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5-25 10:14:10 中國港口網

國際海事組織(IMO)對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進行了修正,強製要求集裝箱在裝船前要進行總重量驗證。該規定將於(yu) 2016年7月1日在全球範圍內(nei) 生效實施。伊麗(li) 莎白·特恩布爾和瑪西婭·佩魯卡用撰文分析了托運人、承運人和港口碼頭因此應承擔的義(yi) 務以及業(ye) 界應做的準備。本文著重闡述對托運人的影響。
第一部分:對托運人的影響
一、背景
海上集裝箱運輸已有50多年的曆史,人們(men) 會(hui) 好奇為(wei) 什麽(me) 在今年才開始實施集裝箱強製稱重。
集裝箱重量的虛假申報會(hui) 造成集裝箱堆放坍塌、人員傷(shang) 亡以及設備和貨物損壞。因集裝箱重量虛假申報導致的事故屢見不鮮。基於(yu) 減少和消滅因集裝箱重量引起的事故等目的,業(ye) 界發起了集裝箱強製稱重的倡議。經過多年的協商討論,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i) 於(yu) 2014年11月通過了SOLAS公約第六章修正案,強製要求對集裝箱進行稱重。該修正案將於(yu) 今年7月1日生效實施。此規定將有助於(yu) 集裝箱在船上的正確積載,減少和避免相關(guan) 事故的發生。
新規定的出台將影響集裝箱運輸供應鏈所有相關(guan) 方,托運人首當其衝(chong) 。
二、什麽(me) 是托運人
為(wei) 有助於(yu) 該規定的有效實施,IMO製定了《載貨集裝箱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該指南將“托運人”定義(yi) :為(wei) 在提單或海運單或其它等效多式聯運單(如通過“提單”)指定為(wei) 托運人的法人實體(ti) 或個(ge) 人,和/或與(yu) 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人或以其名義(yi) 或代表其與(yu) 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人。
在實際工作組中,托運人可能是貨主(貨物所有人或出口商)、無船經營承運人,或負責拚箱的公司或個(ge) 人。
三、具體(ti) 要求
在集裝箱擬裝船前3個(ge) 月,托運人要決(jue) 定采取何種方法獲得總重量驗證(VGM)。
(一)稱重方法選擇
SOLAS公約為(wei) 集裝箱稱重提供如下兩(liang) 種方法:
整體(ti) 稱重法:用經過校驗和認證的設備對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ti) 稱重;
累加計算法:用經過裝箱所在國家主管機關(guan) 認可的稱重方法對集裝箱內(nei) 所有包裝和貨物的重量進行稱重,與(yu) 集裝箱內(nei) 的底盤、襯墊、其他係固材料和集裝箱本身重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集裝箱的整體(ti) 重量。
選擇何種稱重方法完全依賴於(yu) 擬運輸貨物的種類和托運人可用的稱重設施。例如方法二不能用於(yu) 因自身特性而不能獨立稱重的商品,如廢鐵、未裝包的穀物及其他散裝貨物。
為(wei) 獲得VGM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托運人還需要仔細查看SOLAS公約締約國關(guan) 於(yu) 包裝和稱重的具體(ti) 要求。例如,英國海事主管機構(英國海事和海岸警衛署)發布的通知(MNG534)規定,使用方法二進行稱重的要利用現有的信用係統(如ISO9000),而使用方法一的要用其稱重和計量規則來實施。
(二)VGM證書(shu)
托運人應確保集裝箱VGM證書(shu) 由托運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且要根據船長或其代表要求將VGM證書(shu) 提前遞交給船長或其代表以及碼頭代表,以供船上製定積載計劃使用。
托運人應當以運輸單證的形式盡早將載貨集裝箱驗證的毛重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經營人,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承運人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最重要的是必須注明其總重量是“VGM”。信息可以電子形式提交,簽字可以是承運人電子簽字或者以被授權人的名字(大寫(xie) 字母)代替。
盡管SOLAS修正案要求托運人需將VGM提交給船長和碼頭,但IMO指南對此進行了澄清,即托運人將VGM遞交給船長就算履行了公約規定的義(yi) 務,可由船長將VGM交給碼頭經營人。但托運人需要在集裝箱運到碼頭相關(guan) 設施時,將重量驗證書(shu) 提交給碼頭經營人。
新規定沒有明確需要提供這些信息的具體(ti) 時間,僅(jin) 說明要在準備裝載計劃前。為(wei) 保證集裝箱順利裝船,托運人必須提前與(yu) 承運人和碼頭經營人進行溝通,明確遞交時間。
另外,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托運人可能麵臨(lin) 嚴(yan) 厲的處罰,這種處罰取決(jue) 於(yu) 各締約國不同的規定。
鑒於(yu) 此,托運人要認真考慮公約新規定以及集裝箱稱重相關(guan) 費用和責任分配等問題,以便對合同條款進行評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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