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交〔2020〕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為(wei) 加強我省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省交通運輸廳、省稅務局聯合製定了《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2020年2月1日
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dong) 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從(cong) 事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與(yu) 實體(ti) 產(chan) 業(ye) 合作,共同推進供應鏈創新發展,實現降本增效。交通運輸部門應向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道路貨物運輸相關(guan) 信息查詢和交互服務。
第四條 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絡平台注冊(ce) 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cong) 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二)網絡平台注冊(ce) 有合法有效從(cong) 業(ye) 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cong) 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包括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安全生產(chan) 業(ye) 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chan) 監督檢查製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服務質量保障製度、道路運輸(包括行車過程中)及網絡安全相關(guan) 的應急預案等。
第五條 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第六條 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一)取得增值電信業(ye) 務經營許可證(業(ye) 務種類包含但不限於(yu) 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係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三)互聯網平台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
(四)互聯網平台服務功能符合《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要求。
第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將互聯網平台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並依據《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向企業(ye) 注冊(ce) 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具體(ti) 包括如下內(nei) 容:
(一)線上服務能力申請表。
(二)《增值電信業(ye) 務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公司名稱與(yu) 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三)網絡貨運平台和麵向實際承運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nei) 容和服務功能。
(四)配合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數據的承諾書(shu) 。內(nei) 容包括對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服務評價(jia) 、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能力;應建立相應的工作製度、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聯係方式等。
(五)三級及以上信息係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guan) 材料(公司名稱與(yu) 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第八條 線上服務能力辦理流程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ge) 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guan) 辦理有關(guan) 登記手續後,向注冊(ce) 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shu) ;
(三)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
(四)主要負責人、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複印件;
(五)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日期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jue) 定的,應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wei) 網絡貨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網絡貨運經營範圍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zhuan) 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不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一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jue) 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需要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向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其線上服務能力進行重新認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複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原許可決(jue) 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shu) 麵報告,說明有關(guan) 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並向社會(hui) 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交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貨運企業(ye) 設立分公司備案登記表》;
(二)分公司《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三)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四)備案登記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shu) ;
(五)分公司安全生產(chan) 等管理製度;
(六)依相關(guan) 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外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廣東(dong) 省設立分公司的,應提供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副本,並達到本細則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要求。
第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絡平台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ye) 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交易撮合業(ye) 務或者使用自有車輛完成運輸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實際承運人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後,不得將道路貨物運輸任務委托其他經營者。
第十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與(yu) 實際承運人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用電子合同等信息化技術,提升運輸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承擔運輸任務時,應當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並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yi) 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將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中的監測數據傳(chuan) 遞給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做好監測數據的分析運用。
第二十二條 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發現網絡貨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納入企業(ye) 質量信譽考核:
(一)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承運人從(cong) 事運輸;
(二)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三)未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措施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
(四)不配合監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guan) 數據信息;
(五)未實時、準確上傳(chuan) 運單數據;
(六)引起行業(ye) 聚集、停運、群眾(zhong) 維權等群體(ti) 性事件的;
(七)違反其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wei) 。
第二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ye) 要求的有關(guan) 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企業(ye) 質量信譽考核低於(yu) AA級的,由縣級及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法限期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縣級行政區域未設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網絡貨運許可、分支機構備案,受理網絡貨運線上服務能力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liang) 年。
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0年2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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