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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5-18 09:20:01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生態環境部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關(guan) 於(yu) 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guan) 要求的公告

2020年第28號

為(wei) 執行《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實近期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政策,現將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chan) 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chan) (機動車合格證上傳(chuan) 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shu) 簽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ge) 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雲(yun) 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以及山西、內(nei) 蒙古、四川、陝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銷售、注冊(ce) 登記。

二、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6.0×1012個(ge) /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wei) 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chan) 、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PN限值應符合6.0×1011個(ge) /千米要求。

三、汽車生產(chan) 、進口企業(ye) 作為(wei) 環保生產(chan) 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ti) ,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有關(guan) 規定,在產(chan) 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公開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汙染控製技術信息,確保實際生產(chan) 、進口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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