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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1-21 08:00:00 國家郵政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31日第155次局長辦公會(hui) 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將《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14年1月14日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相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政企業(ye) 寄遞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郵件的保管、處理及銷毀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郵政企業(ye) 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郵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書(shu) 寫(xie) 不詳或者錯誤;

(二)原書(shu) 地址無該收件人;

(三)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經撤銷的單位,且無代收單位或個(ge) 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無承繼人或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郵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

(七)郵件保管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

(八)其他原因導致郵件無法投遞。

第四條 郵件無法投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wei)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詳;

(二)寄件人聲明拋棄;

(三)郵件退回後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絕支付有關(guan) 費用;

(四)郵件保管期滿寄件人仍未領取。

第五條 國家郵政局負責監督本辦法在全國範圍內(nei) 的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家郵政局的領導下,負責監督本辦法在本地區的施行。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以下簡稱省級郵政企業(ye) )應當設立或指定具體(ti) 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的內(nei) 部機構,執行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核實和處理工作。

省級郵政企業(ye) 應當將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的內(nei) 部機構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 省級郵政企業(ye) 應當對經過確認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按照時間順序予以分類登記保管。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期限分別為(wei) :

(一)平常信件和給據國際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yu) 六個(ge) 月;

(二)平常印刷品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yu) 十日;

(三)給據國內(nei) 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yu) 六個(ge) 月且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於(yu) 一年;

(四)其他給據國內(nei) 郵件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於(yu) 一年;

(五)其他給據國際郵件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於(yu) 一百八十日。

對於(yu) 不宜長期保存或發生泄漏造成汙染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省級郵政企業(ye) 在登記注明後可視實際情況處理。

第八條 省級郵政企業(ye) 應當安排專(zhuan) 門的場地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進行保管,並應將場地地點、麵積等信息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在保管期限內(nei) ,且在法定郵件查詢期限內(nei) 的,遇用戶出具相關(guan) 交寄郵件證明查詢給據郵件,郵政企業(ye) 應當予以投交或退回,相關(guan) 資費按物價(jia) 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前處理的除外,但應向用戶提供書(shu) 麵說明。

法定郵件查詢期限屆滿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可不再接受用戶查詢。

第十條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在保管期限內(nei) ,郵政企業(ye) 應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戶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隱匿;不得私自開拆處理和銷毀。

第十一條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級郵政企業(ye) 確認超過保管期限又無人認領的,由省級郵政企業(ye) 在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銷毀。

省級郵政企業(ye) 擬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應當提前十個(ge) 工作日向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報送關(guan) 於(yu) 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申請書(shu) ,申請書(shu) 應當注明擬銷毀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數量、保管時間,以及預定的銷毀時間、銷毀地點、銷毀費用等內(nei) 容,並附擬銷毀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 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收到省級郵政企業(ye) 關(guan) 於(yu) 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申請書(shu) 後,應當審查申請書(shu) 內(nei) 容及其所附擬銷毀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是否完備。

申請書(shu) 內(nei) 容及其所附擬銷毀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完備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審定的銷毀時間,派員到場監督銷毀。監督銷毀人員不得少於(yu) 二人。

省級郵政企業(ye) 不得在沒有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監督的情況下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

申請書(shu) 內(nei) 容及其所附擬銷毀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不完備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知省級郵政企業(ye) 補報相關(guan) 資料。

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受理、審查、監督銷毀人員,不得泄露用戶的通信秘密。

第十三條 省級郵政企業(ye) 應當委托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

接受委托的單位,應書(shu) 麵承諾保守因銷毀工作而接觸到的有關(guan) 商業(ye) 秘密和用戶的通信秘密。

第十四條 省級郵政企業(ye) 對確認超過保管期限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應當由兩(liang) 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拆處理,逐項登記處理情況。

省級郵政企業(ye) 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處理情況,應當按季度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備案信息應當包括本季度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詳細清單、各件郵件的處理情況、處理結果、處理費用和處理人員等內(nei) 容。

第十五條 省級郵政企業(ye) 對從(cong)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中開拆出的貨幣和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人民幣現金,金銀飾品和外幣兌(dui) 換的人民幣現金,國內(nei) 現行有效郵票銷售所得價(jia) 款,以及其他各類可變賣物品交當地相關(guan) 部門收購(變賣)所得價(jia) 款,扣除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和應付郵資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guan) 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二)存款單、存折、銀行票據憑證應以給據郵件形式寄往簽發該單證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或外資銀行的境內(nei) 主報告行處理。

(三)戶口遷移證、護照、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書(shu) 、證件應以給據郵件形式寄往證件製作機構或證件簽發機構處理。

(四)其他不能變賣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項中因簽發該單證或證書(shu) 的機構撤銷、調整而無法寄達的單證或者證書(shu) ,根據具體(ti) 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包括保管費用、銷毀費用、變賣交易費用等。

第十七條 省級郵政企業(ye) 開拆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內(nei) 件以及轉送相關(guan) 機構處理時,應做好記錄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交海關(gua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省級郵政企業(ye) 集中處理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確有困難的,經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書(shu) 麵同意,市(地)級郵政企業(ye) 可以在市(地)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參照本辦法開展本市(地)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處理及銷毀工作。

第二十條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省級郵政企業(ye) 應加強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內(nei) 部管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情況,應當納入向郵政管理機構提交的年度自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國家郵政局和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對郵政企業(ye) 保管、核實和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郵政普遍服務年度監管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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