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3-27 18:57:41 研究室

物流政策輯要
(應對疫情財稅金融政策專(zhuan) 題)
华体会登录界面
2020年3月27日
與(yu) 物流業(ye) 相關(guan) 的財稅金融政策目錄
類別 | 序號 | 發文單位 | 發文題目 | 文號 | 發文時間 |
財政 | 1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 | 《關(guan) 於(yu)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 | 財金〔2020〕5號 | 2020.2.7 |
2 | 財政部 | 《關(guan) 於(yu) 加快撥付貼息資金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資金支持的補充通知》 | 財辦金〔2020〕13號 | 2020.3.2 | |
3 |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guan) 於(yu) 階段性減免企業(ye) 社會(hui) 保險費的通知》 | 人社部發〔2020〕11號 | 2020.2.20 | |
4 | 財政部、民航局 | 《關(guan) 於(yu) 民航運輸企業(ye)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 財建〔2020〕30號 | 2020.3.4 | |
5 |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 《關(guan) 於(yu)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共渡難關(guan) 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 | 工信明電〔2020〕14號 | 2020.2.9 | |
6 | 商務部 | 《關(guan) 於(yu)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工作的通知》 | 商綜發〔2020〕30號 | 2020.2.18 | |
7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關(guan) 於(yu) 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ye) 債(zhai) 券工作的通知》 | 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 2020.2.8 | |
8 | 財政部 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 | 《關(guan) 於(yu) 切實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農(nong) 產(chan) 品穩產(chan) 保供工作的通知》 | 財辦農(nong) 〔2020〕6號 | 2020.2.14 | |
9 | 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 | 《關(guan) 於(yu) 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加強財政專(zhuan) 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確保全麵如期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的通知》 | 國開辦發〔2020〕5號 | 2020.2.17 | |
稅費 | 10 | 稅務總局 | 《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 2020.2.10 |
1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8號 | 2020.2.6 | |
12 | 交通運輸部 | 《關(guan) 於(yu)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 | 交公路明電〔2020〕62號 | 2020.2.15 | |
13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guan) 於(yu) 繼續實施物流企業(ye) 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 2020.3.13 | |
14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關(guan) 於(yu) 支持個(ge) 體(ti) 工商戶複工複業(ye) 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 2020.2.28 | |
15 | 稅務總局 | 《關(guan) 於(yu) 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的通知》 | 稅總函〔2020〕43號 | 2020.3.13 | |
16 | 稅務總局 | 《關(guan) 於(yu) 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幹措施的通知》 | 稅總發〔2020〕14號 | 2020.2.10 | |
金融 | 17 | 銀保監會(hui) | 《關(guan) 於(yu) 加強產(chan) 業(ye) 鏈協同複工複產(chan) 金融服務的通知》 | 銀保監辦發〔2020〕28號 | 2020.3.26 |
18 |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國家外匯管理局 | 《關(guan) 於(yu) 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銀發〔2020〕29號 | 2020.1.31 | |
19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 《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 銀保監發〔2020〕6號 | 2020.3.1 | |
20 |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 《關於進一步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 | 2020.2.3 |
一、財政政策
1.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guan) 於(yu)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 2020.2.7
“通知”要求規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名單管理。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實施名單製管理,對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chan) 企業(ye) ,未納入名單前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持,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納入名單。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企業(ye) 規範生產(chan) 經營情況,對名單實施動態調整。
“通知”提出通過專(zhuan) 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安排貼息資金支持降低企業(ye) 融資成本,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資金監督管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要將金融機構提供的優(you) 惠信貸支持,全部用於(yu) 疫情防控相關(guan) 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積極擴大產(chan) 能、抓緊增產(chan) 增供,服從(cong) 國家統一調配,保障疫情防控相關(guan) 重要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平穩有序供給。
