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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10-13 10:19:28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關(guan) 於(yu) 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2020年第4號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便利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廣東(dong) 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2020〕2號)等有關(guan) 規定,現就廣東(dong) 省(深圳市除外)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的確定

納入試點的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e) (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規定,取得經營範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相關(guan) 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chu) 、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並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

(三)與(yu)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chuan) 。

(四)對會(hui) 員相關(guan) 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

二、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對象

試點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確認,符合要求的試點納稅人,可以為(wei)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hui) 員)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代辦相關(guan) 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cong) 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二)以自己的名義(yi) 對外經營,並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lin) 時稅務登記)。

(三)未做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票種核定。

(四)注冊(ce) 為(wei) 該平台會(hui) 員。

三、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納稅人按照以下規定為(wei) 會(hui) 員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一)試點納稅人僅(jin) 限於(yu) 為(wei) 符合本公告第二條所列條件的會(hui) 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應與(yu) 會(hui) 員簽訂《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見附件)。試點納稅人應保管好有關(guan) 委托協議和會(hui) 員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有關(guan) 資料,以備核查。

(三)試點納稅人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適用增值稅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hui) 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nei) 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相關(guan) 欄次內(nei) 容應與(yu) 會(hui) 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台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guan) 信息應統一存儲(chu) ,以備核查。

(五)試點納稅人接受會(hui) 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wei) 會(hui) 員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納稅人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改)的相關(guan) 規定,代會(hui) 員向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及相關(guan) 稅費,由試點納稅人按月代會(hui) 員向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並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hui) 員。

(二)試點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於(yu) 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

(三)試點納稅人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備,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份數、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內(nei) 容、金額、稅額,已代會(hui) 員申報繳納稅額和代開會(hui) 員名單清冊(ce) 等。

(四)會(hui) 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納稅人代為(wei) 繳納的增值稅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納稅。

五、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wei) 試點納稅人。在試點過程中,發現試點納稅人存在違規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稅務機關(guan) 將立即取消試點資格並依法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關(guan) 於(yu) 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ye) 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協議(範本)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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