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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發布時間:2021-02-08 16:58:45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hui) 印發) 

國反壟發〔202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南的目的和依據 

為(wei) 了預防和製止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wei) ,保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促進平台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相關(guan) 概念 

(一)平台,本指南所稱平台為(wei) 互聯網平台,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雙邊或者多邊主體(ti) 在特定載體(ti) 提供的規則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jia) 值的商業(ye) 組織形態。 

(二)平台經營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場主體(ti) 提供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聯網平台服務的經營者。 

(三)平台內(nei) 經營者,是指在互聯網平台內(nei) 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經營者。 

平台經營者在運營平台的同時,也可能直接通過平台提供商品。 

(四)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包括平台經營者、平台內(nei) 經營者以及其他參與(yu) 平台經濟的經營者。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平台經濟領域開展反壟斷監管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堅持對市場主體(ti) 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著力預防和製止壟斷行為(wei) ,完善平台企業(ye) 壟斷認定的法律規範,保護平台經濟領域公平競爭(zheng) ,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支持平台企業(ye) 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zheng) 力。 

(二)依法科學高效監管。《反壟斷法》及有關(guan) 配套法規、規章、指南確定的基本製度、規製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於(yu) 平台經濟領域所有市場主體(ti) 。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根據平台經濟的發展狀況、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結合案件具體(ti) 情況,強化競爭(zheng) 分析和法律論證,不斷加強和改進反壟斷監管,增強反壟斷執法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三)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營造競爭(zheng) 有序開放包容發展環境,降低市場進入壁壘,引導和激勵平台經營者將更多資源用於(yu) 技術革新、質量改進、服務提升和模式創新,防止和製止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抑製平台經濟創新發展和經濟活力,有效激發全社會(hui) 創新創造動力,構築經濟社會(hui) 發展新優(you) 勢和新動能。 

(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平台經濟發展涉及多方主體(ti) 。反壟斷監管在保護平台經濟領域公平競爭(zheng) ,充分發揮平台經濟推動資源配置優(you) 化、技術進步、效率提升的同時,著力維護平台內(nei) 經營者、消費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等各方主體(ti) 的合法權益,加強反壟斷執法與(yu) 行業(ye) 監管統籌協調,使全社會(hui) 共享平台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成果,實現平台經濟整體(ti) 生態和諧共生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相關(guan) 市場界定 

平台經濟業(ye) 務類型複雜、競爭(zheng) 動態多變,界定平台經濟領域相關(guan) 商品市場和相關(guan) 地域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相關(guan) 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平台經濟的特點,結合個(ge) 案進行具體(ti) 分析。 

(一)相關(guan) 商品市場 

平台經濟領域相關(guan) 商品市場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個(ge) 案中界定相關(guan) 商品市場時,可以基於(yu) 平台功能、商業(ye) 模式、應用場景、用戶群體(ti) 、多邊市場、線下交易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當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wei) 產(chan) 生的競爭(zheng) 約束類似於(yu) 需求替代時,可以基於(yu) 市場進入、技術壁壘、網絡效應、鎖定效應、轉移成本、跨界競爭(zheng) 等因素考慮供給替代分析。具體(ti) 而言,可以根據平台一邊的商品界定相關(guan) 商品市場;也可以根據平台所涉及的多邊商品,分別界定多個(ge) 相關(guan) 商品市場,並考慮各相關(guan) 商品市場之間的相互關(guan) 係和影響。當該平台存在的跨平台網絡效應能夠給平台經營者施加足夠的競爭(zheng) 約束時,可以根據該平台整體(ti) 界定相關(guan) 商品市場。 

(二)相關(guan) 地域市場 

平台經濟領域相關(guan) 地域市場界定同樣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分析。在個(ge) 案中界定相關(guan) 地域市場時,可以綜合評估考慮多數用戶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用戶的語言偏好和消費習(xi) 慣、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區域競爭(zheng) 約束程度、線上線下融合等因素。 

根據平台特點,相關(guan) 地域市場通常界定為(wei) 中國市場或者特定區域市場,根據個(ge) 案情況也可以界定為(wei) 全球市場。 

(三)相關(guan) 市場界定在各類壟斷案件中的作用 

堅持個(ge) 案分析原則,不同類型壟斷案件對於(yu) 相關(guan) 市場界定的實際需求不同。 

調查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和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通常需要界定相關(guan) 市場。 

第二章 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適用《反壟斷法》第二章和《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列舉(ju) 的壟斷協議,依法予以禁止;對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壟斷協議,依法予以豁免。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相關(guan) 行為(wei) 是否構成壟斷協議時,可以考慮平台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平台經營者及平台內(nei) 經營者的市場力量、對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的阻礙程度、對創新的影響等因素。 

