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了規範快遞末端網點管理,促進快遞服務便捷惠民,推動快遞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暫行規定》,現予發布。
特此通告。
國家郵政局
2018年5月28日
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快遞末端網點管理,促進快遞服務便捷惠民,推動快遞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以及實施備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或者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開辦者)根據業(ye) 務需要,在鄉(xiang) 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等特定區域設立或者合作開辦的,為(wei) 用戶直接提供收寄、投遞等快遞末端服務的固定經營場所,屬於(yu) 快遞末端網點。
第四條 開辦者應當在快遞末端網點設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區域,配備相應的通訊、貨架、監控等設備設施,公示快遞服務組織標識,並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其他規定。
第五條 開辦者應當自快遞末端網點開辦之日起20日內(nei) ,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條 開辦者應當通過郵政管理部門信息係統如實完整填寫(xie) 《快遞末端網點備案信息表》,並在線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辦者營業(ye) 執照;
(二)快遞末端網點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快遞末端網點場所的圖片資料;
(四)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機構辦理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手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屬企業(ye) 法人的授權書(shu) 。
第七條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收到開辦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備案,並在線生成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一次性告知開辦者補正。
第八條 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不得超出開辦者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的業(ye) 務範圍、地域範圍和有效期限。
第九條 快遞末端網點名稱、類型、經營範圍、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開辦者應當在10日內(nei) 通過信息係統向原備案機關(guan) 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條 開辦者的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被注銷或者分支機構名錄失效的,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備案自行失效。
開辦者撤銷其設立的快遞末端網點或者合作終止的,開辦者應當提前5日通過信息係統告知原備案機關(guan) ,並向社會(hui) 公告,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有前兩(liang) 款規定情形或者快遞末端網點被其他國家機關(guan) 依法關(guan) 閉的,由原備案機關(guan) 注銷備案。
第十一條 開辦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快遞末端網點備案的,由原備案機關(guan) 撤銷該備案。
第十二條 開辦者應當對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加強管理、培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並對所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承擔快遞服務質量責任和安全主體(ti) 責任。
第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開辦者和快遞末端網點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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