2.財政部《關(guan) 於(yu) 加快撥付貼息資金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資金支持的補充通知》財辦金〔2020〕13號 2020.3.2
“通知”要求為(wei) 更好落實《關(guan) 於(yu)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和全國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資金支持電視電話會(hui) 議上關(guan) 於(yu) “各地要按照戰時標準和要求,迅速行動起來,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各地財政部門要從(cong) 快撥付貼息資金”的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嚴(yan) 格把關(guan) ,精準認定,避免將未承擔疫情防控應急保障物資生產(chan) 和調配任務、貸款資金未用於(yu) 擴能增產(chan) 的企業(ye) 納入支持範圍,確保“好鋼用在刀刃上”,切實提高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層層加碼疊加貼息支持,避免出現貸款利率過低甚至負利率帶來企業(ye) 套利、行業(ye) 攀比、管理混亂(luan) 等問題。
為(wei) 加快貼息資金撥付進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與(yu) 本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貸款銀行加強溝通,實時掌握優(you) 惠貸款發放進度,主動上門對接服務,宣傳(chuan) 貼息政策,可采取“先撥後結”方式,先行安排貼息資金,及時撥付至符合條件的企業(ye) ,全力支持相關(guan) 企業(ye) 擴大產(chan) 能。
3.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階段性減免企業(ye) 社會(hui) 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020.2.20
“通知”指出,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ye) 三項社會(hui) 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ge) 月;對大型企業(ye) 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三項社會(hui) 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ge) 月。
“通知”要求,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三項社會(hui) 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ge) 月。
“通知”要求,受疫情影響生產(chan) 經營出現嚴(yan) 重困難的企業(ye) ,可申請緩繳社會(hui) 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ge) 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通知”要求,各省根據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guan) 於(yu) 印發中小企業(ye) 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ye) 〔2011〕300號)等有關(guan) 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ye) 對象,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ye) 事務性負擔。
“通知”要求,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hui) 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ye) 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ge) 人繳費的義(yi) 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ge) 人權益記錄工作。
“通知”指出,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主體(ti) 責任,確保各項社會(hui) 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加快推進養(yang) 老保險省級統籌,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2020年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到4%,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各省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減免範圍和減免時限執行,規範和加強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
4.財政部 民航局《關(guan) 於(yu) 民航運輸企業(ye)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30號 2020.3.4
“通知”指出,為(wei) 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ye) 的影響,鼓勵國際航線不停航,引導已停航的國際航線複航,支持航空運輸企業(ye) 抗擊疫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ye) 中央財政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通知”指出,支持對象,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對執飛往返我境內(nei) 航點(不含港澳台地區)與(yu) 境外航點間的國際定期客運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的航空公司給予資金支持。
“通知”指出,重大運輸飛行任務。采用據實結算方式,即在疫情結束後,根據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執行重大任務實際運輸成本給予適當補助。
5.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關(guan) 於(yu)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共渡難關(guan) 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工信明電〔2020〕14號 2020.2.9
“通知”要求,創新融資產(chan) 品和服務。積極推動運用供應鏈金融、商業(ye) 保理、應收賬款抵質押、知識產(chan) 權質押等融資方式擴大對中小企業(ye) 的融資供給。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便利快捷的優(you) 勢,盡快開發疫情期間適合中小微企業(ye) 的融資產(chan) 品,滿足中小企業(ye) 需要。發揮各地中小企業(ye) 融資服務平台作用,積極開展線上政銀企對接。協調銀行、保險機構開放信貸、保險理賠綠色通道,加快放貸速度和理賠進度。
6.商務部《關(guan) 於(yu)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工作的通知》商綜發〔2020〕30號 2020.2.18
