條寄遞企業(ye) 采購時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以證明其包裝產(chan) 品符合相關(guan) 標準。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定資質和條件。

第十五條郵件快件包裝應當具備保護寄遞物品的功能,方便封裝、運輸和拆解。

鼓勵企業(ye) 通過信息化技術與(yu) 包裝相結合等措施,提升包裝智能化和實用性。

第十六條在滿足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優(you) 先選擇低克重高強度的包裝材料。

第十七條寄遞企業(ye) 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

寄遞企業(ye) 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an) 禁止、限製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規定,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使用和回收情況。

國家鼓勵和引導寄遞企業(ye) 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製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chan) 品。

第十八條郵件快件封套、包裝箱、塑料包裝袋、膠帶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中的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質作為(wei) 郵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十九條鼓勵寄遞企業(ye) 使用可循環包裝產(chan) 品,推進使用循環包裝信息係統和回收裝備,完善運行模式,提升循環使用效率。

鼓勵寄遞企業(ye) 之間、寄遞企業(ye) 與(yu) 第三方機構等按照共建共享、互利共贏的原則建立可循環包裝共享平台,健全共享機製,逐步擴大可循環包裝應用範圍。

第二十條寄遞企業(ye) 應當全麵推廣使用電子運單,電子運單設計和使用應當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寄遞企業(ye) 應當充分考慮包裝箱內(nei) 裝物最大質量和最大綜合內(nei) 尺寸,選用相適應的包裝箱。

第二十二條寄遞企業(ye) 使用膠帶包裝的,在確保寄遞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擇寬度較小的膠帶。

禁止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裝袋上使用膠帶。

第二十三條寄遞企業(ye) 應當優(you) 化郵件快件包裝,減少使用填充物。

第二十四條用戶交寄郵件快件使用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保護寄遞物品安全的功能,對其使用的包裝不符合要求的,寄遞企業(ye) 應當建議用戶更換或者經用戶同意後代為(wei) 更換,用戶拒絕配合的,寄遞企業(ye) 依法對快件不予收寄。

協議用戶提供郵件快件包裝的,寄遞企業(ye) 應當向其書(shu) 麵告知,所提供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章 包裝操作

第二十五條寄遞企業(ye) 應當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標準製修訂郵件快件包裝操作規範,並在實施之日起20日內(nei) 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跨省經營的品牌寄遞企業(ye) 總部製修訂的本企業(ye) 包裝操作規範,在實施之日起20日內(nei) 向國家郵政局備案。跨省經營的品牌寄遞企業(ye)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管理機構和省內(nei) 經營的寄遞企業(ye) ,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要求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寄遞企業(ye) 應當建立實施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製度,加強從(cong) 業(ye) 人員郵件快件封裝操作知識與(yu) 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寄遞企業(ye) 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要求進行郵件快件包裝操作。對未做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環保、節約的原則合理確定包裝方式,確保寄遞物品安全,避免過度包裝和隨意包裝。

第二十八條在滿足寄遞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防止包裝層數過多、空隙率過大。郵件快件包裝空隙率原則上不超過20%,盡量減少填充物使用。

同一包裝內(nei) 有多件物品時,應當按照重不壓輕、大不壓小的原則進行包裝,並標注方向。

第二十九條寄遞企業(ye) 及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實施下列過度包裝行為(wei) :

(一)違反有關(guan) 規定過多纏繞膠帶;

(二)添加不必要的複合包裝而致包裝層數過多;

(三)過多使用填充物明顯造成浪費;

(四)包裝空隙率超過20%;

(五)其他構成過度包裝的行為(wei) 。

第三十條寄遞企業(ye) 應當規範操作,文明作業(ye) ,避免拋扔、踩踏、郵件快件著地等違規行為(wei) ,防止造成機械損傷(shang) 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汙損。

郵件快件包裝發生破損時,寄遞企業(ye) 應當按照規範封裝要求及時修補包裝做好寄遞物品防護。

第三十一條寄遞企業(ye) 應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加強對回收利用包裝物的管理,確保包裝物安全使用。

鼓勵寄遞企業(ye) 在營業(ye) 網點以及社區、鄉(xiang) 鎮、學校、機關(guan) 、寫(xie) 字樓等公共場所設置郵件快件包裝回收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製和業(ye) 務流程,推進包裝物回收再利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郵件快件包裝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寄遞企業(ye) 報送有關(guan) 工作信息和數據。

寄遞企業(ye) 報送的信息和數據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建立實施郵件快件包裝產(chan) 品編碼管理製度,推動郵件快件包裝溯源管理。

第三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對郵件快件包裝實行監製製度,具體(ti) 監製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公布。

第三十五條郵件快件包裝實行產(chan) 品綠色認證,逐步健全行業(ye) 綠色認證體(ti) 係。

第三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組織開展郵件快件包裝質量抽檢。

對不合格的郵件快件包裝產(chan) 品,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建立實施督察製度,推進寄遞企業(ye) 落實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寄遞企業(ye) 建立健全和執行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製度、落實封裝操作規範、開展教育培訓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寄遞企業(ye) 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辦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按要求隨機抽取郵件快件檢查包裝使用情況。對疑似質量不達標、重金屬和特定物質超標等郵件快件包裝,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委托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向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了解情況;

(四)查閱、複製有關(guan) 文件、資料、憑證。

第三十九條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寄遞企業(ye) 應當協助配合,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四十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寄遞企業(ye) 郵件快件包裝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jia) 評估。對開展評價(jia) 評估過程中獲悉的企業(ye) 商業(ye) 秘密等信息,第三方機構不得泄露和用於(yu) 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加強行業(ye) 信用體(ti) 係建設,將嚴(yan) 重違反郵件快件包裝有關(guan) 規定的企業(ye) 或者個(ge) 人納入“黑名單”,完善懲戒和救濟措施,強化信用約束。

第四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yu) 有關(guan) 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協同機製,完善郵件快件包裝治理體(ti) 係。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商標、字號或者電子運單所屬企業(ye) 未履行郵件快件包裝統一管理責任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建立或者未實施郵件快件包裝統一采購製度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guan) 禁止、限製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情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使用封套、包裝箱、塑料包裝袋、膠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作為(wei) 填充材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有毒物質和特定物質超標包裝產(chan) 品造成嚴(yan) 重後果危害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用戶包裝不符合規定的郵件快件予以收寄的,或者未向協議用戶書(shu) 麵告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製定郵件快件包裝封裝操作規範,未按要求如期、如實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郵件快件封裝操作培訓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存在過度包裝行為(wei) 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數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郵政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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