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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28 10:27:21 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網站

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交〔2020〕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為(wei) 加強我省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省交通運輸廳、省稅務局聯合製定了《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2020年2月1日

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dong) 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從(cong) 事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與(yu) 實體(ti) 產(chan) 業(ye) 合作,共同推進供應鏈創新發展,實現降本增效。交通運輸部門應向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道路貨物運輸相關(guan) 信息查詢和交互服務。

第四條  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絡平台注冊(ce) 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cong) 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二)網絡平台注冊(ce) 有合法有效從(cong) 業(ye) 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cong) 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包括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安全生產(chan) 業(ye) 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chan) 監督檢查製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服務質量保障製度、道路運輸(包括行車過程中)及網絡安全相關(guan) 的應急預案等。

第五條  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第六條  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一)取得增值電信業(ye) 務經營許可證(業(ye) 務種類包含但不限於(yu) 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係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三)互聯網平台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

(四)互聯網平台服務功能符合《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要求。

第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將互聯網平台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並依據《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向企業(ye) 注冊(ce) 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具體(ti) 包括如下內(nei) 容:

(一)線上服務能力申請表。

(二)《增值電信業(ye) 務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公司名稱與(yu) 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三)網絡貨運平台和麵向實際承運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nei) 容和服務功能。

(四)配合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數據的承諾書(shu) 。內(nei) 容包括對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服務評價(jia) 、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能力;應建立相應的工作製度、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聯係方式等。

(五)三級及以上信息係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guan) 材料(公司名稱與(yu) 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第八條 線上服務能力辦理流程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ge) 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guan) 辦理有關(guan) 登記手續後,向注冊(ce) 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shu) ;

(三)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

(四)主要負責人、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複印件;

(五)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日期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jue) 定的,應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wei) 網絡貨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網絡貨運經營範圍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zhuan) 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不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一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jue) 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需要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向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其線上服務能力進行重新認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複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原許可決(jue) 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shu) 麵報告,說明有關(guan) 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並向社會(hui) 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交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貨運企業(ye) 設立分公司備案登記表》;

(二)分公司《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三)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四)備案登記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shu) ;

(五)分公司安全生產(chan) 等管理製度;

(六)依相關(guan) 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外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廣東(dong) 省設立分公司的,應提供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副本,並達到本細則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要求。

第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絡平台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ye) 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交易撮合業(ye) 務或者使用自有車輛完成運輸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實際承運人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後,不得將道路貨物運輸任務委托其他經營者。

第十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與(yu) 實際承運人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用電子合同等信息化技術,提升運輸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承擔運輸任務時,應當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並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yi) 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將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中的監測數據傳(chuan) 遞給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做好監測數據的分析運用。

第二十二條  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發現網絡貨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納入企業(ye) 質量信譽考核:

(一)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承運人從(cong) 事運輸;

(二)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三)未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措施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

(四)不配合監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guan) 數據信息;

(五)未實時、準確上傳(chuan) 運單數據;

(六)引起行業(ye) 聚集、停運、群眾(zhong) 維權等群體(ti) 性事件的;

(七)違反其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wei) 。

第二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ye) 要求的有關(guan) 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企業(ye) 質量信譽考核低於(yu) AA級的,由縣級及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法限期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縣級行政區域未設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網絡貨運許可、分支機構備案,受理網絡貨運線上服務能力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liang) 年。                                 

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0年2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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