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在蘇州工業(ye) 園綜合保稅區 重慶兩(liang) 路寸灘保稅港區開展
促進貿易多元化試點有關(guan) 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關(guan) 稅[2014]65號
江蘇省、重慶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南京海關(guan) 、重慶海關(guan) :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同意在蘇州工業(ye) 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liang) 路寸灘保稅港區開展調整相關(guan) 稅收規定促進貿易多元化試點的批複》(國函〔2014〕125號)精神,現就在蘇州工業(ye) 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liang) 路寸灘保稅港區開展調整相關(guan) 稅收規定促進貿易多元化試點的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蘇州工業(ye) 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liang) 路寸灘保稅港區開展調整相關(guan) 稅收規定促進貿易多元化的試點。
二、在蘇州工業(ye) 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liang) 路寸灘保稅港區現有規劃麵積內(nei) 劃出專(zhuan) 門區域作為(wei) 貿易功能區,開展貿易、物流和流通性簡單加工等業(ye) 務,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除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另有規定外,從(cong) 境外、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以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入貿易功能區的貨物予以保稅。
(二)允許非保稅貨物進入貿易功能區運作,從(cong) 境內(nei) 區外進入貿易功能區的貨物在其實際離境後憑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予以退稅,給予貿易功能區內(nei) 符合條件的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從(cong) 境外、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以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入貿易功能區內(nei) 的保稅貨物(以下簡稱保稅貨物)在貿易功能區內(nei) 銷售時,繼續予以保稅;保稅貨物內(nei) 銷時,海關(guan) 按其進入貿易功能區時的狀態征收進口稅款,同時稅務部門按國內(nei) 銷售貨物的規定征收增值稅。
(四)除保稅貨物外,貨物(包括含有保稅貨物的貨物)在貿易功能區內(nei) 銷售或內(nei) 銷時,稅務部門按國內(nei) 銷售貨物的規定征收增值稅;內(nei) 銷的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海關(guan) 按保稅貨物進入貿易功能區時的狀態征收進口稅款。
(五)貿易功能區不再執行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進口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等的免稅政策。
三、蘇州工業(ye) 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liang) 路寸灘保稅港區貿易功能區範圍的確定、隔離監管設施及管理係統的驗收等工作,由海關(guan) 總署會(hui) 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組織實施。上述稅收政策在貿易功能區正式通過驗收後執行。
四、江蘇省、重慶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南京海關(guan) 、重慶海關(guan) 要積極推進落實上述稅收政策,並切實做好相關(guan) 監管和服務工作。海關(guan) 、稅務等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互換。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貿易功能區增值稅的征管。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將及時對試點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和具體(ti) 監管辦法,經實踐檢驗政策可行、措施成熟後,適時研究提出在其他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擴大試點的意見。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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