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關(guan) 於(yu) 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2020年第4號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便利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2020〕2號)等有關(guan) 規定,現就廣東(dong) 省(深圳市除外)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的確定
納入試點的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規定,取得經營範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相關(guan) 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chu) 、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並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
(三)與(yu)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chuan) 。
(四)對會(hui) 員相關(guan) 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
二、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對象
試點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確認,符合要求的試點納稅人,可以為(wei)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hui) 員)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代辦相關(guan) 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cong) 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二)以自己的名義(yi) 對外經營,並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lin) 時稅務登記)。
(三)未做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票種核定。
(四)注冊(ce) 為(wei) 該平台會(hui) 員。
三、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納稅人按照以下規定為(wei) 會(hui) 員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一)試點納稅人僅(jin) 限於(yu) 為(wei) 符合本公告第二條所列條件的會(hui) 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應與(yu) 會(hui) 員簽訂《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見附件)。試點納稅人應保管好有關(guan) 委托協議和會(hui) 員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有關(guan) 資料,以備核查。
(三)試點納稅人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適用增值稅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hui) 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nei) 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相關(guan) 欄次內(nei) 容應與(yu) 會(hui) 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台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guan) 信息應統一存儲(chu) ,以備核查。
(五)試點納稅人接受會(hui) 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wei) 會(hui) 員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納稅人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改)的相關(guan) 規定,代會(hui) 員向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及相關(guan) 稅費,由試點納稅人按月代會(hui) 員向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並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hui) 員。
(二)試點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於(yu) 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
(三)試點納稅人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備,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份數、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內(nei) 容、金額、稅額,已代會(hui) 員申報繳納稅額和代開會(hui) 員名單清冊(ce) 等。
(四)會(hui) 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納稅人代為(wei) 繳納的增值稅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
五、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wei) 試點納稅人。在試點過程中,發現試點納稅人存在違規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稅務機關(guan) 將立即取消試點資格並依法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協議(範本)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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