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牽頭單位:
為(wei) 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hui) 精神,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的決(jue) 策部署,加快構建以信用為(wei) 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製,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 加快推進社會(hui) 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guan) 於(yu) 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文件要求,現就對失信主體(ti) 加強信用監管有關(guan) 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對失信主體(ti) 加強信用監管的重要意義(yi)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要求,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hui) 的征信係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製和違法失信懲戒機製,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李克強總理強調,加快建立聯合激勵與(yu) 懲戒機製,使“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
當前,部分地區、部分領域失信現象比較普遍,且高發頻發的態勢未能得到根本性遏製,嚴(yan) 重影響經濟社會(hui) 持續健康發展。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加快構建以信用為(wei) 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製,關(guan) 鍵在加強對失信主體(ti) 的信用監管。一方麵要促使失信主體(ti) 加快整改失信行為(wei) 、消除不良影響、修複自身信用;另一方麵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導各類主體(ti) 依法誠信經營,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通過一係列製度安排,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為(wei) 的社會(hui) 影響,建立防範和減少增量失信行為(wei) 發生的長效機製,實現標本兼治,全麵增強市場監管能力,增進各類主體(ti) 誠信意識,提升全社會(hui) 誠信水平。
本通知所指的失信主體(ti) ,包括經各地區、各部門(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guan) 規範性文件,按標準和程序認定並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各類黑名單、重點關(guan) 注名單主體(ti) 。
二、督促失信主體(ti) 限期整改
建立失信行為(wei) 限期整改製度。對可通過履行相關(guan) 義(yi) 務糾正失信行為(wei) 、消除不良影響的失信主體(ti) ,認定部門(單位)應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與(yu) 失信信息原則上要向社會(hui) 公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共享。認定部門(單位)可結合實際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ti) 在規定期限內(nei) 整改。整改到位後,失信主體(ti) 可提請認定部門(單位)確認;整改不到位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啟動提示或警示約談程序。
三、規範開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約談
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約談製度。按照“誰認定、誰約談”的原則,由相關(guan) 部門對在規定期限內(nei) 整改不到位的重點關(guan) 注名單主體(ti) 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提示性約談,對在規定期限內(nei) 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單主體(ti) 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警示性約談,約談提綱由省級行業(ye) 主管部門製定。約談記錄(包括拒絕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等情形)記入失信主體(ti) 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有序推動失信信息社會(hui) 公示
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製度。充分運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hui) 公開各類主體(ti) 失信信息。應公開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執法檢查、黑名單,以及司法判決(jue) 和強製執行等負麵記錄,重點關(guan) 注名單可選擇性公開。其中,行政處罰信息應自作出行政決(jue) 定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政府網站公開,並及時歸集至“信用中國”網站。對公開的失信信息,應明確公開期限。對涉及企業(ye) 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加強失信信息廣泛共享
完善失信信息共享製度。以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為(wei) 基礎,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失信信息,記於(yu) 同一主體(ti) 名下,建立完整的主體(ti) 信用檔案。國家和地方各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將歸集整合後的信用信息與(yu) 各級政府部門和參與(yu) 聯合懲戒的實施單位充分共享,為(wei) 跨地區、跨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提供支撐。加強個(ge) 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保障信息主體(ti) 合法權益。
六、加強失信信息定向推送
健全失信信息定向推送製度。各省級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牽頭單位要將失信主體(ti) 相關(guan) 信息,按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分別推送給相關(guan) 實施單位,按地區分別推送給地方政府相關(guan) 部門。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失信主體(ti) 名單信息,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相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七、全麵落實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完善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各省級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牽頭單位參考國家有關(guan) 部門簽署的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製定區域性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推動相關(guan) 部門將查詢信用信息、限製約束失信主體(ti) 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的工作流程。國家和地方各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開發失信聯合懲戒子係統,實現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響應—反饋的自動化,及時歸集上報失信聯合懲戒案例。在認真落實各項行政性懲戒措施的同時,要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與(yu) 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ti) 等充分共享,推動市場性、行業(ye) 性、社會(hui) 性懲戒措施落實落地,加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