“通知”要求,發揮好財政資金作用。商財政部門抓緊安排使用提前下達的2020年中央財政專(zhuan) 項資金,加大結存資金統籌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資金,帶動社會(hui) 資本,全力支持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外經貿發展專(zhuan) 項資金可向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領域傾(qing) 斜,重點支持企業(ye) 開拓國際市場、以政銀保合作方式加大貿易融資支持、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開放平台吸引外資、“一帶一路”投資合作等。服務業(ye) 發展資金中,電商進農(nong) 村綜合示範資金重點支持農(nong) 產(chan) 品進城、工業(ye) 品下鄉(xiang) ,促進疫情防控期間的農(nong) 產(chan) 品銷售,農(nong) 商互聯農(nong) 產(chan) 品供應鏈資金增加支持農(nong) 產(chan) 品保供方向,流通領域供應鏈體(ti) 係建設資金要強化生活必需品供應鏈功能作用,未安排的結餘(yu) 資金可統籌用於(yu) 支持應對疫情的商貿流通相關(guan) 工作。上述資金安排應避免與(yu) 其它政策平台、資金渠道等交叉重複。
7.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ye) 債(zhai) 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2020.2.8
“通知”要求,多措並舉(ju) 支持疫情地區和疫情防控企業(ye) 的債(zhai) 券融資需求。
“通知”要求,允許企業(ye) 債(zhai) 券募集資金用於(yu) 償(chang) 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產(chan) 生的項目貸款。鼓勵信用優(you) 良企業(ye) 發行小微企業(ye) 增信集合債(zhai) 券,為(wei) 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ye) 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zhai) 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zhai) 券資金用於(yu) 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wei) “對單個(ge) 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餘(yu) 額不得超過5000萬(wan) 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zhai) 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
“通知”要求,最大限度簡便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債(zhai) 券業(ye) 務辦理。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企業(ye) 債(zhai) 券批複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到期的,相關(guan) 批文有效期統一自動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並豁免發行人履行延期申請程序。
8.財政部 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關(guan) 於(yu) 切實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農(nong) 產(chan) 品穩產(chan) 保供工作的通知》財辦農(nong) 〔2020〕6號 2020.2.14
“通知”指出,加大農(nong) 產(chan) 品冷藏保鮮支持力度。新冠肺炎疫情對家庭農(nong) 場和農(nong) 民合作社影響相對較重,各地要結合今年準備啟動的農(nong) 產(chan) 品冷藏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利用中央財政安排的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發展資金,加大對家庭農(nong) 場和農(nong) 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實化細化支持內(nei) 容,重點完善田間地頭冷藏保鮮設施,不斷增強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供給的彈性和抗風險能力。
9.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關(guan) 於(yu) 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加強財政專(zhuan) 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確保全麵如期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的通知》國開辦發〔2020〕5號 2020.2.17
“通知”要求,重點向產(chan) 業(ye) 項目傾(qing) 斜,結合實際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產(chan) 業(ye) 扶貧項目生產(chan) 、儲(chu) 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的支持,解決(jue) “賣難”問題。支持貧困戶恢複生產(chan) ,開展生產(chan) 自救,加大獎補力度。創造條件鼓勵貧困勞動力就業(ye) 創業(ye) 。對在疫情防控期間,努力克服疫情影響積極帶動貧困戶發展的扶貧龍頭企業(ye) 和合作社等帶貧主體(ti) ,可給予一次性生產(chan) 補貼和貸款貼息支持。對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貢獻、社會(hui) 效益好的涉農(nong) 企業(ye) 和其他涉農(nong) 組織,可優(you) 先支持其參與(yu) 符合條件的脫貧攻堅項目,降低資金使用門檻,其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捐贈等投入視作減貧帶貧效益。
二、稅費政策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8號 2020.2.6
“公告”提出,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ti) 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確定。
“公告”提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e) 企業(ye) 2020年度發生的虧(kui) 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ye) 企業(ye) ,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guan) 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liang) 類)四大類,具體(ti) 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執行。困難行業(ye) 企業(ye) 2020年度主營業(ye) 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公告”提出,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wei) 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ti) 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an) 、不動產(chan) 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11.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2020.2.10
