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guan) 於(yu) 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近期若幹舉(ju) 措的通知
發改體(ti) 改〔2023〕1054號
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應急管理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hui) 、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國家能源局、全國工商聯: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jue) 策部署,全麵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推動破解民營經濟發展中麵臨(lin) 的突出問題,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提振民營經濟發展信心,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進公平準入
1. 在國家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中,選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形成鼓勵民間資本參與(yu) 的重大項目清單。通過舉(ju) 辦重大項目推介會(hui) 、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上開辟專(zhuan) 欄等方式,向民營企業(ye) 集中發布項目信息,積極引導項目落地實施。各地區對照上述舉(ju) 措,形成鼓勵民間資本參與(yu) 的項目清單並加強推介。(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全國工商聯)
2. 擴大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chan) 投資信托基金(REITs)發行規模,推動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REITs,進一步擴大民間投資。(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hui) )
3. 支持民營企業(ye) 參與(yu) 重大科技攻關(guan) ,牽頭承擔工業(ye) 軟件、雲(yun) 計算、人工智能、工業(ye) 互聯網、基因和細胞醫療、新型儲(chu) 能等領域的攻關(guan) 任務。(責任單位: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營企業(ye) 在產(chan) 業(ye) 鏈供應鏈關(guan) 鍵環節的供應能力,在全國縣域範圍內(nei) 培育一批中小企業(ye) 特色產(chan) 業(ye) 集群。(責任單位: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5. 推動平台經濟健康發展,持續推出平台企業(ye) “綠燈”投資案例。(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6. 支持專(zhuan) 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e) 、高新技術企業(ye) 在當地的國家級知識產(chan) 權保護中心進行備案,開展快速預審、快速確權、快速維權。(責任單位: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開展民營企業(ye) 質量管理體(ti) 係認證升級行動,提升民營企業(ye) 質量技術創新能力。支持民營企業(ye) 牽頭設立國際性產(chan) 業(ye) 與(yu) 標準組織。持續開展“計量服務中小企業(ye) 行”活動,支持民營企業(ye) 參與(yu) 產(chan) 業(ye) 計量測試中心建設,提升民營企業(ye) 先進測量能力。(責任單位: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業(ye) 穩增長調結構強能力若幹措施》(工信部企業(ye) 函〔2023〕4號)要求,延長政府采購工程麵向中小企業(ye) 的預留份額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進度、運用信用擔保,為(wei) 中小企業(ye) 參與(yu) 采購活動提供便利。(責任單位: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9. 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突出問題專(zhuan) 項治理,分類采取行政處罰、督促整改、通報案例等措施,集中解決(jue) 一批民營企業(ye) 反映比較強烈的地方保護、所有製歧視等問題。支持各地區探索電子營業(ye) 執照在招投標平台登錄、簽名、在線簽訂合同等業(ye) 務中的應用。(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務院國資委)
10. 修訂出台新版市場準入負麵清單,推動各類經營主體(ti) 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的行業(ye) 、領域、業(ye) 務。(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
二、強化要素支持
11. 在當年10月企業(ye) 所得稅預繳申報期和次年1—5月匯算清繳期兩(liang) 個(ge) 時點基礎上,增加當年7月預繳申報期作為(wei) 可享受政策的時點,符合條件的行業(ye) 企業(ye) 可按規定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責任單位:稅務總局、財政部)
12. 持續確保出口企業(ye) 正常出口退稅平均辦理時間在6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辦理一類、二類出口企業(ye) 正常出口退(免)稅的平均時間壓縮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政策延續實施至2024年底。更新發布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幫助民營企業(ye) 更好防範跨境投資稅收風險。(責任單位:稅務總局)
13. 延長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續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導商業(ye) 銀行接入“信易貸”、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資信用服務平台,強化跨部門信用信息聯通。擴大民營企業(ye) 信用貸款規模。有效落實金融企業(ye) 呆賬核銷管理製度。(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總局)
14. 將民營企業(ye) 債(zhai) 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擴大至全部符合發行條件的各類民營企業(ye) ,盡快形成更多示範案例。(責任單位:中國證監會(hui)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15. 適應民營中小微企業(ye) 用地需求,探索實行產(chan) 業(ye) 鏈供地,對產(chan) 業(ye) 鏈關(guan) 聯項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實行整體(ti) 供應。(責任單位:自然資源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政策規定外,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nei) ,供水供氣供電企業(ye) 的投資界麵免費延伸至企業(ye) 建築區劃紅線。(責任單位: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
17. 賦予民營企業(ye) 職稱評審權,允許技術實力較強的規模以上民營企業(ye) 單獨或聯合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開展自主評審。(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三、加強法治保障
18. 清理廢除有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製經濟原則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保護和支持。(責任單位:司法部)
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在城市管理、生態環保、市場監管等重點領域分別明確不予處罰具體(ti) 情形。出台《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監督行政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指導意見》。開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罰款事項專(zhuan) 項清理,清理結果對社會(hui) 公布。(責任單位: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應急管理部)
四、優(you) 化涉企服務
20. 全麵構建親(qin) 清政商關(guan) 係,支持各地區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務民營企業(ye) ,充分利用全國一體(ti) 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數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務效能,多措並舉(ju) 幫助民營企業(ye) 解決(jue) 問題困難。(責任單位:全國工商聯、國家發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許可相關(guan) 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管理製度,未納入清單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wei) 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依照法定程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將中介服務事項納入各級一體(ti) 化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機構選擇、費用支付、報告上傳(chuan) 、服務評價(jia) 等全流程線上辦理,公開接受社會(hui) 監督。(責任單位: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22. 加大對拖欠民營企業(ye) 賬款的清理力度,重點清理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國有企業(ye) 拖欠中小微企業(ye) 賬款。審計部門接受民營企業(ye) 反映的欠款線索,加強審計監督。(責任單位: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
23. 全麵落實簡易注銷、普通注銷製度,完善企業(ye) 注銷“一網服務”平台。完善歇業(ye) 製度配套政策措施。(責任單位: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稅務總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製定和修訂應充分聽取企業(ye) 家意見建議。涉企政策調整應設置合理過渡期。(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營造良好氛圍
25. 分級暢通涉企投訴渠道,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開設涉企問題征集專(zhuan) 題公告,在國家政務服務平台投訴建議係統上開設涉企問題征集專(zhuan) 欄,各地區結合自身實際,將涉企投訴事項納入“12345”熱線等政務服務平台,建立轉辦整改跟蹤機製。持續開展萬(wan) 家民營企業(ye) 評營商環境工作。(責任單位: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
26. 開展“打假治敲”等專(zhuan) 項行動,依法打擊蓄意炒作、造謠抹黑民營企業(ye) 和民營企業(ye) 家的“網絡黑嘴”和“黑色產(chan) 業(ye) 鏈”。(責任單位:公安部、中國證監會(hui) 、全國工商聯)
27. 將各地區落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納入國務院年度綜合督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督促整改,對好的經驗做法予以宣傳(chuan) 推廣。設立中央預算內(nei) 投資促進民間投資獎勵支持專(zhuan) 項,每年向一批民間投資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強、措施實的市縣提供獎勵支持。(責任單位: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
28. 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在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ti) 和個(ge) 人予以表彰獎勵,弘揚企業(ye) 家精神,發揮先進標杆的示範引領作用。(責任單位:全國工商聯、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科技部
中國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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