八、追溯失信單位負責人責任
建立失信單位負責人責任追溯製度。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列入黑名單和重點關(guan) 注名單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相關(guan) 人員進行問責,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失信信息作為(wei) 評價(jia) 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相關(guan) 人員信用狀況的重要依據,納入個(ge) 人信用檔案,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對失信單位實施聯合懲戒的同時,建立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相關(guan) 人員的聯合懲戒機製。
九、引導失信主體(ti) 開展公開信用承諾
建立健全信用承諾製度。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ti) 按照規定格式作出書(shu) 麵信用承諾。承諾內(nei) 容包括依法誠信經營的具體(ti) 要求、自願接受社會(hui) 監督、違背承諾自願接受聯合懲戒等。信用承諾書(shu) 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hui) 公開,記入相關(guan) 主體(ti) 信用記錄,並作為(wei) 信用修複的重要條件。
十、廣泛開展信用修複專(zhuan) 題培訓
建立失信個(ge) 人、失信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信用修複培訓製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牽頭單位應組織對轄區內(nei) 黑名單、重點關(guan) 注名單主體(ti) 主要負責人開展信用修複培訓。培訓內(nei) 容包括宣講國家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法規政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及其對各類主體(ti) 的影響、信用修複的方式和程序等,培訓不少於(yu) 3個(ge) 學時。接受信用修複培訓情況記入失信主體(ti) 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級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牽頭單位可與(yu) 失信主體(ti) 的認定部門(單位)聯合舉(ju) 辦培訓,也可引入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信用服務機構等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培訓。
十一、建立失信主體(ti) 提交信用報告製度
建立失信主體(ti) 信用狀況主動報告製度。失信主體(ti) 被列入黑名單或重點關(guan) 注名單後,應於(yu) 申請退出黑名單或重點關(guan) 注名單時主動提交信用報告。認定部門(單位)在受理失信主體(ti) 申請退出黑名單或重點關(guan) 注名單時,應將其信用報告作為(wei) 重要參考。信用報告由具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二、鼓勵失信主體(ti) 開展信用管理谘詢
建立信用管理輔導谘詢製度。鼓勵黑名單、重點關(guan) 注名單主體(ti) 委托具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管理輔導谘詢。信用服務機構輔導相關(guan) 主體(ti) 建立依法誠信經營理念,完善內(nei) 部信用管理製度和管理係統,建立維護自身誠信形象、防止失信行為(wei) 發生的長效機製。
十三、積極穩妥開展信用修複
建立信用修複製度。黑名單、重點關(guan) 注名單主體(ti) 在規定期限內(nei) 糾正失信行為(wei) 、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wei) 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於(yu) 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hui) 鼓勵與(yu) 關(guan) 愛機製,支持黑名單、重點關(guan) 注名單主體(ti) 通過公開信用承諾、參加信用修複專(zhuan) 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與(yu) 社會(hui) 公益服務等方式修複信用。
十四、切實加強行業(ye) 信用監管
健全行業(ye) 信用監管製度。發揮行業(ye) 監管部門的作用,並探索引入第三方機構協同參與(yu) 行業(ye) 信用監管,建立健全行業(ye) 信用記錄,開展行業(ye) 信息公示、風險提示、預警監測、信用管理培訓等工作,從(cong) 行業(ye) 維度布局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
十五、發揮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自律性監管作用
建立健全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誠信自律製度。發揮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的組織作用,建立會(hui) 員單位信用記錄,製定針對會(hui) 員單位失信行為(wei) 的懲戒措施清單,並對會(hui) 員單位的失信信息進行公示和共享。加強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自身誠信建設,對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做出信用評價(jia) 。
十六、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協同監管
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協同監管製度。發揮信用服務機構的專(zhuan) 業(ye) 作用,引入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yu) 協同監管,探索開展信用記錄建設、大數據分析、風險預警、失信跟蹤監測等工作。在與(yu) 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息共享、第三方評估等合作時,建立相關(guan) 機構的信用檔案。
十七、鼓勵創新對失信主體(ti) 的信用監管
建立鼓勵創新信用監管的製度。鼓勵以信用承諾助行政審批,以信息公示助行政監督,以協同備案登記助信息歸集,以深度介入合同簽約履約促守信踐諾等,形成以信用承諾、信息公示、協同注冊(ce) 、合同監督為(wei) 核心運行機製的信用監管體(ti) 係,支撐和推動全國“放管服”改革。
十八、加強信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省級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牽頭單位要高度重視對失信主體(ti) 的信用監管工作,積極主動、探索創新,大力協調相關(guan) 部門,突出以信用監管為(wei) 重要抓手,認真落實信用監管各項製度措施,全麵推動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各項工作。各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切實做好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以及聯合懲戒的支撐服務工作。
十九、加強考核評估確保任務落實
組織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將國家層麵認定的黑名單、重點關(guan) 注名單分解至各地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根據分解到的失信名單開展培訓、約談、懲戒、輔導谘詢、信用報告、信用修複等工作情況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wei) 對各省(區、市)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考核和城市信用狀況監測評估的重要內(nei) 容。各地區要逐級分解工作任務,確保落實到人。
二十、加強宣傳(chuan) 引導營造良好社會(hui) 氛圍
注重挖掘失信主體(ti) 接受信用監管、修複自身信用狀況的典型案例,以及地方經驗做法,充分運用“信用中國”網站、《中國信用》雜誌和其他各類社會(hui) 媒體(ti) ,廣泛開展交流觀摩和宣傳(chuan) 報道。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典型案例評選,進一步形成主體(ti) 關(guan) 注信用記錄、政府部門加強信用監管、全社會(hui) 共同關(guan) 心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的良好環境。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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