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關於開展全麵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加大推廣使用全麵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在河南省開展數電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納稅人中開展數電票試點,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的納稅人為(wei) 試點納稅人,具體(ti) 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確定。
河南省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開具發票的受票方範圍為(wei) 全國。也可作為(wei) 受票方接收由廣東(dong) 省、上海市、內(nei) 蒙古自治區、四川省、廈門市、天津市、青島市、重慶市、大連市、陝西省等地區的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開具的發票。根據推廣進度和試點工作安排,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開具發票的試點地區範圍將分批擴至全國,具體(ti) 擴圍時間以開票試點省(區、市)級稅務機關(guan) 公告為(wei) 準。河南省納稅人可接收新增開票試點省開具的發票。
按照有關(guan) 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範圍。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
(一)存在嚴(yan) 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wei) ;
(二)存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發票風險;
(三)經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重大涉稅風險。
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通過以下地址登錄: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
二、數電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yu) 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yu) 現有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yu) 現有普通發票相同。
三、河南省數電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監製。數電票無聯次,基本內(nei) 容包括: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mai) 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jia) 、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jia) 稅合計(大寫(xie) 、小寫(xie) )、備注、開票人等。
其中,試點納稅人從(cong) 事特定行業(ye) 、發生特定應稅行為(wei) 及特定應用場景業(ye) 務(包括:稀土、建築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chan) 銷售、不動產(chan) 經營租賃服務、農(nong) 產(chan) 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chan) 農(nong) 產(chan) 品銷售、差額征稅、民航、鐵路等)的,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提供了上述對應特定業(ye) 務的數電票樣式,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發票開具有關(guan) 規定使用特定業(ye) 務數電票。數電票樣式見附件1。
四、河南省數電票的發票號碼為(wei) 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曆年度後兩(liang) 位,第3-4位代表河南省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數電票開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順序編碼等信息。
五、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支持開具增值稅紙質專(zhuan) 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zhuan) 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
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開具的紙質專(zhuan) 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yu) 現有紙質專(zhuan) 票、紙質普票相同。其中,發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改為(wei) 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台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網址。
六、試點納稅人通過實名認證後,無需使用稅控專(zhuan) 用設備即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開具發票,無需進行發票驗舊操作。其中,數電票無需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和發票領用。
七、稅務機關(guan) 對試點納稅人開票實行開具金額總額度管理。開具金額總額度,是指一個(ge) 自然月內(nei) ,試點納稅人發票開具總金額(不含增值稅)的上限額度。
(一)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開具的數電票、紙質專(zhuan) 票和紙質普票以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係統開具的紙質專(zhuan) 票、紙質普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增值稅電子專(zhuan) 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zhuan) 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共用同一個(ge) 開具金額總額度。
(二)稅務機關(guan) 依據試點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確定初始開具金額總額度,並進行定期調整、臨(lin) 時調整或人工調整。
定期調整是指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每月自動對試點納稅人開具金額總額度進行調整。
臨(lin) 時調整是指稅收風險程度較低的試點納稅人當月開具發票金額首次達到開具金額總額度一定比例時,電子發票服務平台自動為(wei) 其臨(lin) 時增加一次開具金額總額度。
人工調整是指試點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申請調整開具金額總額度,主管稅務機關(guan) 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異常的,為(wei) 納稅人調整開具金額總額度。
(三)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nei) ,完成增值稅申報前,在電子發票服務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餘(yu) 可用額度且不超過當月開具金額總額度的範圍內(nei) 開具發票。試點納稅人按規定完成增值稅申報且比對通過後,在電子發票服務平台中可以按照當月剩餘(yu) 可用額度開具發票。
八、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稅務數字賬戶自動歸集發票數據,供試點納稅人進行發票的查詢、查驗、下載、打印和用途確認,並提供稅收政策查詢、開具金額總額度調整申請、發票風險提示等功能。
九、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稅務數字賬戶自動交付數電票,也可通過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自行交付數電票。
十、自2023年3月22日起,試點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稅務數字賬戶使用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功能,不再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試點納稅人取得帶有“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字樣的數電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數電票、紙質專(zhuan) 票和紙質普票等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需用於(yu) 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非試點納稅人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使用相關(guan) 增值稅扣稅憑證功能。納稅人確認用途有誤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更正。
十一、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農(nong) 產(chan) 品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計算用於(yu) 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試點納稅人購進用於(yu) 生產(chan) 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nong) 產(chan) 品,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開通加計扣除農(nong) 產(chan) 品進項稅額確認功能,在生產(chan) 領用當期計算加計扣除農(nong) 產(chan) 品進項稅額。
十二、試點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稅務數字賬戶標記發票入賬標識。納稅人以數電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和檔案部門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十三、試點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後全額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二)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開《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後,開票方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發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於(yu) 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cong) 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後,與(yu) 《確認單》一並作為(wei) 記賬憑證。
十四、納稅人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電子化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購買(mai) 方為(wei) 試點納稅人時,購買(mai) 方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填開並上傳(chuan)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十五、單位和個(ge) 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數電票信息。同時,試點納稅人還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查驗數電票信息。
十六、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暫不支持開具機動車(含二手車)、通行費等特定業(ye) 務數電票,開具上述發票功能的上線時間另行公告。
相關(guan) 發票功能上線前,納稅人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係統開具電子專(zhuan) 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係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
十七、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依法、誠信、如實使用數電票,並接受稅務機關(guan) 依法檢查。稅務機關(guan) 依法加強稅收監管和風險防範,嚴(yan) 厲打擊虛開、虛抵、偷逃騙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wei) 。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開展全麵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開展全麵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同時廢止。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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