第五條 壟斷協議的形式 

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排除、限製競爭(zheng) 的協議、決(jue) 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wei) 。協議、決(jue) 定可以是書(shu) 麵、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wei) 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jue) 定,但通過數據、算法、平台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wei) ,有關(guan) 經營者基於(yu) 獨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價(jia) 格跟隨等平行行為(wei) 除外。 

第六條 橫向壟斷協議 

具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價(jia) 格、分割市場、限製產(chan) (銷)量、限製新技術(產(chan) 品)、聯合抵製交易等橫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平台收集並且交換價(jia) 格、銷量、成本、客戶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意思聯絡; 

(三)利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實現協調一致行為(wei) ; 

(四)其他有助於(yu) 實現協同的方式。 

本指南所稱價(jia) 格,包括但不限於(yu) 商品價(jia) 格以及經營者收取的傭(yong) 金、手續費、會(hui) 員費、推廣費等服務收費。 

第七條 縱向壟斷協議 

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與(yu) 交易相對人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jia) 格、限定最低轉售價(jia) 格等縱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技術手段對價(jia) 格進行自動化設定; 

(二)利用平台規則對價(jia) 格進行統一; 

(三)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jia) 格進行直接或者間接限定; 

(四)利用技術手段、平台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製市場競爭(zheng) 。 

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nei) 經營者在商品價(jia) 格、數量等方麵向其提供等於(yu) 或者優(you) 於(yu) 其他競爭(zheng) 性平台的交易條件的行為(wei) 可能構成壟斷協議,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 

分析上述行為(wei) 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縱向壟斷協議,可以綜合考慮平台經營者的市場力量、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對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的阻礙程度、對消費者利益和創新的影響等因素。 

第八條 軸輻協議 

具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平台內(nei) 經營者可能借助與(yu) 平台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guan) 係,或者由平台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分析該協議是否屬於(yu)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製的壟斷協議,可以考慮具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平台內(nei) 經營者之間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平台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排除、限製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 

第九條 協同行為(wei) 的認定 

認定平台經濟領域協同行為(wei) ,可以通過直接證據判定是否存在協同行為(wei) 的事實。如果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按照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guan) 信息的知悉狀況,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wei) 。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協同行為(wei) 。 

第十條 寬大製度 

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參與(yu) 橫向壟斷協議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有關(guan) 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wei) 並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具體(ti) 標準和程序等,適用《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hui) 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製度適用指南》。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cong) 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暫行規定》。通常情況下,首先界定相關(guan) 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ge) 案情況具體(ti) 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wei) 。 

 第十一條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結合平台經濟的特點,可以具體(ti) 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確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銷售額、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guan) 市場所占比重,同時考慮該市場份額持續的時間。 

分析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可以考慮相關(guan) 平台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競爭(zheng) 者數量和市場份額、平台競爭(zheng) 特點、平台差異程度、規模經濟、潛在競爭(zheng) 者情況、創新和技術變化等。 

(二)經營者控製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製上下遊市場或者其他關(guan) 聯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的能力,相關(guan) 平台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jue) 定價(jia) 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 

(三)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可以考慮該經營者的投資者情況、資產(chan) 規模、資本來源、盈利能力、融資能力、技術創新和應用能力、擁有的知識產(chan) 權、掌握和處理相關(guan) 數據的能力,以及該財力和技術條件能夠以何種程度促進該經營者業(ye) 務擴張或者鞏固、維持市場地位等。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可以考慮其他經營者與(yu) 該經營者的交易關(guan) 係、交易量、交易持續時間,鎖定效應、用戶黏性,以及其他經營者轉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轉換成本等。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的難易程度。可以考慮市場準入、平台規模效應、資金投入規模、技術壁壘、用戶多棲性、用戶轉換成本、數據獲取的難易程度、用戶習(xi) 慣等。 

(六)其他因素。可以考慮基於(yu) 平台經濟特點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條 不公平價(jia) 格行為(wei)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jia) 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jia) 購買(mai) 商品。分析是否構成不公平價(jia) 格行為(wei) ,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價(jia) 格是否明顯高於(yu) 或者明顯低於(yu) 其他同類業(ye) 務經營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下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jia) 格; 

(二)該價(jia) 格是否明顯高於(yu) 或者明顯低於(yu) 該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下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jia) 格; 

(三)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該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jia) 格或者降低購買(mai) 價(jia) 格; 

