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1-02 13:56:22 中社部信息宣傳(chuan) 中心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關(guan) 於(yu) 印發《實施彈性退休製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黨(dang) 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wei) 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jue) 定》,我們(men) 製定了《實施彈性退休製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實施彈性退休製度暫行辦法
為(wei) 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jue) 定》,體(ti) 現自願、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yang) 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yu) 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條 職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ge) 月,以書(shu) 麵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第三條 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所在單位應及時為(wei) 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yu) 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yu) 職工應提前1個(ge) 月,以書(shu) 麵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後,不再延長。
公務員、國有企事業(ye) 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或人事關(guan) 係延續,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按照勞動合同法、事業(ye) 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勞動關(guan) 係或人事關(guan) 係終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wei) 其辦理退休手續。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yu) 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條 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第八條 所在單位應不晚於(yu) 職工選擇的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yang) 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shu) 等材料。
第九條 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yang) 老金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cong) 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yang) 老金。
第十條 對已經領取基本養(yang) 老金的人員,不再受理彈性退休申請。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單位要嚴(yan) 格執行國家規定,充分尊重職工意願,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願,違法強製或變相強製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為(wei) 臨(lin) 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guan) 於(yu) 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第十三條 機關(guan) 和國有企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經達到原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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