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財金〔2020〕176號
國資委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guan) 中央企業(ye) :
根據《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要求,為(wei) 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名單管理工作,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名單管理的企業(ye) 可以享受的稅收政策
(一)根據8號公告,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為(wei) 擴大產(chan) 能新購置的相關(guan) 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其中,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yu) 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企業(ye) 生產(chan) 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範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具體(ti) 範圍的函》(發改辦財金〔2020〕145號)執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予以動態調整。
二、企業(ye) 申報要求
申請納入名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從(cong) 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且合法合規經營的;
(二)對於(yu) 從(cong) 事多種經營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e) ,隻有集團內(nei) 生產(chan)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範圍內(nei) 產(chan) 品的納稅人才能納入名單;
(三)如需享受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guan) 政策,須說明已擴大或擬擴大產(chan) 能新購置設備等情況。
三、企業(ye) 申報流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確定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ye) (含下屬法人企業(ye) )名單。其中,屬於(yu) 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ye) 由國資委統一審核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業(ye) 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申請表見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確定省級及以下符合條件的企業(ye) 名單。其中,屬於(yu) 省級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ye) 由各省級國資委統一審核後報送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其他企業(ye)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四、加強名單管理
(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嚴(yan) 格加強名單管理,重點審核企業(ye) 生產(chan) 產(chan) 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範圍,是否發揮疫情防控生產(chan) 保障作用。一旦發現企業(ye) 有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ou) 惠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應及時調整出名單,通知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取消享受相關(guan) 稅收政策資格,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與(yu) 同級財政、稅務、國資等部門工作銜接配合,及時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情況,加強對企服務,發現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jue) ,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guan) 部門。
五、有關(guan) 工作要求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hui) 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參照本通知相關(guan) 要求,抓緊製定本地區名單管理辦法,明確申報流程和具體(ti) 要求,及時主動向社會(hui) 公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名單(中央企業(ye) )申請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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