“公告”提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nei) ,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公告”提出,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guan) 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you) 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guan) 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guan) 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公告”提出,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guan) 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
“公告”提出,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wei) ,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guan) 受理申報後,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公告”提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you) 惠政策管理等方麵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設備器具扣除有關(guan) 企業(ye) 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ye) 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guan) 情況填入企業(ye)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chan) 一次性扣除”行次。
“公告”提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e) 企業(ye) 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kui) 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ye)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kui) 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公告”提出,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有關(guan) 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ou) 惠的收入,相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交通運輸部 《關(guan) 於(yu)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 交公路明電〔2020〕62號 2020.2.15
“通知”指出,經國務院同意,決(jue) 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全國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免收通行費的時間範圍從(cong) 2020年2月17日0時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具體(ti) 截止時間另行通知(開放式收費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車輛通過收費站收費車道的時間為(wei) 準,聯網收費高速公路以車輛駛離出口收費車道的時間為(wei) 準)。 免收通行費的車輛範圍為(wei) 依法通行收費公路的所有車輛。 免收通行費的收費公路範圍為(wei)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收費公路(含收費橋梁和隧道)。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繼續實施物流企業(ye) 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2020.3.13
“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ye)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告所稱物流企業(ye) ,是指至少從(cong) 事倉(cang) 儲(chu) 或運輸一種經營業(ye) 務,為(wei) 工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cang) 儲(chu) 、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注冊(ce) 登記為(wei) 物流、倉(cang) 儲(chu) 或運輸的專(zhuan) 業(ye) 物流企業(ye) 。
公告所稱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是指同一倉(cang) 儲(chu) 設施占地麵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chu) 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chan) 品、化肥、農(nong) 藥、種子、飼料等農(nong) 產(chan) 品和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chan) 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chan) 品和工業(ye) 原材料的倉(cang) 儲(chu) 設施。本公告所稱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包括倉(cang) 庫庫區內(nei) 的各類倉(cang) 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chu) 存設施和鐵路專(zhuan) 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ye) 配套設施的用地。物流企業(ye) 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於(yu) 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的土地,不屬於(yu) 本公告規定的減稅範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產(chan) 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個(ge) 體(ti) 工商戶複工複業(ye) 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020.2.28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5.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的通知》
稅總函〔2020〕43號 2020.3.13
