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北京市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簡化政府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製,依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北京市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網絡貨運經營許可實施告知承諾製。
第二條 告知承諾製,是指由審批服務部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請人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申請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shu) 麵(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違反承諾的後果,審批服務部門當場作出決(jue) 定的方式。
第三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市交通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監督管理規定製定告知承諾書(shu) 中的告知內(nei) 容,並將告知承諾書(shu) 在市政務服務網辦事指南公示。告知內(nei) 容包括:
(一)政務服務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guan) 條款;
(二)準予辦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行為(wei) 的法律後果等;
(三)政府部門提供的服務內(nei) 容、谘詢方式、采取的監管方式以及承擔的責任等;
(四)政府部門認定申請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程序和標準,整改期限,違諾失信行為(wei) 等級劃分標準,以及申請人解釋、說明、申訴的渠道;
(五)政府部門認為(wei) 應當告知申請人的其他內(nei) 容。
第四條 申請人可通過各區政服務中心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提交時應認真閱讀告知承諾書(shu) ,對下列內(nei) 容做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xie) 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經知曉政府部門告知的全部內(nei) 容,且達到相應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四)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第五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承諾書(shu) ,以及符合告知承諾書(shu) 要求的材料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同意的決(jue) 定;經審查認為(wei) 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相關(guan) 材料。
通過網上提交申請的,承諾書(shu) 及材料須符合網上辦理的相關(guan) 要求,辦理時限不超過0.5個(ge) 工作日。
第六條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不完備或未按製度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的,由區運輸管理機構(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nei) 進行整改,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予以記錄不公示;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不具備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或未按規定開展業(ye) 務的,由區運輸管理機構(部門)責令其在20日內(nei) 進行整改並上報整改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對外公示,公示期視情節為(wei) 一個(ge) 月至六個(ge) 月;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通過提供偽(wei) 造變造的證件證明、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許可的,依法進行查處,撤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照未取得決(jue) 定擅自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有關(guan) 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對外公示,公示期視情節為(wei) 六個(ge) 月至一年 。
第九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加強對申請人的日常監管,發現其未履行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的,按照本意見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相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對於(yu) 本意見第七條的情形,申請人在20日內(nei) 整改完畢,可向轄區運輸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複申請。區運輸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現場檢查,認為(wei) 確已修複完畢的,根據其修複情況可縮短公示期一個(ge) 月至六個(ge) 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wei) 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信息與(yu) 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書(shu) 麵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guan) 證明材料,按照相關(guan) 程序處理。
申請人對未履行承諾、作出虛假承諾的認定有異議,可向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guan) 證明材料。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七個(ge) 工作日內(nei) 進行核查,將處理建議報市交通委,市交通委根據核查情況作出處理決(jue) 定。
第十二條 本事項告知承諾書(shu) 文本格式以市政務服務局統一格式要求設計編印,全市各區樣式統一、內(nei) 容一致。樣式詳見附件。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shu) (網絡貨運經營許可)
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shu) (網絡貨運經營許可)
基本信息
(一)政府部門
名稱:
谘詢方式:
(二)申請人
(以下內(nei) 容為(wei) 二選一)
□1.申請人為(wei) 自然人
姓名: 聯係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十、□2.申請人為(wei) 法人/非法人組織
十一、名稱:
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
十二、 聯係人:
聯係方式:
十三、 (三)委托代理人
十四、 姓名: 聯係方式:
十五、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二、審批服務部門告知
(一)辦理事項
名稱:網絡貨運經營許可
(二)事項依據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
第二條 從(cong) 事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yu) 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jin) 為(wei) 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wei)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cong) 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第六條 鼓勵發展網絡貨運,促進物流資源集約整合、高效利用。需要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可向所在地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提出申請,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wei) 網絡貨運。
第七條 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關(guan) 於(yu)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並具備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第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
(三)準予辦理條件
申請辦理網絡貨運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企業(ye) 工商營業(ye) 執照。
2.具備《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要求的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的規定,建立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包括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安全生產(chan) 業(ye) 務操作規程、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製度、托運人身份查驗登記製度。
申請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北京市交通運輸政務服務申請表》
2.《北京市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shu) 》
3.《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4.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申請人無需提交,由受理人員通過政府信息共享係統獲取電子證照)
5.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
(四)違諾懲戒
1.申請人未履行承諾,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不完備或未按製度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nei) 進行整改,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予以記錄不公示;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申請人未履行承諾,不具備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或未按規定開展業(ye) 務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其在20日內(nei) 進行整改並上報整改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對外公示,公示期視情節為(wei) 一個(ge) 月至六個(ge) 月;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通過提供偽(wei) 造變造的證件證明、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許可的,依法進行查處,撤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照未取得決(jue) 定擅自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有關(guan) 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對外公示,公示期視情節為(wei) 六個(ge) 月至一年。
(五)審批服務部門職責
行政審批機關(guan) 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承諾書(shu) ,以及符合告知承諾要求的材料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審批通過。
行政審批機關(guan) 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jue) 定後2個(ge) 月內(nei) 對申請人的承諾內(nei) 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yu) 承諾內(nei) 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guan) 將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jue) 定。
(六)申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wei) 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信息與(yu) 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書(shu) 麵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guan) 證明材料,按照相關(guan) 程序處理。
申請人對未履行承諾、作出虛假承諾的認定有異議,可向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guan) 證明材料。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七個(ge) 工作日內(nei) 進行核查,將處理建議報市交通委,市交通委根據核查情況作出處理決(jue) 定。
申請人可通過12328,12345投訴,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十六、 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自願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xie) 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經知曉政府部門告知的全部內(nei) 容;
(三)已達到相應的條件和要求,具體(ti) 是:1.取得企業(ye) 工商營業(ye) 執照。2.具備《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要求的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包括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安全生產(chan) 業(ye) 務操作規程、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製度、托運人身份查驗登記製度。
(四)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告知的各項懲戒措施;
(五)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以下內(nei) 容為(wei) 二選一)
□1.申請人作出承諾的
申請人簽名/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請人作出承諾的 審批部門(章):
委托代理人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書(shu) 一式兩(liang) 份,政府部門與(yu) 申請人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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