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9-27 10:00:46 工人日報

勞動關(guan) 係本應清晰、明確,但近年來,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勞動關(guan) 係變得越來越複雜,隱蔽雇傭(yong) 的手段不斷翻新,違法勞務派遣、違法業(ye) 務外包等現象頻出。近日,又有媒體(ti) 報道,平台企業(ye) 或平台的外包企業(ye) 、合作企業(ye) 以靈活用工為(wei) 名義(yi) ,要求為(wei) 平台送餐的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與(yu) 平台簽訂“合作合同”,否則就不予注冊(ce) 。由此一來,原本應該建立的具有從(cong) 屬性的勞動關(guan) 係就變成了平等的合作關(guan) 係,這也是隱蔽雇傭(yong) 的一種新手段。
連日來,國家有關(guan) 部門先後發布了《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和《關(guan) 於(yu) 落實網絡餐飲平台責任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等,明確平台企業(ye) 應承擔責任、補齊短板、優(you) 化服務、完善工作機製,不斷提升外賣送餐員權益保障水平。但一些平台企業(ye) 不僅(jin) 不積極落實上述政策,反而通過要求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形式逃避責任。在平台實際派發工作任務,並指揮、監督勞動過程這一基本事實不變的前提下,試圖通過形式上的“身份轉換”達到實際上的“雇主責任免除”,這種操作嚴(yan) 重侵害了勞動者權益,必須予以製止。
首先,騎手“變身”個(ge) 體(ti) 工商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cong) 事工商業(ye) 經營,經依法登記,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可見,依法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核心前提就是從(cong) 事工商業(ye) 經營。而現實中的騎手沒有自己的市場、客戶群體(ti) ,也沒辦法設定交易條件,明顯不是在從(cong) 事工商業(ye) 經營。騎手是按照平台的指令提供勞動,通過勞動獲得報酬,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實質條件。
其次,要求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和公共政策。平台與(yu) 騎手之間的約定,看似是雙方合意,實際卻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guan) 規定。勞動法不是私法,而是社會(hui) 法,具有公法性質,有的內(nei) 容不能任由當事人約定,這其中就包括了勞動關(guan) 係的建立。勞動法提供的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製度是法定的,即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具備一定條件的勞務派遣和非全日製用工,除此之外法律並無其他製度供給。要求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超出了勞動法提供的製度供給。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是國家的基本公共政策。對於(yu) 騎手而言,注冊(ce)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約定剝奪了勞動法給予勞動者的強製保護,將使他們(men) 失去職業(ye) 培訓、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社會(hui) 保障等一係列權益,在勞動中更易受到傷(shang) 害,這樣的約定違背了國家公共政策,應該在法律上作否定評價(jia) 。
還有,相關(guan) 條款可能被認定為(wei) 無效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如果平台將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作為(wei) 個(ge) 人注冊(ce) 成為(wei) 騎手的前提,以免除其用人單位的責任,排除騎手的勞動者權利,則該條款應屬無效格式條款。雙方的關(guan) 係仍應當根據實際履行情況作出認定,隻要用工情況符合勞動關(guan) 係的構成要件,在法律上就應當認定為(wei) 勞動關(guan) 係,由平台企業(ye) 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事實上,外賣平台企業(ye) 之所以能向商家收取入住費、廣告費、傭(yong) 金等,向消費者收取配送費、會(hui) 員費、增值服務費等,離不開騎手們(men) 的配送勞動,平台出於(yu) 社會(hui) 責任也應承擔騎手們(men) 的權益保障義(yi) 務。若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現象繼續擴大,將令法律政策落空,造成騎手勞動保障缺失。更為(wei) 嚴(yan) 重的是,這種現象可能打擊其他本想依法建立勞動關(guan) 係企業(ye) 的信心,引發效仿行為(wei) 。對此,應該加以重視並明令禁止。
在國家已經將公平就業(ye) 、工資支付、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社會(hui) 保險、工會(hui) 組織等勞動法製度全麵納入平台用工的政策背景下,平台企業(ye) 應盡快承擔起勞動者的權益保障責任,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加以免除。勞動法律是一個(ge) 緊密相連的整體(ti) ,勞動用工的靈活性,是在法律政策範圍內(nei) 的靈活。平台企業(ye) 仍然是勞動法意義(yi) 上的用人單位,新業(ye) 態並不是平台企業(ye) 違法用工的“避風港”。
(作者單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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