“通知”要求,為(wei) 進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紓解企業(ye) 困難,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決(jue) 定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5月30日。
“通知”要求,請各級稅務機關(guan)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和部門預算管理有關(guan) 要求,進一步優(you) 化辦理流程,加強審核核算,及時辦理支付。
16.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幹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2020.2.10
“通知”要求,積極調整稅收管理措施,幫助受疫情影響的企業(ye) 紓困解難
“通知”要求,依法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在延長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的基礎上,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疫情嚴(yan) 重地區,對繳納車輛購置稅等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yi) 務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
“通知”要求,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生產(chan) 經營發生嚴(yan) 重困難的企業(ye) 特別是小微企業(ye) ,稅務機關(guan) 要依法及時核準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積極幫助企業(ye) 緩解資金壓力。
“通知”要求,切實保障發票供應。對生產(chan) 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yi) 器、防護用品、消殺製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除發生稅收違法行為(wei) 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chan) 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降低其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通知”要求,優(you) 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落實“無風險不檢查、無批準不進戶、無違法不停票”的要求,堅持以案頭分析為(wei) 主,充分發揮大數據優(you) 勢,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在疫情防控期間,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檢查,對需要到納稅人生產(chan) 經營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可經本級稅務機關(guan) 負責人確認,延至疫情得到控製或結束後辦理;對確需在辦稅服務廳實名辦稅的人員,通過核驗登記證件、身份證件等方式進行驗證,暫不要求進行“刷臉”驗證;對借疫情防控之機騙取稅收優(you) 惠或虛開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wei) ,要堅決(jue) 依法查處。
“通知”要求,依法加強權益保障。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guan) 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guan) 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jia) ;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對行政複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不能參加行政複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guan) 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後及時恢複。
三、金融政策
17.中國銀保監會(hui) 《關(guan) 於(yu) 加強產(chan) 業(ye) 鏈協同複工複產(chan) 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28號 2020.3.26
“通知”要求:一是加大產(chan) 業(ye) 鏈核心企業(ye) 金融支持力度。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要強化產(chan) 業(ye) 鏈核心企業(ye) 金融服務,加大流動資金貸款等經營周轉類信貸支持,給予合理信用額度。支持核心企業(ye) 通過信貸、債(zhai) 券等方式融資後,以適當方式減少對上下遊企業(ye) 的資金占用,幫助產(chan) 業(ye) 鏈上下遊中小微企業(ye) 解決(jue) 流動資金緊張等問題。
提高核心企業(ye) 信貸資金向上遊企業(ye) 的支付效率。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提高核心企業(ye) 信貸業(ye) 務辦理效率,將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貸款直接支付給核心企業(ye) 上遊企業(ye) 。以銀行信貸資金及時清償(chang) 上遊企業(ye) 的應付款項或向上遊企業(ye) 支付預付款,減少產(chan) 業(ye) 鏈賬款拖欠或資金占用,加快上遊企業(ye) 資金回籠。
支持核心企業(ye) 為(wei) 下遊企業(ye) 提供延期付款便利。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可通過及時為(wei) 核心企業(ye) 收到的下遊企業(ye) 支付的商業(ye) 匯票辦理貼現,或為(wei) 核心企業(ye) 辦理應收賬款融資、應收票據融資,提高核心企業(ye) 銷售資金回籠效率,幫助下遊企業(ye) 提前獲得商品,減輕下遊企業(ye) 現金流壓力。
強化核心企業(ye) 信用約束。落實核心企業(ye) 的信用責任,在融資合同條款中可明確核心企業(ye) 在獲得信貸資金後及時向企業(ye) 付款的責任和義(yi) 務。
二是優(you) 化產(chan) 業(ye) 鏈上下遊企業(ye) 金融服務。加強對核心企業(ye) 上遊企業(ye) 的信貸支持。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可通過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融資方式,為(wei) 上遊企業(ye) 解決(jue) 先貨後款模式下的資金占用問題;也可以上遊企業(ye) 所獲訂單為(wei) 基礎進行訂單融資,滿足上遊企業(ye) 經營周轉需要。銀行業(ye) 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時應辦理質押、轉讓登記。
強化對核心企業(ye) 下遊企業(ye) 的信貸支持。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可通過開立銀行承兌(dui) 匯票、國內(nei) 信用證、預付款融資等方式,為(wei) 下遊企業(ye) 獲取貨物、支付貨款提供信貸支持;也可在下遊企業(ye) 已獲取貨物的情況下,通過存貨與(yu) 倉(cang) 單質押融資等方式緩解存貨積壓形成的資金壓力。
優(you) 化供應鏈融資業(ye) 務辦理流程。在核心企業(ye) 承擔付款責任或提供擔保、回購、差額補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遊企業(ye) 辦理供應鏈融資業(ye) 務時,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可適度簡化客戶評級準入等流程,納入核心企業(ye) 統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業(ye) 授信額度。