(四)該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銷售商品提價(jia) 幅度是否明顯高於(yu) 成本增長幅度,或者采購商品降價(jia) 幅度是否明顯低於(yu) 成本降低幅度。 

認定市場條件相同或者相似,一般可以考慮平台類型、經營模式、交易環節、成本結構、交易具體(ti) 情況等因素。 

第十三條 低於(yu) 成本銷售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yu) 成本的價(jia) 格銷售商品,排除、限製市場競爭(zheng) 。 

分析是否構成低於(yu) 成本銷售,一般重點考慮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是否以低於(yu) 成本的價(jia) 格排擠具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其他經營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將其他經營者排擠出市場後,提高價(jia) 格獲取不當利益、損害市場公平競爭(zheng) 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情況。 

在計算成本時,一般需要綜合考慮平台涉及多邊市場中各相關(guan) 市場之間的成本關(guan) 聯情況。 

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低於(yu) 成本銷售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在合理期限內(nei) 為(wei) 發展平台內(nei) 其他業(ye) 務; 

(二)在合理期限內(nei) 為(wei) 促進新商品進入市場; 

(三)在合理期限內(nei) 為(wei) 吸引新用戶; 

(四)在合理期限內(nei) 開展促銷活動; 

(五)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條 拒絕交易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與(yu) 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排除、限製市場競爭(zheng) 。分析是否構成拒絕交易,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停止、拖延、中斷與(yu) 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 

(二)拒絕與(yu) 交易相對人開展新的交易; 

(三)實質性削減與(yu) 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數量; 

(四)在平台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麵設置不合理的限製和障礙,使交易相對人難以開展交易; 

(五)控製平台經濟領域必需設施的經營者拒絕與(yu) 交易相對人以合理條件進行交易。 

認定相關(guan) 平台是否構成必需設施,一般需要綜合考慮該平台占有數據情況、其他平台的可替代性、是否存在潛在可用平台、發展競爭(zheng) 性平台的可行性、交易相對人對該平台的依賴程度、開放平台對該平台經營者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拒絕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交易; 

(二)因交易相對人原因,影響交易安全; 

(三)與(yu) 交易相對人交易將使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利益發生不當減損; 

(四)交易相對人明確表示或者實際不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台規則; 

(五)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條 限定交易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製市場競爭(zheng)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wei) ,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要求平台內(nei) 經營者在競爭(zheng) 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對人與(yu) 其進行獨家交易的其他行為(wei) ; 

(二)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yu) 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或者通過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進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yu) 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過書(shu) 麵協議的方式實現,也可能通過電話、口頭方式與(yu) 交易相對人商定的方式實現,還可能通過平台規則、數據、算法、技術等方麵的實際設置限製或者障礙的方式實現。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可以重點考慮以下兩(liang) 種情形:一是平台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製、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製,因對市場競爭(zheng) 和消費者利益產(chan) 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wei) 。二是平台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you) 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製,可能對平台內(nei) 經營者、消費者利益和社會(hui) 整體(ti) 福利具有一定積極效果,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zheng) 產(chan) 生明顯的排除、限製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wei) 。 

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為(wei) 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所必須; 

(二)為(wei) 保護知識產(chan) 權、商業(ye) 機密或者數據安全所必須; 

(三)為(wei) 保護針對交易進行的特定資源投入所必須; 

(四)為(wei) 維護合理的經營模式所必須; 

(五)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六條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實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排除、限製市場競爭(zheng) 。分析是否構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 

(二)以搜索降權、流量限製、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強製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對交易條件和方式、服務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後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製; 

(四)在交易價(jia) 格之外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強製收集非必要用戶信息或者附加與(yu) 交易標的無關(guan) 的交易條件、交易流程、服務項目。 

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搭售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符合正當的行業(ye) 慣例和交易習(xi) 慣; 

(二)為(wei) 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所必須; 

(三)為(wei) 提升商品使用價(jia) 值或者效率所必須; 

(四)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七條 差別待遇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製市場競爭(zheng) 。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基於(yu) 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xi) 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jia) 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二)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算法; 

(三)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 

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之間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狀況、所處交易環節、交易持續時間等方麵不存在實質性影響交易的差別。平台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曆史、個(ge) 體(ti) 偏好、消費習(xi) 慣等方麵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 

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差別待遇行為(wei) 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xi) 慣和行業(ye) 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二)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nei) 開展的優(you) 惠活動; 

(三)基於(yu) 平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 

(四)能夠證明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國務院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和《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對平台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並對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申報標準 