加大疫情防控期間對相關(guan) 企業(ye) 的金融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間,對於(yu) 核心企業(ye) 上遊企業(ye) ,可適當提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或訂單融資比例;對於(yu) 核心企業(ye) 下遊企業(ye) ,可適當提高預付款融資或存貨與(yu) 倉(cang) 單質押融資比例。對暫時受到疫情影響、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ye) ,可適當降低銀行承兌(dui) 匯票的保證金比例和適度減免手續費。
三是加強金融支持全球產(chan) 業(ye) 鏈協同發展。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要強化金融支持“穩外貿”作用,增加外貿信貸投放,對優(you) 質外貿企業(ye) 授信和支用放款建立“綠色通道”,合理確定分支機構授權,提高效率。
鼓勵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完善跨境服務網絡,與(yu) 境外同業(ye) 機構合作,共同為(wei) 全球產(chan) 業(ye) 鏈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資服務。
落實好中小微企業(ye) 貸款臨(lin) 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等政策。鼓勵保險機構進一步拓寬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降低費率。
四是提升產(chan) 業(ye) 鏈金融服務科技水平。鼓勵銀行業(ye) 金融機構開發供應鏈業(ye) 務係統,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為(wei) 企業(ye) 提供方便快捷的供應鏈融資服務。鼓勵銀行業(ye) 金融機構通過與(yu) 政府機構、核心企業(ye) 相關(guan) 係統實時交互交易數據,建立交易風控模型,創新供應鏈金融模式。
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條件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可探索創新產(chan) 業(ye) 鏈金融服務產(chan) 品,研究開發服務電商平台、物流等領域大型核心企業(ye) 的金融產(chan) 品。主要依靠互聯網運營的銀行可運用大數據風控技術加強對產(chan) 業(ye) 鏈上民營小微企業(ye) 線上貸款支持,鼓勵大中型銀行、政策性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與(yu) 此類銀行的業(ye) 務合作。
五是完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考核激勵和風險控製。完善供應鏈融資業(ye) 務的考核激勵。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立足自身實際,對產(chan) 業(ye) 鏈協同複工複產(chan) 相關(guan) 授信予以差別化安排,完善激勵機製,對供應鏈融資業(ye) 務在信貸規模、經濟資本考核和內(nei) 部資金轉移價(jia) 格等方麵予以適當傾(qing) 斜。落實盡職免責安排,加快處置不良貸款,核銷不良貸款處置損失。
加強產(chan) 業(ye) 鏈金融服務的風險控製。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明確核心企業(ye) 準入標準,認真審核核心企業(ye) 融資需求和貸款用途,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的有效監督。加強押品管理,有效控製存貨質押融資風險。合理確定供應鏈融資整體(ti) 合作額度,嚴(yan) 格審核供應鏈交易背景,必要時要求核心企業(ye) 承擔賬款回購或商品回購責任。通過專(zhuan) 戶管理、協議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監控應收賬款回籠。
六是加大保險和擔保服務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和政策性擔保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wei) 產(chan) 業(ye) 鏈上下遊中小微企業(ye) 獲取融資提供增信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針對核心企業(ye) 上下遊的風險特征,提供抵質押、純信用等多種形式的保證保險業(ye) 務,進一步加大貿易信用保險的承保覆蓋麵,拓寬企業(ye) 融資的增信方式。
人身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適度延長保單質押貸款期限,提升貸款額度,幫助客戶緩解短期資金壓力,支持小微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針對疫情發生以來物流受阻情況,保險機構可適當順延疫情期間停運的營運車輛、船舶、飛機的保險期限。
18.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2020.1.31
“通知”要求,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guan) 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銀行會(hui) 同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生產(chan) 、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yi) 和相關(guan) 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幹企業(ye) 實行名單製管理。人民銀行通過專(zhuan) 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nei) 的企業(ye) 提供優(you) 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給予貼息支持。
“通知”要求,為(wei)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ye) 和企業(ye) 提供差異化優(you) 惠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nei) 部資金轉移定價(jia) 、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yan) 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ye) ,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ye) ,特別是小微企業(ye) ,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yan) 重的企業(ye) 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guan) 企業(ye) 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yan) 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通知”要求,加強製造業(ye) 、小微企業(ye) 、民營企業(ye) 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圍繞內(nei) 部資源配置、激勵考核安排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ye) 、民營企業(ye) 支持力度,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製造業(ye) 中長期貸款投放。
19. 中國銀保監會(hui)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guan) 於(yu) 對中小微企業(ye) 貸款實施臨(lin) 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 2020.3.1
“通知”提出,為(wei) 進一步紓解中小微企業(ye) 困難,推動企業(ye) 有序複工複產(chan) ,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有關(guan) 部門作了深入研究,確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ye) 貸款,給予臨(lin) 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
關(guan) 於(yu) 貸款到期本金安排:對於(yu) 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ye) (含小微企業(ye) 主、個(ge) 體(ti) 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ye) 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ye) 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ye) 一定期限的臨(lin) 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對少數受疫情影響嚴(yan) 重、恢複周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ye) ,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yu) 企業(ye) 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貸款涉及擔保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與(yu) 企業(ye) 、擔保人等協商處理。
關(guan) 於(yu) 貸款利息支付安排:對於(yu) 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ye) 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ye) 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ye) 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ti) 償(chang) 還計劃,由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與(yu) 企業(ye) 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關(guan) 於(yu) 湖北地區特殊安排:湖北地區各類企業(ye) 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為(wei) 湖北地區配備專(zhuan) 項信貸規模,實施內(nei) 部資金轉移定價(jia) 優(you) 惠,力爭(zheng) 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ye) 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ge) 百分點以上。
關(guan) 於(yu) 企業(ye) 新增融資安排: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ye) 融資需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權限,應貸盡貸快貸。要改進績效考評、盡職免責等內(nei) 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業(ye) 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占比和“首貸率”。地方法人銀行應主動申請人民銀行的新增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積極配合政策性銀行的新增信貸計劃,以優(you) 惠利率向民營、中小微企業(ye) 發放貸款。
20.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hui) 《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債(zhai) 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2.3
“通知“要求建立債(zhai) 務融資工具注冊(ce) 發行綠色通道。
積極支持受疫情影響較重企業(ye) 及參與(yu) 疫情防控企業(ye) 債(zhai) 務融資工具注冊(ce) 發行。一是支持受疫情影響較重地區和行業(ye) 企業(ye) 注冊(ce) 發行。 對注冊(ce) 地或實際經營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較重地區的企業(ye) ,加強注冊(ce) 發行特別是發新還舊服務。二是支持參與(yu) 疫情防控企業(ye) 注冊(ce) 發行。 對募集資金主要用於(yu) 疫情防控領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衛生防疫、醫藥產(chan) 品製造及采購、科研攻關(guan) 、建築施工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ye) 企業(ye) ,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簡化注冊(ce) 發行業(ye) 務流程,暢通直接融資渠道。
實施注冊(ce) 發行全環鏈快速響應。對湖北省等疫情較重地區的企業(ye) 以及資金主要用於(yu) 疫情防控相關(guan) 領域的企業(ye) ,在項目受理階段采取專(zhuan) 人對接服務,做到“即報即辦、特事特辦”,在合規基礎上,簡化受理流程,優(you) 先進行注冊(ce) 預評,優(you) 先安排注冊(ce) 會(hui) 議,優(you) 先推送注冊(ce) 通知書(shu) ,優(you) 先處理發行條款變更、重大事項排查等發行前流程,提高注冊(ce) 發行服務效率。
積極發揮創新產(chan) 品優(you) 勢。發揮資產(chan) 支持票據(ABN)等結構化產(chan) 品的優(you) 勢作用,盤活企業(ye) 存量。鼓勵和支持具備良好盈利能力及償(chang) 債(zhai) 能力的企業(ye) 通過注冊(ce) 發行雙創專(zhuan) 項債(zhai) 務融資工具、並購票據等創新產(chan) 品,募集資金通過投債(zhai) 聯動的模式,為(wei) 疫情時期暫時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ye) 提供資金支持,解決(jue) 流動性問題,助力上下遊產(chan) 業(ye) 整合。
編輯單位:华体会登录界面研究室
聯係電話:010-83775690/5692
歡迎提供各地政策線索!
相關(guan) 閱讀
每日 推薦
- 2025(第十屆)物流技術大會在湖州召開
- 2025年2月份製造業PMI為50.2%
- 節後較快複工複產,製造業整體向好回升 ——2025年2月份製造業PMI分析
- 2025年2月份中國非製造業商務活動指數為50.4%
- 經營活動保持擴張,基建相關活動加速推進 ——2025年2月份非製造業PMI分析
- 2025年2月份綜合PMI產出指數為51.1%
- 《肉與肉製品冷鏈物流作業規範》等三項物流行業標準通過審查
- 华体会登录界面第六黨支部與中國黃金黨建工作黨支部、生產運營黨支部開展聯學共建交流會
- 何黎明:數智賦能 綠動未來 以技術創新引領物流業高質量發展
- 任豪祥在2025(第十屆)物流技術大會上的致辭
- 九州通醫藥集團副總經理張青鬆到訪华体会登录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