在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的營業(ye) 額包括其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根據行業(ye) 慣例、收費方式、商業(ye) 模式、平台經營者的作用等不同,營業(ye) 額的計算可能有所區別。對於(yu) 僅(jin) 提供信息匹配、收取傭(yong) 金等服務費的平台經營者,可以按照平台所收取的服務費及平台其他收入計算營業(ye) 額;平台經營者具體(ti) 參與(yu) 平台一側(ce) 市場競爭(zheng) 或者發揮主導作用的,還可以計算平台所涉交易金額。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涉及協議控製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yu)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 

第十九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動調查 

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經營者可以就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主動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高度關(guan) 注參與(yu) 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wei) 初創企業(ye) 或者新興(xing) 平台、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因采取免費或者低價(jia) 模式導致營業(ye) 額較低、相關(guan) 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yu) 競爭(zheng) 者數量較少等類型的平台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對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考量因素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和《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第三章有關(guan) 規定,評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競爭(zheng) 影響。結合平台經濟的特點,可以具體(ti) 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的市場份額。計算市場份額,除以營業(ye) 額為(wei) 指標外,還可以考慮采用交易金額、交易數量、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guan) 市場所占比重,並可以視情況對較長時間段內(nei) 的市場份額進行綜合評估,判斷其動態變化趨勢。 

(二)經營者對市場的控製力。可以考慮經營者是否對關(guan) 鍵性、稀缺性資源擁有獨占權利以及該獨占權利持續時間,平台用戶黏性、多棲性,經營者掌握和處理數據的能力,對數據接口的控製能力,向其他市場滲透或者擴展的能力,經營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潤率水平,技術創新的頻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出現顛覆性創新等。 

(三)相關(guan) 市場的集中度。可以考慮相關(guan) 平台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競爭(zheng) 者數量和市場份額等。 

(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的影響。可以考慮市場準入情況,經營者獲得技術、知識產(chan) 權、數據、渠道、用戶等必要資源和必需設施的難度,進入相關(guan) 市場需要的資金投入規模,用戶在費用、數據遷移、談判、學習(xi) 、搜索等各方麵的轉換成本,並考慮進入的可能性、及時性和充分性。 

(五)經營者集中對技術進步的影響。可以考慮現有市場競爭(zheng) 者在技術和商業(ye) 模式等創新方麵的競爭(zheng) ,對經營者創新動機和能力的影響,對初創企業(ye) 、新興(xing) 平台的收購是否會(hui) 影響創新。 

(六)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可以考慮集中後經營者是否有能力和動機以提高商品價(jia) 格、降低商品質量、減少商品多樣性、損害消費者選擇能力和範圍、區別對待不同消費者群體(ti) 、不恰當使用消費者數據等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wei) 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zheng) 的其他因素。包括對其他經營者的影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 

對涉及雙邊或者多邊平台的經營者集中,可能需要綜合考慮平台的雙邊或者多邊業(ye) 務,以及經營者從(cong) 事的其他業(ye) 務,並對直接和間接網絡外部性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救濟措施 

對於(yu)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決(jue) 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jue) 定附加以下類型的限製性條件: 

(一)剝離有形資產(chan) ,剝離知識產(chan) 權、技術、數據等無形資產(chan) 或者剝離相關(guan) 權益等結構性條件; 

(二)開放網絡、數據或者平台等基礎設施、許可關(guan) 鍵技術、終止排他性協議、修改平台規則或者算法、承諾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為(wei) 性條件; 

(三)結構性條件和行為(wei) 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guan)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對於(yu) 平台經濟領域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表現 

行政機關(guan)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從(cong) 事下列行為(wei) ,排除、限製平台經濟領域市場競爭(zheng) ,可能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行為(wei) : 

(一)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ge) 人經營、購買(mai) 、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經營者提供的與(yu) 平台服務相關(guan) 的商品; 

(二)對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設定歧視性標準、實行歧視性政策,采取專(zhuan) 門針對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的行政許可、備案,或者通過軟件、互聯網設置屏蔽等手段,阻礙、限製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三)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標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製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采購活動; 

(四)對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實行歧視性待遇,排斥、限製或者強製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五)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從(cong) 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wei) ; 

(六)行政機關(guan) 以規定、辦法、決(jue) 定、公告、通知、意見、會(hui) 議紀要等形式,製定、發布含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內(nei) 容的市場準入、產(chan) 業(ye) 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wei) 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平台經濟領域市場主體(ti) 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ti) 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平競爭(zheng) 審查 

行政機關(guan)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製定涉及平台經濟領域市場主體(ti) 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ti) 政策措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進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指南的解釋  

本指南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hui) 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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